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三犯
(1).三度触犯。南齐书·天文志下:“﹝ 永明 五年五月﹞庚子,太白三犯毕左股第一星西南一尺。”
(2).三度犯法。新唐书·食货志四:“ 大中 初,盐铁转运使 裴休 著条约: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元史·太宗纪:“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
(3).词曲中犯调的一种。一首词曲中宫调或句法犯三调者谓之三犯,如《三犯渡江云》。 宋 张炎 词源·原序:“ 美成 诸人又復增演慢曲、引、近,或移宫换羽为三犯、四犯之曲,按月律为之,其曲遂繁。”参见“ 犯调 ”。
《國語辭典》:犯调(犯調)  拼音:fàn diào
词曲在歌唱时,假借别调作腔,称为「犯调」。可分为二种:一、犯别调的音律,如姜夔的凄凉犯。二、犯别调的句子,如刘过的四犯剪梅花。
《國語辭典》:犯奸  拼音:fàn jiān
作奸犯法。《醒世姻缘传》第六回:「近日又搭识了一个监门前住的私窠子,与他使钱犯奸。」
《漢語大詞典》:蠢类(蠢類)
愚蠢的一伙。指犯法者。 唐 刘禹锡 《代贺赦吴少诚复官爵表》:“敷鸿霈而覃及蠢类,鼓仁风而臻於大和。”
《漢語大詞典》:赃犯(贓犯)
贪污犯法。 唐 元稹 《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臣昨奉三月一日敕,令往 剑南 东川 详覆 瀘川 监官 任敬仲 赃犯,於彼访闻 严礪 在任日,擅籍没前件庄宅奴婢等。” 宋 王安石 《看详杂议》:“议者以为近世县令最卑,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不问其人材如何,但非赃犯,则以次而授焉。”
分類:贪污犯法
《漢語大詞典》:巧法
(1).取巧以避免触犯法令;枉法,玩弄法令。史记·平準书:“行者齎,居者送,中外骚扰而相奉,百姓抏弊以巧法,财赂衰耗而不赡。” 汉 王充 论衡·程材:“长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为己,勉赴权利。” 清 方苞 《狱中杂记》:“凡杀人狱辞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
(2).巧妙的方法。 鲁迅 《华盖集·我的“籍”和“系”》:“我们的乏的古人想了几千年,得到一个制驭别人的巧法:可压服的将他压服,否则将他抬高。”
《漢語大詞典》:卖私(賣私)
指贩卖私盐。封建时代,盐属官营,私卖者犯法。清史稿·食货志四:“时盐课惟 广东 、 云南 常缺额……嗣将排商费万餘两入正课,举报殷户以充场埠各长商,而场商貲薄,不能尽数收买,致场多卖私。” 何云祥 《嫂嫂》:“我插了句:‘卖私的还有吗?’……‘那是解放前二年,我家遭年荒,没米下锅,爹没法子,才典了仅有的一亩地,去贩私盐。’”
《漢語大詞典》:远刑(遠刑)
(1).不用刑。 汉 班固 《白虎通·姓名》:“ 皋陶 典刑不表姓,言天任德远刑。”
(2).不犯法。晋书·郤詵传:“是故寡过而远刑,知耻以近礼。”
《漢語大詞典》:收孥
亦作“ 收帑 ”。 古时,一人犯法,妻子连坐,没为官奴婢,谓之收孥。史记·商君列传:“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司马贞 索隐:“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録其妻子,没为官奴婢。” 汉 桓宽 盐铁论·周秦:“ 紂 为炮烙之刑,而 秦 有收帑之法。”后汉书·杨终传:“ 太宗 至仁,除去收孥。”
《漢語大詞典》:干戾
谓触犯法令而获罪。 清 龚自珍 《乙丙之际著议第六》:“以 孔子 之为儒,而不高语前哲王,恐蔑本朝以干戾也。”
《漢語大詞典》:犯罚(犯罰)
犯法受罚。《宋书·乐志四》:“不胜釂祀诚,至令犯罚艰。君必欲加诛,乞使知罪諐。”
分類:犯法受罚
《漢語大詞典》:罹法
触犯法律。 汉 赵晔 吴越春秋·越王无馀外传:“吾为帝统治水土,调民安居,使得其所。今乃罹法如斯,此吾德薄不能化民证也。”新唐书·食货志五:“太学高第,诸州进士,拔十取五,犹有犯禁罹法者。”
《漢語大詞典》:辟就
(1).谓亲贵者犯法,必曲法庇之,使避惩罚;疏贱者无罪,定锻炼周纳,使就刑诛。管子·权修:“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
(2).接近;靠拢。 汉 刘向 说苑·至公:“昔 周成王 之卜居 成周 也,其命龟曰:‘予一人兼有天下,辟就百姓,敢无中土乎?使予有罪,则四方伐之,无难得也。’” 向宗鲁 校证:“史记·刘敬传曰:‘ 成王 即位, 周公 营 成周 ,以为此天下中,有德则易以王,无德则易以亡。’……《吕氏·长利篇》云:‘惟余一人营居于 成周 ,惟余一人有善易得而见也,有不善易得而诛也。’”
(3).避开和接近。指取舍。《淮南子·修务训》:“﹝ 神农 ﹞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辟就。”
《漢語大詞典》:私冒
徇私犯法。《新唐书·选举志下》:“明目达聪,逖听遐视,罪其私冒不慎举者,小加谴黜,大正刑典。”
分類:徇私犯法
《漢語大詞典》:冒文
违犯法令条文。 明 何景明 《故大中大夫李公墓志铭》:“乃治其豪侮法慢令者,治益尚严明,吏民人人无不惴慄,无敢冒文者。”
《漢語大詞典》:刑坐
犹连坐。谓旧时犯法者的家属、亲族和邻居等连带受刑罚。《后汉书·陈蕃传》:“ 超 没 侯览 财物,浮诛 徐宣 之罪,并蒙刑坐,不逢赦恕。” 清 郝懿行 《补〈宋书·刑法志〉》:“伏待刑坐,上特原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