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综合
诗话
词话
古籍检索
类书集成
查询
诗词
典故词汇
对仗词汇
词谱
曲谱
诗词地图
登录
韵典
平水韵
词林正韵
中原音韵
中华通韵
校注
律诗校验
词格校验
曲格校验
对联校验
自动笺注
课堂
律绝创作
填词入门
公开课
学习指南
其它
简繁转换
诗社
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
按出处分类
按人物分类
检索结果:
全部
155
词典
6
分类词汇
149
共149,分10页显示
上一页
5
6
7
8
9
1
2
3
4
5
6
7
8
9
10
分类词汇
(续上)
改兑
公民权
公民基本义务
港澳台投资经济
飞行管制
衡仪
保险法
大经大法
单行法
黜落法
起征点
劳动法
例规
留司格
《漢語大詞典》:
改兑
改变的兑运法。 明 宣德 年间所行兑运法规定: 江南 粮户运粮到 瓜洲 、 淮安 、 河南 粮户到 小滩 , 山东 粮户到 济宁 等仓交兑。施行后官军既多勒索,粮户仍须自运。 成化 七年 应天 巡抚 滕昭 命令运军到 江南 水次兑运;十年,原交 淮 、 徐 、 临 、 德 四仓支运漕粮,也改在水次交兑,称为“改兑”。又称长运。
分類:
宣德
法规
规定
《國語辭典》:
公民权(公民權)
拼音:
gōng mín quán
具有公民身分才享有的权利,如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应考试权、服公职权等。
分類:
公民权
公民
依据
宪法
法规
规定
定所
享有
民主
自由
权利
《漢語大詞典》:
公民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分類:
宪法
法规
规定
公民
必须
履行
义务
国公
本义
《漢語大詞典》:
港澳台投资经济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依照中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举办企业而形成的经济类型。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三种形式。
分類:
台湾地区
投资
依照
中国
关涉
外经
经济
法律
法规
《漢語大詞典》:
飞行管制
根据国家颁布的航空法规和飞行规则,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强制性监督与管理。目的是防止航空器互撞和航空器与地面建筑物相撞,维持飞行秩序。
分類:
国家
颁布
航空
法规
飞行
行规
《漢語大詞典》:
衡仪(衡儀)
公平的法规。
《
管子·君臣上
》
:“朝有定度衡仪,以尊主位。” 尹知章 注:“衡,正。”
分類:
公平
法规
《國語辭典》:
保险法(保險法)
拼音:
bǎo xiǎn fǎ
以保险关系及保险人监理为规范对象之法规,其内容包含保险契约、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业等。
分類:
保险
法规
规定
组织
业务
范围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漢語大詞典》:
大经大法(大經大法)
根本的原则和法规。 唐
韩愈
《与孟尚书书》
:“其大经大法,皆亡灭而不救,坏烂而不收。” 明 刘若愚
《
酌中志·大内规制纪略
》
:“后殿匾曰:‘学二帝三王,治天下大经大法。’”
《
儿女英雄传
》
第二五回:“
《经》
云:‘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乾坤定而后地平天成;女大须嫁,男大须婚,男女别而后夫义妇顺。’这是大圣大贤的大经大法。”
分類:
根本
原则
法规
《國語辭典》:
单行法(單行法)
拼音:
dān xíng fǎ
1.对于特定的事项,不归入法典以内,或根本不为法典的制定,特就各该事项单独制定而公布施行的法律。如国籍法、户籍法、海商法等。至于凡公共团体所颁行的法令,仅适用于一省、一市、一县或特定领域者,亦可称之。如福建省各县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
2.俗称某一团体自定的内规。如:「这种要老师六点到校的规定,只是我们学校的单行法。」
分類:
调整
社会关系
法律
法规
收养
《漢語大詞典》:
黜落法
除名、落榜的法规。 宋
叶梦得
《
石林燕语
》
卷九:“ 武帝 元光 五年,对策者亦百人, 公孙弘 为第一。当时未有黜落法,对策者皆被选,但有高下尔。”
分類:
除名
落榜
法规
《漢語大詞典》:
起征点
税法规定课税对象数额应予开始征税的起点。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课征对象数额按规定税率征税。规定起征点可以照顾收入较少的纳税人,以贯彻税收的合理负担原则。
分類:
税法
法规
规定
课税
象数
数额
征税
起点
《漢語大詞典》:
劳动法(勞動法)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分類:
调整
劳动
由此
产生
法规
《國語辭典》:
例规(例規)
拼音:
lì guī
1.由惯例而成立的规则。如:「新进会员,必须先自我介绍,这是本会的例规。」
2.泛称法例、规则。《清史稿。卷四七六。循吏列传一。江皋列传》:「革四府徵粮例规,积弊一清。」
分類:
例规
惯例
法规
规条
条例
常规
《漢語大詞典》:
留司格
唐 朝的一种法规。 唐 代成文法典分律、令、格、式四类。“格”是朝廷临时对国家机关所颁行的各种单行指示,是“令”的补充。凡公布于天下的叫“散颁格”;留用于官署而不普遍颁行的叫“留司格”。
《
旧唐书·刑法志
》
:“﹝ 长孙无忌 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
分類:
法规
四类
粤ICP备17077571号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客服:+86 136 0901 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