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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法庭  拼音:fǎ tíng
法官审问及判决民刑诉讼的场地、处所。如:「如果你真的不愿意私下和解,那我们只有法庭上见了。」
《國語辭典》:司法  拼音:sī fǎ
1.职官名。掌理刑法。唐代于府置法曹参军,州置司法参军,县置司法,宋沿置。元代始废。
2.一般泛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与行政等案件之审理。
《國語辭典》:破产(破產)  拼音:pò chǎn
1.丧失所有的家产。《新唐书。卷一五九。列传。卢坦》:「某家子与恶人游,破产,盍察之?」
2.一般认为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为破产;但依《破产法》之规定,破产须经和解或破产程序并由法院宣告。
《國語辭典》:告诉(告訴)  拼音:gào sù
被害者向高级长官或机关告发,称为「告诉」。《五代史平话。唐史。卷上》:「中和四年七月,李克用奉表自陈,告诉朱全忠上源驿谋杀的事。」明。徐霖《绣襦记》第二二出:「近日闻得东西二肆相争主顾,必来告诉于我,且待审个是非则个。」
《國語辭典》:告诉(告訴)  拼音:gào su
通知。《红楼梦》第六一回:「芳官便又告诉了宝玉,宝玉也慌了。」
《國語辭典》:律师(律師)  拼音:lǜ shī
1.精通戒律的法师。《大般涅槃经》卷三:「善学戒律,不近破戒,见有所行,随顺戒律,心生欢喜。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
2.唐代对道士的一种尊称。按修行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
3.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辩护或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
《國語辭典》:裁定  拼音:cái dìng
为裁判的一种形式,指审判机关对于诉讼程序和特定实体争议问题所作的决定。
《國語辭典》:上诉(上訴)  拼音:shàng sù
1.向神明、官府、上级陈述。汉。班固 东都赋:「故下人号而上诉,上帝怀而降监,乃致命乎圣皇。」唐。杜甫奉先刘少府新画山水障歌〉:「元气淋漓障犹湿,真宰上诉天应泣。」
2.法律上指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改判。
《國語辭典》:改判  拼音:gǎi pàn
法官或竞赛裁判更改原先所作的判决。如:「由于新事證的出现,洗清被告的冤情,法官改判无罪。」「原已判定安全上垒的球员,对方教练提出抗议,后经重播辅助判决,改判回垒不及遭触杀出局。」
《國語辭典》:庭长(庭長)  拼音:tíng zhǎng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中分设刑事庭、民事庭等,每庭各置庭长一人,除由兼任院长的法官担任外,馀由其他法官兼任。职权为监督各庭的事务。
《国语辞典》:管收  拼音:guǎn shōu
法院为强制债务人、担保人或清偿义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拘束其人身自由于一定处所,此种处分称为「管收」。管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如有再行管收之必要,以一次为限。
《國語辭典》:再审(再審)  拼音:zài shěn
1.重新审查。如:「这件案子因有疑异,委员会决定重新再审。」
2.指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之终局判决确定后,以该判决所认定事实错误或有重大瑕疵,请求撤销原裁判,重开诉讼程序。
《國語辭典》:公诉(公訴)  拼音:gōng sù
我国刑事诉讼的方式分为公诉与自诉。「公诉」指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證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时,应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國語辭典》:裁判  拼音:cái pàn
1.依竞赛规则,对竞赛成绩或竞赛中所发生的问题作公平的处置或评判。
2.依竞赛规则处置竞赛中所发生的问题及评断胜负的人。也称为「裁判员」。
3.法律上指审判机关对负责之案件,依相关诉讼法的正当法律程序,而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对当事人或诉讼关系人之主张做出决定,可分为判决及裁定。
《國語辭典》:判例  拼音:pàn lì
法律上指判决的先例。法院对诉讼案件所为的判决,在以后遇有相同或类似案件时,仍引用此判决而为判决。则此一判决,即称为「判例」。也称为「判决例」。
《国语辞典》:星院  拼音:xīng yuàn
英国中世纪时所设置的法院。由若干法官和枢密院顾问组成。因执行法律公正,故颇具威望。西元一四八六年设置,至一六四一年废止。因其天窗上有星形装置,故称为「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