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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离婚同意书(离婚同意书)  拼音:lí hūn tóng yì shū
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包含子女监护权归属、子女探视权、子女抚养费之分担、双方财产分配、家中物品分配、婚后居住所、赡养费与其他特定之约定事项等之协议。
《国语辞典》:朴资茅斯条约(朴资茅斯条约)  拼音:pò zī máo sī tiáo yuē
西元一九○五年日俄战争结束后,于美国缅因州基特里一地签订的和约。条约内容规定俄国承认日本对朝鲜的统治权,将旅顺口及辽东半岛租借权转予日本,俄国将库页岛割让给日本及日俄两国同意中国对满洲的主权。
《国语辞典》:东三省事宜条约(东三省事宜条约)  拼音:dōng sān shěng shì yí tiáo yuē
光绪三十一年,清廷与日签订的条约。其重要条款有中国承认俄国让与日本在满洲的权利、东北加开商埠十六处、安东至奉天铁路归日本经营十五年、中日合采鸭绿江右岸木材。自此,日本势力正式进入东北。
《国语辞典》:巴拿马运河新约(巴拿马运河新约)  拼音:bā ná mǎ yùn hé xīn yuē
西元一九七七年美、巴就巴拿马运河的租金、付款、防卫、管理等问题所签订的条约。条约中规定运河由两国雇员组成的运河管理委员会共同经营管理,至西元二○○○年运河所有权及管理权归巴拿马共和国。
《国语辞典》:停战协定(停战协定)  拼音:tíng zhàn xié dìng
交战双方为停止敌对行为而签订的协议。其中规定撤兵距离、交换俘虏等条件,作为正式和约的基案。
《国语辞典》:巴黎和约(巴黎和约)  拼音:bā lí hé yuē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法、英、日、义等协约国于西元一九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巴黎凡尔赛宫对战败国德、奥、土、保、匈五国签订的和约。主要内容为:德将阿尔萨斯、洛林两地交还法国;萨尔煤矿归法;凡德国殖民地由英、法、日等国瓜分;德国承认奥地利独立;规定莱因河以东五十公里为非军事区,并限制德国军备,且需支付美、英、法等国巨额赔款。因和约内容极为苛刻,致使德国国内经济不稳定,形成日后希特勒崛起,种下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祸根。
《国语辞典》:写字儿(写字儿)  拼音:xiě zì ér
签订契约的俗称。
分类:签订契约
《國語辭典》:凡尔赛和约(凡爾賽和約)  拼音:fán ěr sài hé yuē
第一次大战后,协约国与德国间在巴黎凡尔赛宫所缔结的和平条约。共十五章。内容包括德国疆土割让、殖民地主权、战后赔偿、军备限制等。
《國語辭典》:虎门条约(虎門條約)  拼音:hǔ mén tiáo yuē
清道光二十三年(西元1843),英国乘鸦片战争胜利的馀威,胁迫我国订立虎门补遗条约十七条。其内容为片面最惠条款,承认领事裁判权,值百抽五的协定税率及租界的成立。此次条约成立,各国相继效尤,我国从此沦为次殖民地。
《國語辭典》:不得要领(不得要領)  拼音:bù dé yào lǐng
没有能够掌握到事物的要点和主旨。《汉书。卷六一。张骞传》:「骞从月氏至大夏,竟不能得月氏要领。」唐。颜师古。注:「要,衣要也。领,衣领也。凡持衣者则执要与领。言骞不能得月氏意趣,无以持归于汉,故以要领为喻。」清。黄宗羲〈答张尔公论茅鹿门批评八家书〉:「鹿门八家之选,其旨大略本之荆川、道思,然其圈点勾抹多不得要领。」
《國語辭典》:城下之盟  拼音:chéng xià zhī méng
敌国军队兵临城下,抵挡不住,被迫与敌人签订和约。语出《左传。桓公十二年》:「大败之,为城下之盟而还。」后用以比喻战败屈服的意思。唐。杨炎〈大唐河西平北圣德颂。序〉:「二月乙丑,皇帝以五命之服诏太仆崔称总中权,专上将,誓军前之士,却城下之盟。」《东周列国志》第五五回:「君民效死,与城俱碎,岂肯为城下之盟哉?」
《漢語大詞典》:批准书
国家领导人签署批准本国同外国签订条约的文件。凡需要批准的条约,双方领导人批准后,两国互换批准书即可生效。
《漢語大詞典》:牧羊哀话
短篇小说。郭沫若作。1919年发表。朝鲜李朝子爵闵崇华反对奸臣与日本签订“合邦条约”,其继室李氏却勾结仆人尹石虎欲谋杀子爵,不料却误杀石虎之子子英。闵女佩荑为子英情人,闻讯后哀恸欲绝。是五四时期最早的一篇具有爱国反帝意识的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