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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刑问(刑问)  拼音:xíng wèn
用刑具审问。如:「古代有以炮烙刑问犯人的酷刑。」也作「刑讯」。
《漢語大詞典》:踊屦(踴屨)
亦作“踊屨”。 左传·昭公三年:“公笑曰:‘子近市,识贵贱乎?’对曰:‘既利之,敢不识乎?’公曰:‘何贵何贱?’于是 景公 繁于刑,有鬻踊者。故对曰:‘踊贵屨贱。’”后因以“踊屨”指用刑滥酷。 唐 罗隐 谗书·市赋:“始先生以踊屨之讥革寡人之非,今先生以交易进退祛寡人之蒙昧。”
分類:用刑
《漢語大詞典》:以刑去刑
用刑罚遏止刑罚,意谓从重量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商君书·靳令》:“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高亨 注:“‘轻其重者’一句是衍文,韩非子·飭令篇无,是其证。”《商君书·去强》:“以刑去刑,国治。”
《漢語大詞典》:斩挞(斬撻)
斩杀与鞭挞。借指用刑法镇压。 宋 苏洵 《审势》:“专任法制,以斩挞平民。”
《漢語大詞典》:压膝(壓膝)
刑具名。 清 律,刑讯时所用刑具有笞杖、枷锁、手扭、脚镣、夹棍、拶指、压膝、问板等。
《國語辭典》:刑期无刑(刑期無刑)  拼音:xíng qí wú xíng
语本《书经。大禹谟》:「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刑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指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人遵守法律,从而达到不用刑的境地。《宋史。卷二○○。刑法志二》:「刑故而得宽,则死者滋众,非『刑期无刑』之道。」
《国语辞典》:明德慎罚(明德慎罚)  拼音:míng dé shèn fá
多施恩德于天下,谨慎使用刑罚。《书经。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
《国语辞典》:以杀止杀(以杀止杀)  拼音:yǐ shā zhǐ shā
用刑戮来制止人们互相攻杀。明。刘基〈拟连珠〉六八首之六一:「盖闻以杀止杀,圣人之不得已。以暴易暴,悍夫之无所成。」也作「以杀去杀」。
《漢語大詞典》:讳兵畏刑(諱兵畏刑)
谓慎于用兵和用刑。 宋 张耒 《大礼庆成赋》:“於惟祖宗,有常则兮。讳兵畏刑,后货食兮。政有损益,兹不易兮。”
《漢語大詞典》:梏掠
谓用刑拷问。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细柳:“至官,不能置辞,梏掠几死。”
《漢語大詞典》:合欢杖(合歡杖)
五代 时 刘铢 所置酷刑。用刑时两杖同时击打,称合欢杖。新五代史·汉臣传·刘铢:“民有过者……每杖一人,必两杖俱下,谓之合欢杖。” 清 赵翼 《廿二史札记》卷二二:“ 刘銖 立法深峻……每杖人,双杖对下,谓之合欢杖。”
《漢語大詞典》:榜服
谓用刑拷打使之服罪。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元光 六年, 衡山王 入朝,其謁者 卫庆 有方术,欲上书事天子,王怒,故劾 庆 死罪,彊榜服之。”
《漢語大詞典》:笞决
用刑决狱。 宋 岳珂 愧郯录·国忌日断刑:“今世国忌日,百僚行香,在京则双忌赐假,隻忌视事坐曹如故;外郡皆如平日,笞决无禁。”
分類:用刑决狱
《國語辭典》:束杖理民  拼音:shù zhàng lǐ mín
束杖,收起刑具,不滥施刑罚。束杖理民指为官宽仁爱民。元。无名氏《陈州粜米。楔子》:「差您二人去陈州开仓粜米,钦定五两白银一石细米,则要你奉公守法,束杖理民。」《孤本元明杂剧。齐天大圣。头折》:「上圣自从炀帝封为嘉州太守,爱惜黎庶,束杖理民。」
《國語辭典》:老虎凳  拼音:lǎo hǔ dèng
一种旧时的刑具。使犯人坐于长凳上,两腿平放,紧绑膝盖关节于长凳,再于脚跟下垫砖瓦,使其脚部作反向的扭曲,脚跟垫得愈高,则愈痛苦,极为残酷不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