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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毁节(毁節)
毁弃气节操守。三国志·魏志·庞德传:“良将不怯死以苟免,烈士不毁节以求生。”
《漢語大詞典》:贼仁(賊仁)
毁弃仁爱。孟子·梁惠王下:“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 紂 矣,未闻弑君也。” 汉 扬雄 《法言·渊骞》:“妄誉,仁之贼也;妄毁,义之贼也。贼仁近乡原,贼义近乡訕。” 明 何心隐 《原学原讲》:“且 墨 之所为天下利者,非故为之以贼仁也,亦非故贼仁以无父於天下而为天下利也。”
分類:毁弃仁爱
《漢語大詞典》:毁禁
毁弃戒律。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归心:“且闕行之臣,犹求禄位;毁禁之侣,何惭供养乎?”
分類:毁弃戒律
《漢語大詞典》:堕替(墮替)
亦作“墯替”。 怠惰;颓废。晋书·王劭传:“ 劭 美恣容,有风操,虽家人近习,未尝见其堕替之容。” 唐 白居易 《孔戣授尚书左丞制》:“进无矜满之色,居无墯替之容。”
亦作“墯替”。 衰败;毁弃。 汉 徐干 中论·历数:“故 周 德既衰,百度堕替,而歷数失纪。”宋书·礼志四:“中兴之际,未有官守, 庐江郡 常遣大吏兼假,四时祷赛,春释寒而冬请冰。 咸和 迄今,已復堕替。”
《國語辭典》:毁约(毀約)  拼音:huǐ yuē
毁弃合约、协议、合同等。如:「片面毁约是背弃道义的行为。」
《漢語大詞典》:贼伦(賊倫)
毁弃伦常,败坏道德。 明 方孝孺 《民政》:“二家之童,其一自幼教之以拜跪顺悌,其一恣其詈言誶语而不禁。他日犯上而贼伦者,必自幼不教之人,其知教者,必不至乎有过也。” 明 孙柚 《琴心记·鱼水重谐》:“ 卓王孙 奸滑贼伦,应籍其家资。”
《漢語大詞典》:焚谷(焚穀)
焚烧谷物。比喻毁弃赖以生存的事物。国语·晋语七:“公言於诸大夫曰:‘孤始愿不及此,孤之及此,天也。抑人之有元君,将禀命焉。若禀而弃之,是焚穀也;其稟而不材,是穀不成也。穀之不成,孤之咎也;成而焚之,二三子之虐也。’” 韦昭 注:“穀,所仰以生。”
《漢語大詞典》:陵汩
践踏毁弃。晋书·郗鉴传:“贼臣 祖约 、 苏峻 不恭天命,不畏王诛,凶戾肆逆,干国之纪,陵汩五常,侮弄神器。”
分類:践踏毁弃
《国语辞典》:弃弓折箭(弃弓折箭)  拼音:qì gōng zhé jiàn
毁弃弓箭。形容放弃以前的行业。《初刻拍案惊奇》卷三:「那刘东山一生英雄,遇此一番,过后再不敢说一句武艺上头的话,弃弓折箭,只是守著本分营生度日。」
《国语辞典》:毁损罪(毁损罪)  拼音:huǐ sǔn zuì
指故意毁弃或损坏他人物品,致使其失去部分或全部效用者而犯的罪。属刑法上的告诉乃论罪。
《国语辞典》:北京条约(北京条约)  拼音:běi jīng tiáo yuē
清咸丰十年(西元1860),因清廷有意毁弃《天津条约》,英法联军再度北上,攻入北京,是年签下《北京条约》。条约内容为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银八百万两,并割让九龙半岛于英。另外开琼州、潮州、台湾、淡水、镇江、九江、汉口、登州、牛庄、天津为口岸,且享有内河航行权及内地游历权,允许传教士自由传教。俄国亦藉此得外兴安岭以南、乌苏里江以东之地。
《國語辭典》:悔亲(悔親)  拼音:huǐ qīn
反悔而废弃婚约。元。关汉卿《绯衣梦》第一折:「嬷嬷,你将这十两银子、一双鞋儿,往李家悔亲去。」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五本。第四折》:「夫人怒欲悔亲,依旧要将莺莺与郑恒,焉有此理?」
《漢語大詞典》:火妻灰子
焚妻灭子。指毁弃家室。 汉 扬雄 《法言·渊骞》:“ 离 ( 要离 )也,火妻灰子,以求反於 庆忌 ,实蛛蝥之劘也,焉可谓之义也?” 李轨 注:“ 离 , 山平 人,而焚烧妻子,诈为 吴 讎,求信於 庆忌 ,反而刺之。”
分類:毁弃家室
《漢語大詞典》:全功尽弃(全功盡棄)
全部努力完全白费。亦指已获取的成就完全毁弃。 清 林则徐 《扎苏藩司宝山海塘工程勿稍草率并委徐令督视》:“一经填砌碎石,必致斜压侧卧,潮来即被衝起,岂非全功尽弃!” 毛泽东 《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战争历史中有在连战皆捷之后吃了一个败仗以至全功尽弃的,有在吃了许多败仗之后打了一个胜仗因而开展了新局面的。”
《國語辭典》:掊斗折衡  拼音:pǒu dǒu zhé héng
剖开量物的斗,折断称物的衡。指废除让人争多论少的斗衡。《庄子。胠箧》:「掊斗折衡,而民不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