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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犯官
首实
免坐
八辟
诬杀
初犯
作案
疑犯
输役
追诉
沈族
夺劳
逃离
氂缨
蔓连
《漢語大詞典》:犯官
(1).犯罪之官。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一:“守边而徙河,犯官也,从而赏之,王之臣无守职者矣。” 清 孔尚任 《桃花扇·归山》:“犯官 周鑣 、 雷縯祚 私通 潞藩 ,叛跡显然。”
(2).用于有罪官员之自称。红楼梦第一○五回:“实在犯官不理家务,这些事全不知道。”
《漢語大詞典》:首实(首實)
向官府交代、说明本人或别人的犯罪情实。东观汉记·张禹传:“ 禹 以 宰士 惶恐首实,令自致 徐 狱。”《魏书·刑罚志》:“又验诸证信,事多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加以拷掠。”明史·石璞传:“童子首实,果二道士匿妇槁麦中。”
《漢語大詞典》:免坐
古代法律,本人犯罪时,亲友亦应连坐治罪。对其亲友免予治罪,谓之“免坐”。晋书·刑法志:“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
《國語辭典》:八辟  拼音:bā bì
辟,法令。「八辟」是周代针对八种特殊身分者所订的减刑法律,分为议亲之辟(对宗室之亲)、议故之辟(对王之故旧)、议贤之辟(对有德行之人)、议能之辟(对有道艺之人)、议功之辟(对有功勋之人)、议贵之辟(对有高爵位之人)、议勤之辟(对憔悴国事之人)、议宾之辟(对先贤之后)。见《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八辟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后来改称为「八议」,纳为正式的法规,自汉沿用至清。《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唐。贾公彦。疏:「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
《漢語大詞典》:诬杀(誣殺)
捏造犯罪事实而加以杀害。新唐书·魏謩传:“ 邕管 经略使 董昌龄 诬杀参军 衡方厚 ,贬 溆州 司户。”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禀帖赘说》:“适蒙宪檄以诬杀多命一案,委职干 嶧县 会审。” 曹亚伯 《广州三月二十九日之役》:“烈士之调查,固有遗漏,而 清 吏之诬杀,实不少矣。”
《國語辭典》:初犯  拼音:chū fàn
法律上指第一次犯罪而经判决确定者。相对于累犯而言。
《漢語大詞典》:作案
进行犯罪活动。 刘宾雁 《人妖之间》:“你看那个屡次作案、始终逍遥法外的 赵纯 神气不神气!”
分類:作案犯罪
《国语辞典》:疑犯  拼音:yí fàn
有犯罪嫌疑的人。如:「他被警方列为这宗抢案的疑犯。」
《漢語大詞典》:输役(輸役)
因犯罪罚作劳役。 清 陶澄 《苦雨词》:“君不见东隣向壁哭未休,长男输役中男囚。”
《漢語大詞典》:追诉(追訴)
(1).追述,追说。 周克芹 《许茂和他的女儿们》第五章:“ 许茂 老汉扼要地向人们追诉了他今天的遭遇。”
(2).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叫追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诉。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漢語大詞典》:沈族
灭族。封建时代的一种残酷刑罚。一人犯罪,全族受诛。语本《书·泰誓上》:“罪人以族。” 孔 传:“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 唐 卢纶 《雪谤后书事上皇甫大夫》诗:“岂言沉族重,却觉杀身轻。”
《漢語大詞典》:夺劳(奪勞)
古代对犯罪官吏剥夺其职务令服劳役的一种制度。《梁书·元帝纪》:“长徒鏁士,特加原宥;禁錮夺劳,一皆旷荡。” 南朝 陈 徐陵 《陈武帝即位诏》:“亡官失爵,禁錮夺劳,一依旧典。”隋书·刑法志:“夺劳百日,杖督一百。”
《國語辭典》:逃离(逃離)  拼音:táo lí
逃避离开。如:「当火山爆发时,附近的居民纷纷逃离家园。」
《國語辭典》:氂缨(氂纓)  拼音:lí yīng
以长毛作冠缨。是罪人所戴的凶冠。《汉书。卷四八。贾谊传》:「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氂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唐。陈鸿《长恨传》:「国忠奉氂缨盘水,死于道周。」
《漢語大詞典》:蔓连(蔓連)
牵连。谓一人犯罪,别人为此遭受连坐。《资治通鉴·唐宪宗元和四年》:“ 成德 则不然,内则胶固岁深,外则蔓连势广。” 胡三省 注:“蔓连,如蔓草之曼衍连属也。”明史·彭如实传:“羣小蓄忿,蔓连不已,并其次子及婿又復下狱。” 明 谢榛 四溟诗话卷三:“上以科道不言,命锦衣衞遍加捶楚,其蔓连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