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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國語辭典》:
民法
拼音:
mín fǎ
规范私人间一般社会生活的主要法律,为人民权利义务的准绳。
分類:
民法
调整
整平
平等
民事
事主
主体
范围
财产
和人
人身
法律规范
《漢語大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分類:
全国
国人
人民代表
大会
会议
《漢語大詞典》:
专门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
我国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除明确规定必须设立军事法院外,对于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不作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分類:
部门
门设
设立
审理
定案
案件
法院
《漢語大詞典》:
人民法院
我国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机关。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等。
分類:
国行
行使
审判
国家
机关
高人
人民法院
各级
专门
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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