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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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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续上)
秘密證人
强制执行
确定判决
非讼事件
公示催告
公示送达
击鼓申冤
交通法庭
四级三审制
不起诉处分
公设辩护人
公示催告程序
公开审理主义
證据裁判主义
直接审理主义
《国语辞典》:
秘密證人(秘密證人)
拼音:
mì mì zhèng rén
向治安单位或法院检举指證其所知的犯罪事件、涉嫌人及不法分子的线索、證据,有助于侦破刑案或维护治安之人,其真实姓名与身分资料受法律保护,不得公开。
分类:
治安
法院
检举
所知
犯罪
事件
不法
线索
《国语辞典》: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
拼音:
qiǎng zhì zhí xíng
以国家的公权力,强制实行具有执行力之法院的判决。
分类:
国家
强制
实行
执行
法院
判决
《国语辞典》:
确定判决(确定判决)
拼音:
què dìng pàn jué
法院对民、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如果情况是依法不得上诉,或已过上诉期限,或当事人舍弃上诉,撤回上诉,其判决已发生确定力,不得再行变更,称为「确定判决」。
分类:
法院
刑事诉讼
案件
判决
是依
依法
上诉
《国语辞典》:
非讼事件(非讼事件)
拼音:
fēi sòng shì jiàn
国家为保护私权,由法院依声请而为必要之干预、措施或裁定者,称为「非讼事件」。包括民事非讼事件与商事非讼事件两大类。
分类:
国家
保护
私权
法院
声请
必要
要之
干预
措施
裁定
《国语辞典》:
公示催告
拼音:
gōng shì cuī gào
法院因声请人的请求,将应催告的事由日期,记明公示,黏贴揭示处,并登报使人周知,称为「公示催告」。也称为「公示告知」。
分类:
法院
声请
请求
事由
日期
《国语辞典》:
公示送达(公示送达)
拼音:
gōng shì sòng dá
法院不知受投递者的所在地,或应在外国投递而不能依各种方式投递的时候,则贴于揭示处或登报以代投递,称为「公示送达」。
分类:
法院
不知
投递
所在地
外国
时候
《国语辞典》:
击鼓申冤(击鼓申冤)
拼音:
jí gǔ shēn yuān
古时上衙门控诉冤情。如同今日上法院的「按铃申告」。如:「古时百姓受到重大冤屈,往往会上衙门击鼓申冤,以求公平裁决。」
分类:
时上
衙门
控诉
诉冤
冤情
如同
上法
法院
其日
《国语辞典》:
交通法庭
拼音:
jiāo tōng fǎ tíng
法院为处理道路交通案件所设置的法庭。依照规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均应设置交通法庭,并得为专庭或指定专人办理,以便利道路交通案件的处理。
分类:
法院
理道
道路
交通
案件
法庭
《国语辞典》:
四级三审制(四级三审制)
拼音:
sì jí sān shěn zhì
区分法院的审级为初级、地方、高等、最高四等,每一案件,规定以三审为终审的制度。我国旧时法院组织,即采此制,今则改为三级三审制。
分类:
法院
初级
高等
四等
《国语辞典》:
不起诉处分(不起诉处分)
拼音:
bù qǐ sù chǔ fèn
检察官就其侦查结果,作成不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处分。检察官作成不起诉处分后,除由告诉人声请再议阻其确定外,原则上限制再行起诉;羁押之被告,视为撤销羁押;扣押原则上应发还。
分类:
检察官
侦查
结果
作成
法院
提起公诉
处分
《国语辞典》:
公设辩护人(公设辩护人)
拼音:
gōng shè biàn hù rén
国家在高等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所在地,为刑事被告所设立的辩护人。其具有司法官的资格,也熟谙法律诉讼事务,支领公家薪俸,免费为被告执行辩护职务。
分类:
国家
法院
各级
所在地
《国语辞典》:
公示催告程序
拼音:
gōng shì cuī gào chéng xù
法院依当事人声请,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果不申报,即令利害关系人丧失权利的特别程序。其适用对象,原则上为得依背书转让的有价證券。
分类:
法院
当事人
声请
利害关系
《国语辞典》:
公开审理主义(公开审理主义)
拼音:
gōng kāi shěn lǐ zhǔ yì
法院审判时,一任当事人、诉讼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到场旁听的主义。
分类:
法院
审判
一任
当事人
诉讼
关系人
三人
到场
旁听
主义
《国语辞典》:
證据裁判主义(證据裁判主义)
拼音:
zhèng jù cái pàn zhǔ yì
法院在审判时,必须依蒐集所得的證据来作判断,如果没有證据,不能光靠推断就认定一个人犯罪,此即称为「證据裁判主义」。
分类:
法院
审判
必须
蒐集
判断
《国语辞典》:
直接审理主义(直接审理主义)
拼音:
zhí jiē shěn lǐ zhǔ yì
法院对于当事人及證据须亲自审理推究,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相对于间接审理主义而言。
分类:
法院
当事人
亲自
审理
推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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