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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奉问(奉問)
侍奉问候。《汉书·哀帝纪》:“臣愿且得留国邸,旦夕奉问起居,俟有圣嗣,归国守藩。”
分類:侍奉问候
《國語辭典》:侍子  拼音:shì zǐ
1.诸侯或属国的国君遣子入朝陪侍天子,称为「侍子」。《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下》:「鄯善王、车师王等十六国皆遣子入侍奉献,愿请都护。帝以中国初定,未遑外事,乃还其侍子,厚加赏赐。」
2.侍奉双亲的儿子。唐。于鹄 送迁客诗二首之一:「白头无侍子,多病向天涯。」唐。张籍 寄衣曲:「高堂姑老无侍子,不得自到边城里。」
《漢語大詞典》:谄事(諂事)
逢迎侍奉。后汉书·齐武王縯传:“初, 李軼 諂事 更始 贵将, 光武 深疑之。” 宋 岳珂 《吁天辩诬通叙》:“夫 俊 以憾臣之心而諂事於 檜 , 檜 之憾先臣者视 俊 为尤切。”
分類:逢迎侍奉
《漢語大詞典》:卜人
侍奉君主以赞助礼仪的人。卜,通“ 僕 ”。礼记·檀弓上:“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薨以是举。” 陆德明 释文:“卜人师,依注音僕;师,长也,谓大僕也。”
《國語辭典》:顺事(順事)  拼音:shùn shì
1.称心的事。如:「近一个月来,诸多顺事接踵而至,令他好不开怀。」
2.和顺事奉。《史记。卷一。五帝本纪》:「顺事父及后母与弟,日以笃谨。」《汉书。卷二七。五行志上》:「此圣王所以顺事阴气,和神人也。」
3.顺应已成的事势。《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夏书曰:『念兹在兹,顺事恕施也。』」
分類:顺从侍奉
《漢語大詞典》:立侍
在尊长身旁站立侍奉。礼记·乡饮酒义:“乡饮酒之礼,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三国志·魏志·典韦传:“常昼立侍,终日,夜宿帐左右,稀归私寝。”
《漢語大詞典》:侍见(侍見)
进见侍奉。晋书·王济传:“与侍中 孔恂 、 王恂 、 杨济 同列,为一时秀彦。 武帝 尝会公卿藩牧於 式乾殿 ……每侍见,未尝不諮论人物及万机得失。”
分類:进见侍奉
《漢語大詞典》:视疾(視疾)
侍奉或探望病人。《公羊传·昭公十九年》:“ 乐正子春 之视疾也:復加一饭,则脱然愈;復损一饭,则脱然愈;復加一衣,则脱然愈;復损一衣,则脱然愈。”史记·酷吏列传:“ 謁居 病卧閭里主人, 汤 自往视疾,为 謁居 摩足。” 唐 张固 《幽闲鼓吹·唐宣宗》:“駙马 郑尚书 顥 之弟 顗 尝得危疾,上使讯之。使迴,上问:‘公主视疾否?’曰:‘无。’‘何在?’曰:‘在 慈恩寺 看戏场。’上大怒。” 清 魏源 《赵汝愚拥立宁宗论》:“ 孝宗 大渐,羣臣皆疏请侍疾,而 光宗 不视疾。”
《国语辞典》:祗待  拼音:zhī dài
供奉、侍奉。《景德传灯录。卷二二。泉州万安清运禅师》:「僧曰:『忽遇上客来,将何祗待?』师曰:『饭后三巡茶。』」
分类:供奉侍奉
《漢語大詞典》:供承
侍奉,执役。太平广记卷二五三引 隋 侯白 《启颜录·侯白》:“ 侯白 变形貌,著故弊衣,为贱人供承。” 唐 曹唐 《小游仙诗》之七八:“供承童子閒无事,教剉琼花餵白驴。”
分類:侍奉执役
《漢語大詞典》:侍教
(1).陪侍奉教。
(2).见“ 侍教生 ”。
分類:陪侍侍奉
《漢語大詞典》:侍教生
明 代后期御史对巡抚的自称。亦泛用为公卿对缙绅的自称。多用于名帖或其他书面文字中。 明 王世贞 觚不觚录:“御史于巡抚,尚犹投刺称晚生侍坐也。辛卯以后,则僉坐矣,寻称晚侍生正坐矣,又称侍教生矣,已而与巡抚彼此俱称侍生矣。” 明 沈德符 野获编·内阁·古道:“惟京卿尚有之,侍郎则称年晚生,尚书则仅年侍教生。”亦省作“ 侍教 ”。 明 沈德符 野获编·内阁·古道:“近年 申吴县 七旬, 萧岳峰 大司马其同年也。时 申 久居林, 萧 已晋三孤,尚於祝文称‘侍教’,他可知矣。”
《漢語大詞典》:资父(資父)
赡养和侍奉父亲。语本孝经·士:“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 晋 张协 《七命》:“有生之欢灭,资父之义废。” 唐 白居易 《柳公绰父子温赠尚书右仆射等八人亡父同制》:“资父事君,移忠自孝。”
《漢語大詞典》:盥馈(盥饋)
谓侍奉尊者盥洗及进膳食。仪礼·士昏礼:“舅姑入于室,妇盥馈。” 唐 吴兢 贞观政要·论礼乐:“令公主亲执巾,行盥馈之道,礼成而退。” 宋 周密 武林旧事·公主下降:“筵毕,皇后、太子先还,公主归位,行同牢礼。然后亲行盥馈舅姑之礼。” 清 方苞 《嫂张氏墓志铭》:“自先君殁,冢妇持家。余以老母盥馈及家事数责让,嫂常含怒。”
《漢語大詞典》:展奉
敬辞。看望侍奉。资治通鉴·晋穆帝永和七年:“与君累世同乡,情相爱重,诚欲君享祚无穷;今既获展奉,不可不尽所怀。” 胡三省 注:“展,省视也。奉,承也,事也。” 宋 苏轼 《与朱康叔书》:“末由展奉,尚冀以时自重。”
《國語辭典》:推事  拼音:tuī shì
1.职官名。隶属大理寺。宋代推丞、评事的省称,掌审判案件,详慎用刑等事。职位分左右,左管断刑,右管治狱。
2.旧称专职审理讼案的司法官,各级法院均设之。现已更名为「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