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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瘖哑人(瘖哑人)  拼音:yīn yǎ rén
无听能又无语能的人。依刑法规定瘖哑人若有犯法行为,得减轻其刑;但于必要时得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
《漢語大詞典》:五雷法
道教方术。谓得雷公墨篆,依法行之,可致雷雨,祛疾苦,立功救人。因雷公有兄弟五人,故以五雷称之。见太平广记卷三九四引神仙感遇传·叶迁韶宋史·方技传下·林灵素:“惟稍识五雷法,召呼风霆,间祷雨,有小验而已。”
《国语辞典》:侵权行为(侵权行为)  拼音:qīn quán xíng wéi
系指不法侵害他人权益之行为,属违法行为之一种,侵权行为之被害人对于加害人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国语辞典》:妨害风化罪(妨害风化罪)  拼音:fáng hài fēng huà zuì
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犯法行为。如通奸罪、强奸罪等。
《国语辞典》:反其道而行  拼音:fǎn qí dào ér xíng
采取与常态不同或相反的办法行事。如:「他做事情都是这样反其道而行,与别人不一样。」
《国语辞典》:行政中立  拼音:xíng zhèng zhōng lì
指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依《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之规定,依法行政、执行公正、政治中立,在法律范围内得适度参与政治活动。
《国语辞典》:不逮人伦(不逮人伦)  拼音:bù dài rén lún
不能生育儿女,无法行古人观念中夫妻传宗接代之伦常。《公羊传。昭公二十年》:「何疾尔?恶疾也。」汉。何休。解诂:「恶疾谓瘖、聋、盲、疠、秃、破、伛、不逮人伦之属也。」
《国语辞典》:走老路  拼音:zǒu lǎo lù
墨守成规,按老套的方法行事。如:「不敢尝试而只会走老路,很容易遭到淘汰。」
《国语辞典》:电话秘书(电话秘书)  拼音:diàn huà mì shū
民间利用电信设备,经营讯息收发的非法行业。电话秘书将客户留下的讯息传给客户指定的接收人,亦可回接讯息给客户。
《漢語大詞典》:法律责任
因实施违法行为或拒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的性质、程度,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分。
《漢語大詞典》:反其道而行之
采取跟对方相反的办法行事(见于史记·淮阴侯列传)。
《漢語大詞典》:侵主
违法行事的君主。管子·七臣七主:“侵主好恶反法以自伤,喜决难知以塞明。” 尹知章 注:“越法行事谓之侵。所好所恶,皆反於法,故自伤。”
《漢語大詞典》:克臬
谓能奉法行事。书·多方:“越惟有胥伯小大多正,尔罔不克臬。” 孔颖达 疏:“汝无不能用法。”
分類:法行
《漢語大詞典》:率杀(率殺)
谓依法行刑。书·康诰:“汝乃其速由兹义率杀。” 孔 传:“循理以刑杀。”
十法行
【佛学大辞典】
(名数)对于经典十种之行法:一、书写,于佛所说之经律论文,书写流通而不使断也。二、供养,于佛之经典所在处,如佛之塔庙供养之也。三、施他,以所闻之法为他演说,或施与经卷,不专自用,但欲利他也。四、谛听,闻他人读诵经典而解说之,深生爱乐,一心谛听也。五、披读,于诸佛所说之经典常披阅看读而不释手也。六、受持,于诸佛所说之教法从佛禀受,持而勿失也。七、开演,于如来所说之教法常开示演说,使人信解也。八、讽诵,于如来所说之一切道法,讽诵宣扬,梵音清彻,使人乐闻也。九、思惟,于如来所说之一切法义思惟筹量,忆念而不忘也。十、修习,依如来所说之法,精修数习,而成道果也。出辩中边论下。
【佛学常见辞汇】
十种行持经典的方法,即书写、供养、施他、谛听、披读、受持、开演、讽诵、思惟、修习。
【三藏法数】
(出辩中边论)
〔一、书写〕,谓于佛所说经律论文,书写流通,使不断绝也。
〔二、供养〕,谓于佛经典所在之处,如佛塔庙,皆应恭敬尊重供养也。
〔三、施他〕,谓所闻之法,为他演说,或施与经卷,不专自用,但欲利他也。
〔四、谛听〕,谓闻他人读诵解说一切经法,深生爱乐,而专心审听也。
〔五、披读〕,谓于诸佛所说之经,时常披阅看读不释手也。
〔六、受持〕,谓于诸佛所说教法,从师禀受,持而弗失也。
〔七、开演〕,谓于如来所说正法,时常开示演说,令人信解也。
〔八、讽诵〕,谓于如来所说一切道法,讽诵宣扬,梵音清彻,令人乐闻也。
〔九、思惟〕,谓于如来所说一切法义,思惟筹量,忆念不忘也。
〔十、修习〕,谓依如来所说之法,精修数习,以成道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