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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定亲(定親)
订婚。旧时多由父母作主,在男子未成年时即聘定女方。 宋 赵令畤 侯鲭录卷一:“ 晋武帝 选士庶女子有姿色者,以緋綵繫其臂……今定亲之家亦有繫臂者,续古事也。” 清 李渔 《风筝误·贺岁》:“方纔家父説,要替你定亲。” 巴金 《家》三一:“他不高兴我给他定亲?那不行!”
《國語辭典》:书僮(書僮)  拼音:shū tóng
旧时在富人家中侍候主人或其弟子读书,兼做杂役的未成年僮仆。《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七:「高公便叫书僮去书房里取出芙蓉屏来。」
《国语辞典》:亲权(亲权)  拼音:qīn quán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养的权利义务,称为「亲权」。如:「在法律上,他的亲权不容剥夺。」
《漢語大詞典》:阳厌(陽厭)
古代祭礼。庶子未成年而死及无后嗣者,配享于宗子家祖庙,祭之于西北偶透光处,其尊则设于东房,谓之“阳厌”。礼记·曾子问:“凡殤与无后者,祭於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 孔颖达 疏:“凡殤,谓非宗子之殤。故云凡殤。无后者谓庶子之身无子孙为后。此二者皆宗子大功内亲,祭於宗子之家祖庙之内,不敢在成人之处,故於当室之明白显露之处,为之设尊於东房以其明是阳,故为阳厌也。” 孙希旦 集解:“凡殤与庶子无后者,皆降於宗子,故祭之不於奥,而於室之白也……祭凡殤在西北隅,故设尊辟之而在东房也。曰‘阳厌’者,以屋漏乃日光漏入之所,其处显明也。” 清 李慈铭 《越缦堂读书记·文学·校礼堂集》:“ 金氏 谓阴厌阳厌,因阴童阳童而名,不得通於成人之祭。 凌氏 谓阴童阳童,即因阴厌阳厌而名,真破的之论。”
《漢語大詞典》:挽角
童年。古代男女未成年前束发为两结,形状如角,故称。 明 无名氏 《鸣凤记·拜谒忠灵》:“自幼与 严东楼 为挽角之交。”
《国语辞典》:雏菊(雏菊)  拼音:chú jú
1.植物名。菊科雏菊属,多年生草本。植株矮小,性耐寒。茎甚短,叶倒卵形,花色繁多,极易繁殖。适合栽培于花盆、花坛当观赏植物。也称为「延命菊」。参见「延命菊」条。
2.喻指未成年之性工作者。如:「目前女性逐渐走出家庭,并在社区里,积极推动雏菊救援、受虐妇女及性侵害被害人保护、婚姻协谈等妇幼方案。」
《漢語大詞典》:阴厌(陰厭)
古代祭礼。嫡长子未成年而死,祭之于宗庙幽阴之处,称为“阴厌”。礼记·曾子问:“ 孔子 曰:‘有阴厌,有阳厌。’ 曾子 问曰:‘殤不祔祭,何谓阴厌、阳厌?’ 孔子 曰:‘宗子为殤而死,庶子弗为后也。其吉祭特牲,祭殤不举肺,无肵俎,无玄酒,不告利成,是为阴厌。’” 郑玄 注:“是宗子而殤,祭之於奥之礼。” 孔颖达 疏:“此宗子殤死,祭於祖庙之奥,阴闇之处,是谓阴厌也。” 孙希旦 集解:“曰‘阴厌’者,以其祭之於奥,其处幽阴也。”
《國語辭典》:童星  拼音:tóng xīng
年幼的演员。
《漢語大詞典》:童奚
未成年的奴仆。 清 梅曾亮 《祭陈石士先生文》:“留书满囊,汗走童奚。”
《漢語大詞典》:韬发(韜髮)
古礼,未成年者用帻巾包扎头发,谓之“韜髮”。仪礼·士冠礼“緇纚广终幅” 汉 郑玄 注:“纚,今之幘梁也……纚一幅长六尺,足以韜髮而结之矣。”急就篇卷三“冠幘簪簧结髮纽” 唐 颜师古 注:“幘者,韜髮之巾,所以整嫧髮也。常在冠下,或但单著之。” 清 恽敬 《古今首服图说序》:“古者有冒、有冠、有纚,纚者,所以韜髮也。”
《国语辞典》:未成年  拼音:wèi chéng nián
法律上订有法定成年年龄,未满此年龄即为未成年。如:「依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是指18岁以下的人。」
《漢語大詞典》:渐丁(漸丁)
未成年的候补待役者。
《國語辭典》:五尺之童  拼音:wǔ chǐ zhī tóng
未成年的孩童。《孟子。滕文公上》:「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
《國語辭典》:无服之殇(無服之殤)  拼音:wú fú zhī shāng
出生三月到七岁而死,丧礼无服,称为「无服之殇」。《仪礼。丧服》:「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礼记。檀弓上》:「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
《國語辭典》:童工  拼音:tóng gōng
年龄幼小的劳动者。我国《劳动基准法》规定十五岁以上,未满十六岁者为童工,为保护其安全,禁止在矿场以及有危险性或有毒质的场所工作,只准从事轻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