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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废职(廢職)
(1).玩忽职务;擅离职守。礼记·明堂位:“百官废职服大刑,而天下大服。” 明 刘基 《春秋明经·杞子来朝公子遂帅师入杞》:“今而弃命废职,忘先君之所事守,不能居其封爵,亦可鄙矣。” 清 夏燮 中西纪事·海畺殉难:“ 该杭阿 守北门,城陷,有劝其去顶帽走者, 该 叱曰:‘可废职求活耶?’卒不去,遂及於难。”
(2).犹废官。 晋 左思 《魏都赋》:“继絶世,修废职。”参见“ 废官 ”。
《漢語大詞典》:废官(廢官)
谓有职而无其官,或有官而不称其职。论语·尧曰:“谨权量、审法度、脩废官,四方之政行焉。” 杨伯峻 注引 清 赵佑 四书温故录:“或有职而无其官,或有官而不举其职,皆曰废。”
分類:或有不称
《漢語大詞典》:废事(廢事)
(1).积压之事务。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公不留宾,而亦无废事。”汉书·成帝纪:“故官无废事,下无逸民。” 宋 王安石 《上仁宗皇帝言事书》:“言 文王 所用,文武各得其才,而无废事也。”
(2).旷废职务。 汉 王充 论衡·道虚:“使 黄帝 废事修道,则心意调和,形体肥劲,是与 尧 舜 异也,异则功不同矣。”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史料一·讷相临洺关之败:“酣嬉废事,吏治日坏。”
《國語辭典》:旷职(曠職)  拼音:kuàng zhí
1.旷废职守。《大宋宣和遗事。元集》:「事有当言而不言,臣为旷职。」
2.保留空缺的职位。《北史。卷三六。薛辩传》:「苟非其人,不如旷职。」
3.未请假而缺勤。如:「他因为旷职过多,因而被老闆解雇了!」
《漢語大詞典》:旷瘝(曠瘝)
(1).书·冏命:“非人其吉,惟货其吉,若时瘝厥官。” 蔡沉 集传:“言不于其人之善,而惟以货贿为善,则是旷厥官。”后以“旷瘝”指旷废职守。 宋 叶适 《除淮东总领谢表》:“必吝出纳,是为有司之常;苟逃旷瘝,终返腐儒之旧。”明史·孙磐传:“请定建言者为四等……粉饰文具,循默不言者,则罢黜之。庶言官知警,不至旷瘝。”
(2).指旷职之官吏。 明 徐渭 《旱甚久不应祷再追前韵》:“玩愒如不闻,旷瘝秉何义。”
《國語辭典》:瘝官  拼音:guān guān
有病不辞官者,荒废公事。《皇明世法录》:「然得人则治,否则瘝官旷职,病吾民多矣。」
《漢語大詞典》:毕卓(畢卓)
晋 吏部郎 毕卓 ,常饮酒废职。邻舍酿熟, 卓 夜至其瓮间盗饮,为人所缚,明旦视之,乃 毕吏部 。旋解缚,遂与主人饮瓮侧,致醉而去。事见《晋书·毕卓传》。后常以指嗜酒成癖的人。 北周 庾信 《答王司空饷酒》诗:“未能扶 毕卓 ,犹足舞 王戎 。” 宋 苏轼 《白鹤峰新居》诗之二:“瓮间 毕卓 防偷酒,壁后 匡衡 不点灯。” 明 刘兑 《娇红记》:“不觉的烂醉在佳人锦瑟边,可知道 毕卓 在瓮头眠?”
《漢語大詞典》:废务(廢務)
(1).旷废职务。《晋书·谢安传》:“虚谈废务,浮文妨要,恐非当今所宜。” 宋 胡仔 《苕溪渔隐丛话前集·蔡文忠》《类苑》:“﹝ 蔡齐 ﹞以将作丞倅 兗 ,将母之宫,年少气鋭,日沉酣,以酒色废务。”
(2).指停止工作。文献通考·王礼:“命有司废务禁乐三日。”
《漢語大詞典》:废负(廢負)
谓旷废职守之过。资治通鉴·汉献帝建安二十四年:“然其作军屯营,不失令行禁止,部界无废负,路无拾遗,其法亦美矣。” 胡三省 注:“谓部界之内,无有废职以为罪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