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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雉徒歌
朝钟暮鼓
朝钟暮鼓
朝种暮获
朝轴
朝奏暮召
朝奏夕召
朝审
朝三暮四
朝三暮二
朝三命宰
朝拜上清
朝晡鼓
朝不保暮
词典(续上)
朝折暮折朝雉徒歌
朝钟暮鼓
朝钟暮鼓
朝种暮获
朝轴
朝奏暮召
朝奏夕召
朝审
朝三暮四
朝三暮二
朝三命宰
朝拜上清
朝晡鼓
朝不保暮
《漢語大詞典》:朝折暮折
见“ 朝攀暮折 ”。
《高级汉语词典》:朝雉徒歌
像早晨的山鸡一样鸣叫高歌
《漢語大詞典》:朝钟暮鼓(朝鐘暮皷)
见“ 朝鐘暮鼓 ”。
《漢語大詞典》:朝奏夕召
见“ 朝奏暮召 ”。
《漢語大詞典》:朝审(朝審)
明 清 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 明 天顺 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二》:“﹝ 永乐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 天顺 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清 王士禛 《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天雨花》第六回:“话説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 清 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处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先朝审,后秋审。参阅《清通典·刑法四·刑制》。
《分类字锦》:朝拜上清
李商隐 诗 绛节飘飖空国来,中元朝拜上清回。
《漢語大詞典》:朝晡鼓
称设于府寺的鼓。《初学记》卷十六引 南朝 梁元帝 《纂要》:“施於府寺曰朝晡鼓,在村墅曰枹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