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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公社  拼音:gōng shè
1.古制二十五家为社,称为「公社」。
2.古代祭祀的处所。《礼记。月令》:「天子乃祈来年于天宗,大割祠于公社及门闾。」
3.自治团体的政治机关,或其统治区域。
4.法国、比利时等国地方政府的最小行政区。
5.法国的革命政府。
6.自治生产社区。
《国语辞典》:保甲法  拼音:bǎo jiǎ fǎ
古时地方上的基层自治组织,为宋朝王安石所创。以十家为保,设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徵召壮丁,教导战阵。目的在使乡民能自卫,以防范奸慝。《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保甲之法,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战阵。」
《國語辭典》:托管(託管)  拼音:tuō guǎn
委托管理。如:「琉球在二次大战后,曾交由美国托管。」
《國語辭典》:地区(地區)  拼音:dì qū
某区域范围。如:「东亚地区」、「阳明山地区」。
《國語辭典》:专员(專員)  拼音:zhuān yuán
1.专为一事而委派的官员。如:「关于此事,我们将派专员来负责协调。」
2.职官名。为政府机关荐任官等内的职称。
《漢語大詞典》:私淑艾
谓取人之善以自治其身。孟子·尽心上:“ 孟子 曰:‘君子之所以教者五:有如时雨化之者,有成德者,有达财者,有答问者,有私淑艾者。’” 朱熹 集注:“人或不能及门受业,但闻君子之道於人,而窃以善治其身。” 宋 叶适 《辩兵部郎官朱元晦状》:“臣闻朝廷开学校,建儒官,公教育於上;士子闢家塾,隆师友,私淑艾於下,自古而然矣。” 清 王夫之 张子正蒙注·中正:“‘以能问不能,以多问寡,私淑艾以教人,隐而未见之仁也。’私淑艾,谓取人之善以自淑,非以教人,而所以奬进愚不肖者,则教行乎其间矣。”
分類:取人自治
《漢語大詞典》:专区(專區)
“地区”的旧称。我国介于省、自治区与县、市之间的行政区域,下辖若干县、市。1975年改称“地区”。
《漢語大詞典》:专员公署(專員公署)
省称“专署”。我国原在省、自治区下的专区设立的派出机关。代表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县、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1978年宪法改称“行政公署”。
分類:自治设立
《漢語大詞典》:沿海防护林
中国在沿海各省市、自治区实施的林业生态工程。规划造林356万公顷,形成1.4万千米基干林带,以抗御台风和风沙等自然灾害。建设时间为1988-2010年。
《国语辞典》:联邦国家(联邦国家)  拼音:lián bāng guó jiā
采取联邦体制以立国的国家。地方拥有自治权,并可选派代表组成议院,参加中央政府,行使立法及其他职权。如美国、瑞士等。如:「美国这个联邦国家建立之后,已成为现代联邦制度的典范。」
《漢語大詞典》:自治区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中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有五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漢語大詞典》:自治县
政行地位与一般县政府平齐的民族自治区划。例如: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
《国语辞典》:单行法规(单行法规)  拼音:dān xíng fǎ guī
即各自治团体为了执行单行事项而依据自治立法权所制定的法规,但不得与宪法或中央或省法令牴触,否则无效。如高雄市灾害防救会报设置要点。
《国语辞典》:布里亚族(布里亚族)  拼音:bù lǐ yà zú
Buryat
蒙古族的一支,主要分布在布里亚自治共和国、赤塔、伊尔库次等地。历来属游牧民族,直到俄国革命后,才改游牧为畜牧。其语言是布里亚语,人口约三十五万。
《国语辞典》:公立学校(公立学校)  拼音:gōng lì xué xiào
国家机关或地方机关以及自治团体所设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