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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起诉(起訴)  拼音:qǐ sù
指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例如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等提起诉讼。
《国语辞典》:不起诉处分(不起诉处分)  拼音:bù qǐ sù chǔ fèn
检察官就其侦查结果,作成不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处分。检察官作成不起诉处分后,除由告诉人声请再议阻其确定外,原则上限制再行起诉;羁押之被告,视为撤销羁押;扣押原则上应发还。
《国语辞典》:起诉权(起诉权)  拼音:qǐ sù quán
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国语辞典》:起诉人(起诉人)  拼音:qǐ sù rén
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指请求法院裁判的原告;在刑事诉讼指检察官或自诉人。
《漢語大詞典》:不起诉
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作出的决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國語辭典》:起诉书(起訴書)  拼音:qǐ sù shū
检察官要求法院对刑事诉讼案件,有所判决时所提出的文书。内载明被告者的姓名、公诉事实和罪名等。
《高级汉语词典》:经官起诉
到官府起诉
《漢語大詞典》:问目(問目)
(1).试题。 唐 刘肃 《大唐新语·厘革》:“后日月淹久,选人滋多,案牘浅近,不足为准,乃採经籍古义次为问目。” 宋 司马光 《论诸科试官状》:“或离合句读,故相迷误,或取卷末经注字数以为问目,虽有善记诵之人,亦不能对。”
(2).对罪犯的起诉文书。 宋 明九万 东坡乌台诗案·中使皇甫遵到湖州勾至御史台:“今年七月二十八日,中使 皇甫遵 ,到 湖州 勾摄 軾 前来,至六月十八日,赴御史臺出头,当日准问目,方知奉圣旨根勘。”
《國語辭典》:词状(詞狀)  拼音:cí zhuàng
诉讼的文书。《朱子语类辑略。卷五。论自注书》:「公等他日仕宦,不问官大小,每日词状须置一簿,穿字号,录判语。」
《國語辭典》:对簿(對簿)  拼音:duì bù
簿,文状,即现代的起诉书。对簿指依据文状加以审问,期能经由勘察而符于事实。后乃将狱讼受审称为「对簿」。《史记。卷一○九。李将军传》:「广未对,大将军使长史急责广之幕府对簿。」
《漢語大詞典》:轻罪
比重罪为轻的罪行,特指未被判死刑而监禁在国家监狱的罪犯
尤指不可能成为起诉理由的罪行。例如:有轻罪的经历。
《漢語大詞典》:诉人(訴人)
提起诉讼的人。 唐 李复言 《续玄怪录·张质》:“又曰:‘案牘分明,诉人不远。府命追勘,仍敢詆欺!’取枷枷之。 质 又曰:‘诉人既近,请与相见。’”
《漢語大詞典》:追诉(追訴)
(1).追述,追说。 周克芹 《许茂和他的女儿们》第五章:“ 许茂 老汉扼要地向人们追诉了他今天的遭遇。”
(2).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叫追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诉。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漢語大詞典》:诬讼(誣訟)
虚构事实,提起诉讼。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其子方佐人诬讼,急自往呼之归。”
《漢語大詞典》:造狱(造獄)
(1).特定之严刑。汉书·王尊传:“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 颜师古 注:“非常刑名,造杀戮之法。”
(2).犹兴讼,挑起诉讼。 宋 陆游 《跋义松》:“然草木无知,造物无心,太平无象,其所感犹如此,则是邑之民,其有以不友不敬至庭造狱者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