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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资格(資格)  拼音:zī gé
1.从事某种活动或工作,所应具备的条件、身分等。《儒林外史》第四○回:「老先生这一番汗马的功荣,限于资格,料是不能载入史册的了。」《文明小史》第二二回:「那抚院是胆小的人,诚恐风声大了,弄成一个无私有弊,便密查资格。」
2.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视其时间长短所形成的经历与身分。《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侍中裴光庭兼吏部尚书,始作循资格,而贤愚一概,必与格合,乃得铨授。」《儒林外史》第七回:「现今考选科道在即,你我的资格,都是有指望的。」《文明小史》第二一回:「但是他们都在京里当差,想熬资格升官放缺,谁肯来做这个事情?」
《國語辭典》:条约(條約)  拼音:tiáo yuē
1.约定的事项、规章。《新唐书。卷二二二。南蛮传中。南诏传》:「诏殿中监段文楚为经略使,数改条约,众不悦,以胡怀玉代之。」《里语徵实。卷中下》:「条约:昔箕子避地朝鲜,其国俗未有检束之教,乃施八条之约,使人知禁,后条约始此。」
2.国家与国家间所缔结的契约。如:「中日甲午战争以后,订立马关条约。」
《漢語大詞典》:条制(條制)
条例制度。《晋书·食货志》:“今宜通糴,以充俭乏。主者平议,具为条制。” 唐 韩愈 《贺皇帝即位状》:“微臣往因言事得罪先朝,守郡远方,拘限条制,不获奔走。” 宋 欧阳修 归田录卷二:“ 真宗 尤重儒学,今科场条制,皆当时所定。” 明 李东阳 《会试录序》:“我国家天造之初,气化浑厚,数十年渐以宣朗,又数十年而条制之精明,典仪之賁饰已极。”
《漢語大詞典》:恩例
指帝王为宣示恩德而颁布的条例、规定。 元 王恽 《贺正口号》:“岁岁大酺恩例溥,自慙虚薄仰皇扃。” 清 刘大櫆 《渔溪巴君墓志铭》:“ 雍正 时有詔,廪贡得与銓选。君又以恩例授县令职。”
《漢語大詞典》:新条(新條)
(1).新制定的法令条例。《旧唐书·食货志下》:“伏望圣慈早赐处分,一依旧法,不用新条。”
(2).新枝条。 南朝 齐 谢朓 徐从事 《往敬亭路中》联句:“新条日向抽,落花纷已委。” 唐 姚合 《杨柳枝》词:“ 江 上东西离别饶,旧条折尽折新条。”
《國語辭典》:裁决(裁決)  拼音:cái jué
1.经考虑而判定。《新五代史。卷三○。汉臣传。苏逢吉传》:「随事裁决,出其意见,是故汉世尤无法度。」
2.行政官署依据法令对于具有违法事实的人,科以一定处罚。如:「送交通事件裁决所裁决。」
《國語辭典》:裁定  拼音:cái dìng
为裁判的一种形式,指审判机关对于诉讼程序和特定实体争议问题所作的决定。
《漢語大詞典》:条章(條章)
(1).条例规章。后汉书·童恢传:“﹝ 恢 ﹞除 不其 令……耕织种收,皆有条章。一境清静,牢狱连年无囚。” 宋 陈亮 《三国纪年序》:“ 魏 之条章法度, 晋 承之以有天下。” 明 陆深 《停骖录摘抄续》:“军将征讨所到,歼厥渠魁,胁从罔治,备有条章。” 章炳麟 《文学总略》:“《魏氏春秋》言 亮 作《八务》《七式》《六恐》《五惧》,皆有条章,以训厉臣子。”
(2).指条约。 清 马建忠 适可斋记言·巴黎复友人书:“且 范斯法尼 之会,诸国虽共订条章,而 西班牙 与 荷兰 另有 孟斯德 之约。”
《漢語大詞典》:条格(條格)
(1).条例,法规。 南朝 梁武帝 《赎刑诏》:“金作赎刑,有闻自昔……可依 周 、 汉 旧典,有罪入赎,外详为条格,以时奏闻。” 宋 苏轼 《赐范百禄辞免恩命不允诏》:“夫以天官之贰,治夏卿之选,簿书繁重,条格纷委,苟非其人,则士之失职而无告者多矣。”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热审减刑》:“先辈有‘不可打’条格, 鸿 记忆不详,姑以愚意而妄增之,以俟仁人君子鉴定焉。”
(2).指拟定出条规。 南朝 梁 沈约 《南郊恩诏》:“京师三县尤穷之民,详加賑恤,主者速条格施行。”
《國語辭典》:定例  拼音:dìng lì
不能变更的规律。《红楼梦》第五六回:「不过是头油、胭粉、香、纸、每一位姑娘几个丫头都是有定例的。」
《漢語大詞典》:仓法(倉法)
有关国家粮仓管理事务的条例法律。 宋 苏轼 《论仓法札子》:“臣窃谓仓法者,一时权宜指挥,天下之所骇,古今之所无,圣代之猛政也。” 宋 苏轼 《论仓法札子》:“今仓法不满百钱入徒,满十贯刺配 沙门岛 ,岂非以钧石报銖两乎?”
《國語辭典》:比例  拼音:bǐ lì
1.比照、援例,拿以往的例子相比拟。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风操》:「如此比例,触类慎之,不可陷于轻脱。」《后汉书。卷三二。樊宏阴识列传。阴识》:「故侍中卫尉关内侯兴,典领禁兵,从平天下,当以军功显受封爵,又诸舅比例,应蒙恩泽,兴皆固让,安乎里巷。」
2.同类的二数量相除为比,此二数相比等于彼二数相比,则四数成为比例。如12:4=3:1。
3.比较同类数量的倍数关系,其中一数是另一数的几倍或几分之几。如:「教师和学生的比例,已经达到规定的标准。」
4.事物在整体中所占的分量。如:「我国的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加。」
《漢語大詞典》:铨法(銓法)
选拔、任用官吏的条例。新唐书·选举志下:“初,銓法简而任重。” 宋 叶适 《宝谟阁待制中书舍人陈公墓志铭》:“朝廷难以銓法持之,遂授太学録。”续资治通鉴·宋高宗绍兴四年:“官司文籍散佚,无所稽考,议者以为銓法最为急务。”
《國語辭典》:差法  拼音:chāi fǎ
1.方法、办法。元。无名氏《争报恩》第一折:「偌长的身子,则怕人看见。你低著腰把那脚抬得轻著,这等的差法,也著人教你。」
2.赋敛、征调税赋。元。马致远《汉宫秋》第一折:「你便晨挑菜,夜看瓜,春种谷,夏浇麻,情取棘针门粉壁上除了差法。」
《漢語大詞典》:敕局
宋 时内廷承旨撰制法律条例的机构。 宋 叶梦得 石林燕语卷九:“ 政和 末, 李彦章 为御史,言士大夫多作诗,有害经术,自 陶渊明 至 李 杜 皆遭詆斥,詔送敕局立法。”
《國語辭典》:法科  拼音:fǎ kē
1.大学分科之一。泛称法学院所属科系。如政治、法律、经济等系。
2.法律。《后汉书。卷四六。郭陈列传。郭躬》:「躬奏谳法科,多所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