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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竹签(竹籤)
见“ 竹籤 ”。
亦作“ 竹签 ”。 一端尖锐的细长竹杆或竹片。 唐 段公路 北户录·蚺虵牙:“﹝蚺虵﹞乃不復动,夷人伺之便以竹籤籤煞之,取其胆也。” 宋 马永卿 嬾真子卷一:“筒上贮竹籤,上书学生姓名。”《花月痕》第四八回:“叫这女人挑砖、背盐、濬濠,削竹籤,开煤炭。” 周立波 《麻雀》:“干了的时候,纸面会平滑得像油印用的蜡纸一样的,可以用小小的尖竹签在上面写字。”
《漢語大詞典》:箛签(箛簽)
犹竹签。明史·张经传:“贼刊巨木塞隘口,布蒺藜菰签,伏机弩毒鏢。”
分類:竹签
《國語辭典》:更筹(更籌)  拼音:gēng chóu
1.古代,夜间计时的竹签。南朝梁。庚肩吾〈奉和春夜应令〉诗:「烧香知夜漏,刻烛验更筹。」《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凡奏事,遣官送之,昼题时刻,夜题更筹。」
2.指时间。宋。辛弃疾〈水调歌头。客子久不到〉词:「西楼著意吟赏,何必问更筹。」
《國語辭典》:一筹(一籌)  拼音:yī chóu
1.筹,一种古代的计算工具,于竹筹上刻有数字。一筹指一个等级、程度。《老残游记二编》第一回:「佛经说人不可以著相,我们总算著了雅相,是要输他一筹哩!」
2.比喻一个谋略、计策。语本《宋史。卷四三四。儒林传四。蔡幼学传》:「其极至于九重深拱而群臣尽废,多士盈庭而一筹不吐。」
《國語辭典》:一筹莫展(一籌莫展)  拼音:yī chóu mò zhǎn
一点计策也施展不出来。比喻毫无办法。清。孔尚任《桃花扇》第三五出:「下官史可法,日日经略中原,究竟一筹莫展。」《文明小史》第三回:「柳知府也是长吁短叹,一筹莫展。」也作「莫展一筹」。
分類:办法
《漢語大詞典》:排签(排籤)
并立的竹签。 唐 韩愈 《苦寒》诗:“将持匕箸食,触指如排籤。” 宋 范成大 《良乡》诗:“新寒冻指如排籤,村酒虽酸未可嫌。”
分類:并立竹签
《漢語大詞典》:莲筹(蓮籌)
莲花漏上的计时报更的竹签。 元 张宪 《夜坐吟》:“玉壶水动漏声乾,夜冷莲筹三十刻。” 明 无名氏 《霞笺记·驿亭奇遇》:“听莲筹渐长,五更时傍。” 清 陈维嵩 《金笺子·咏灯》词:“春夜照梳头,莲筹杳凄清。”
《漢語大詞典》:朱签(朱簽,硃籤)
红色竹签。旧时官府交付差役拘捕犯人的凭证。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诗谳:“先生标朱签,立拘南郭某肆主人。”
朱簽:见“ 硃籤 ”。
亦作“ 硃签 ”。 硃籤:以朱墨作记的封签。系旧时官府委办紧要事件临时发给的凭证。儒林外史第十九回:“我这里再托人向本县弄出一个硃籤来。”儒林外史第十九回:“ 潘三 道:‘今日就有硃籤,你叫他把银子作速取来。’”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疑狱》:“是夜静, 鸿 步至城隍庙,密令家童随至大殿,因潜入寝宫,遂命皂役持硃签监钥,弔 任 姓父子。”
《漢語大詞典》:攧竹
博戏名。颠动竹筒使筒中某支竹签首先跌出,视签上标志以决胜负。 元 关汉卿 《一枝花·不伏老》套曲:“愿朱颜不改常依旧,花中消遣,酒内忘忧,分茶攧竹,打马藏鬮。” 元 乔吉 《扬州梦》第三折:“知音吕,借意儿嘲风咏月,有体段,当场儿攧竹分茶。” 元 无名氏 《百花亭》第一折:“据此生世上聪明,今时独步,围棊递相,打马投壶,撇兰攧竹,写字吟诗……端的个天下风流,无出其右。”
《漢語大詞典》:签爪(籤爪)
以竹签刺手指足趾的酷刑。新唐书·酷吏传序:“推劾之吏,以嶮责痛詆为功,凿空投隙,相矜以残,泥耳笼首,枷楔兼暴,拉胁籤爪,县髮熏目,号曰‘狱持’。”
《漢語大詞典》:签筹(籤籌)
更筹。古代计时报更的竹签。 唐 李贺 《崇义里滞雨》诗:“南宫古帘暗,湿景传籤筹。” 王琦 汇解:“盖籤筹者,报时辰之筹。”
《国语辞典》:葫芦儿(葫芦儿)  拼音:hú lu ér
1.端午时用线缕缠成樱桃、桑葚、木梳、老虎、葫芦等形状,贯穿于线上的物品。儿童佩于襟上,过午弃之,据说可去邪避灾。
2.一种用竹签贯串山楂、海棠等果实而外蘸冰糖的食品。也称为「冰糖葫芦」。
3.壶芦的别名。参见「壶芦」条。
《国语辞典》:串烧(串烧)  拼音:chuàn shāo
用细竹签串起食材烧烤而成的食物。如:「烤肉架上的串烧发出阵阵诱人的香味,令人不禁垂涎三尺。」
《漢語大詞典》:冰糖壶卢(冰糖壺盧)
亦作“ 冰糖葫芦 ”。 一种食品。用竹签串上山楂、海棠等果实,蘸以溶化的冰糖制成,甜脆可口。 清 富察敦崇 《燕京岁时记·栗子》:“冰糖壶卢乃用竹签,贯以葡萄、山药豆、海棠果、山里红等物,蘸以冰糖,甜脆而凉。冬夜食之颇能去煤炭之气。” 曹禺 《北京人》第一幕:“﹝红木方桌上﹞放着一大盘冰糖葫芦。”
《漢語大詞典》:奈何木
守城用具。在垛墙之间置木架,木上错综钉以竹签,并用绳系虎怕莿、石块,缠于木上,垂于墙外。敌人如果攀援上城,木石即随之下坠,使人有无可奈何之感,故名。见 明 茅元仪 武备志·军资乘·守
《漢語大詞典》:洒签(洒籤)
古代公堂上主审官对犯人动刑时,从公案上抽出竹签抛掷于地,以示令出。儒林外史第三二回:“廪生,一来中的多,中了就做官。就是不中,十几年贡了,朝廷试过,就是去做知县、推官,穿螺螄结底的靴,坐堂,洒籤,打人。”洒,一本作“ 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