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官厅(官廳)  拼音:guān tīng
1.旧时称处理国家事务或地方行政的机关。如:「官厅的警卫森严。」宋。孔平仲 冬晓诗:「城上犹吹角,官厅已罢更。」
2.旧制衙署中所设,属员参谒长官的处所。如:「这间官厅的摆设十分富丽堂皇。」
3.清制属于步军统领衙门的驻所。
《漢語大詞典》:受官厅(受官廳)
官衙的大堂。 元 关汉卿 《鲁斋郎》第三折:“空立着判黎庶受官厅,理军情元帅府。”
分類:官衙大堂
《國語辭典》:授官厅(授官廳)  拼音:shòu guān tīng
官府、衙门。《水浒传》第二六回:「郓哥大闹授官厅,武松斗杀西门庆。」也作「受官厅」、「寿官厅」。
《漢語大詞典》:缿厅(缿廳)
官厅。古官厅设缿筩以受告,因称。 宋 吕南公 《送刘贤甫之馀干尉》诗:“萑泽察姦行繚绕,缿厅参论坐盘桓。”
分類:官厅
《漢語大詞典》:公退
公务完毕,离开官厅。 唐 许浑 《姑熟官舍寄汝洛友人》诗:“务开唯印吏,公退只棋僧。” 南唐 伍乔 《寄张学士洎》诗:“不知何处好消忧,公退携壶即上楼。” 宋 朱弁 曲洧旧闻卷八:“ 王元之 在 黄 日,作竹楼与 无愠斋 。记其略云:后人公退之餘,召高僧道士烹茶炼药,则可矣;若易吾斋为廐库厨传,则非吾徒也。”
《漢語大詞典》:签判(簽判)
宋 代各州、府选派京官充当判官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掌诸案文移事务。 宋 陈岩肖 庚溪诗话卷上:“ 英宗 朝,自 凤翔 签判满任,欲以 唐 故事召入翰林。” 宋 吴自牧 梦粱录·士人赴殿试唱名:“其状元官授承事郎,职除上郡签判;榜眼授承奉郎,探花授承务郎,职注中郡或下郡签判。”参阅 宋 高承 事物纪原·抚字长民·签判文献通考·职官十六
《國語辭典》:茶引  拼音:chá yǐn
旧时政府发给茶商的营业执照。宋代始设,后历代沿用。《宋史。卷三七四。列传。赵开》:「参酌政和二年东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元。关汉卿《救风尘》第一折:「却则为三千张茶引嫁了冯魁。」
《漢語大詞典》:佥判(僉判)
(1).即签判。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为 宋 代各州幕职,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三:“ 晏安恭 为 越州 教授, 张子韶 为僉判。”警世通言·拗相公饮恨半山堂:“﹝ 王安石 ﹞初任 浙江 庆元府 鄞县 知县……转任 扬州 僉判。”
(2).指做佥判官。 明 汪廷讷 《狮吼记·访友》:“下官僉判 凤翔 三年,蒙恩召直史馆。”
(3).签名并作判词。 明 袁宏道 《与倪崧山》:“大约手疲於僉判,眼疲於簿领。”
《國語辭典》:宾次(賓次)  拼音:bīn cì
1.接待宾客的地方。《宋史。卷一一五。礼志十八》:「亲迎。前一日,主人设宾次,如常仪。」
2.文句中宾语所处的位置。也称为「宾位」。
《漢語大詞典》:庭参(庭參)
封建时代下级官员趋步至官厅,按礼谒见长官。文职北面跪拜,长官立受;武职北面跪叩,自宣衔名,长官坐受。 宋 沈括 《梦溪续笔谈》:“ 成都府 知録,虽京官,例皆庭参。”宋史·郑刚中传:“都统每入謁,必庭参然后就坐。”儒林外史第十一回:“垂老得这一个教官,又要去递手本,行庭参,自学得腰胯硬了,做不来这样的事。”
《漢語大詞典》:签厅(簽廳)
(1). 宋 官署名。即签书判官厅。职掌审定所进呈的文案。宋史·职官志七:“凡签厅文字,并依尚书左右司,枢密院检详房体式。”
(2).指其职官签书判官厅公事。文献通考·职官十六:“ 嘉定 二年臣僚言:监司有干官、州郡有职官以供签厅之职,或非才不胜任,则按刺易置可也……乞将诸州郡所差兼签厅官并行住罢,从之。”
《國語辭典》:厅子(廳子)  拼音:tīng zǐ
衙署的管事小吏。宋。吴自牧《梦粱录。卷一九。顾觅人力》:「又有府第宅舍内诸司都知,太尉直殿御药、御带,内监寺厅分,顾觅大夫、书表、司厅子、虞侯、押审、门子等人。」宋。曾乾曜 丑奴儿。蓦地厮看时词:「气岸昂昂因权县,厅子叫道,宣教请后,有无限威仪。」
《漢語大詞典》:斋酿(齋釀)
官厅酿造的酒。 宋 曾巩 《闻喜亭》诗:“阁铃昼常寂,斋酿寒更醇。” 宋 陆游 《阆中作》诗之二:“挽住征衣为濯尘, 閬州 斋酿絶芳醇。”
分類:官厅酿造
《漢語大詞典》:官衫
(1).旧时官妓到官厅供奉时,穿官府规定的服装,称官衫。 元 关汉卿 《金线池》楔子:“[ 张千 云]府堂上唤官身哩。[正旦云]要官衫么。[ 张千 云]是小酒,免了官衫。” 元 杨显之《酷寒亭》楔子:“自家 萧娥 是也,自小习学谈谐歌舞,无不通晓,当了三年王母,我如今纳下官衫帔子,我嫁人去也。”
(2).犹官服。 明 高启 《送赵使君致仕归别业》诗:“家篋已添新著藁,官衫未歇旧薰香。”
《國語辭典》:起诉(起訴)  拼音:qǐ sù
指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例如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