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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嫡亲(嫡親)  拼音:dí qīn
至亲,指同一血统最亲近的。如:「嫡亲兄弟」、「嫡亲叔伯」。《孤本元明杂剧。刘弘嫁婢。楔子》:「嫡亲的三口儿家属,浑家张氏,孩儿春郎。」
《國語辭典》:细弱(細弱)  拼音:xì ruò
1.细小柔弱。如:「你身子这么细弱,要好好保重。」《金史。卷一○九。列传。陈规》:「御壮健足以无敌于天下,何取细弱以增虚数。」
2.浮薄微弱。《史记。卷三一。吴太伯世家》:「其细已甚,民不堪也,是其先亡乎?」南朝宋。裴骃。集解:「服虔曰:『其风细弱已甚,摄于大国之閒,无远虑持久之风,故曰民不堪,将先亡也。』」
3.妻子儿女。也泛指家属。《晋书。卷七六。列传。王廙》:「是以昔忝濮阳,弃官远迹,扶持老母,携将细弱,越长江归陛下者,诚以道之所存,愿托馀荫故也。」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七。如是我闻一》:「母死,俗巫诫之曰:『某日殃煞当还,重有所杀,宜出避之,合家细弱,悉出逃隐。』」
《漢語大詞典》:赠封(贈封)
古代朝廷对官员家属赐以爵位和称号。 宋 欧阳修 《泷冈阡表》:“又十有二年,列官于朝,始得赠封其亲。” 元 柯丹丘 《荆钗记·合巹》:“才郎但显功,娇妻拟赠封。”
《國語辭典》:吊慰(弔慰)  拼音:diào wèi
奠祭死者并慰问死者家属。如:「李老闆前往殉职员工家中吊慰,并答应从优抚恤。」
《漢語大詞典》:重丧(重喪)
(1).旧谓家属有两人相继死亡。 汉 王充 论衡·辨祟:“辰日不哭,哭有重丧。” 宋 江休复 《江邻几杂志》:“ 梅圣俞 云:‘叔父为 陕西 漕知客卒。浴歛毕,他婢欲窃其衣,其尸热如火,惊告家人,遂传於外。或云不祥,此当有重丧。俄而婶氏卒。’”
(2).旧时阴阳家所谓凶神之一。 明 谢肇淛 《五杂俎·天部二》:“一日之中,则有白虎、黑杀、刀砧、天火、重丧……等凶神。”
《漢語大詞典》:私丧(私喪)
谓家属之丧。多指父母、妻子。仪礼·聘礼:“若有私丧,则哭於馆,衰而居,不饗食。” 郑玄 注:“私丧,谓其父母也。”礼记·曾子问:“ 曾子 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 郑玄 注:“私丧,家之丧也。”礼记·杂记上:“大夫有私丧之葛。” 郑玄 注:“私丧,妻子之丧也。” 汉 班固 《白虎通·丧服》:“诸侯朝而有私丧得还何?凶服不入公门,君不呼之义也。”
《漢語大詞典》:赠告(贈告)
指古代官员和家属死后被朝廷追封爵位和称号。 宋 范仲淹 《赠大理寺丞蔡君墓表》:“君与夫人,因禀叙郊祀恩,俱被赠告。”
《國語辭典》:罪隶(罪隸)  拼音:zuì lì
1.罪人家属没入官府为奴。《周礼。秋官。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
2.职官名。古时掌理服役各官府,以及一切使令小事。《周礼。秋官。司隶》:「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
《漢語大詞典》:配边(配邊)
把罪人或其家属流放到边远的地方。北齐书·文宣帝纪:“前黄门侍郎 元世寳 、通直散骑侍郎 彭贵平 谋逆,免死配边。” 清 程含章 《论洋害》:“不许夹带鸦片……有屯卖大贩,即置於法,没其财产入官,妻拏配边。”
《國語辭典》:赐恤(賜卹)  拼音:sì xù
1.给予抚恤。《后汉书。卷六。孝质帝纪》:「若无家属及贫无资者,随宜赐恤,以慰孤魂。」
2.旧日官吏死后给予恤典或追赠官爵,称为「赐恤」。
《國語辭典》:新亲(新親)  拼音:xīn qīn
结婚时,男女两方家属的互称。明。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三四:「惟大宾或新亲过门,则添虾蟹蚬蛤三四物,亦岁中不一二次也。」《儿女英雄传》第二七回:「舅太太自己备了赏,倒像新亲一般,办了个热闹。」
《漢語大詞典》:贾田(賈田)
古代商人家属所分得的田地。《周礼·地官·载师》:“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 郑玄 注:“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 孙诒让 正义:“贾人身在市不得为农,其家有子弟任农者,则授以田。”
《漢語大詞典》:填宫
古代犯官家属没入宫廷称填宫。 唐 韦绚 刘宾客嘉话录:“ 上官昭容 者,侍郎 仪 之孤也, 仪 有罪,妇 郑氏 填宫,遗腹生 昭容 。”太平广记卷一六八引 五代 范资 《玉堂闲话·郑雍》:“ 郑雍 学士未第时,求婚於 白州 崔相公 远 。纔允许而 博陵 有事,女则随例填宫。”资治通鉴·唐德宗贞元二年:“丈母垂白,不可使更帅诸妇女往填宫也!”
《漢語大詞典》:配没
把罪人的家属发配为奴隶。北齐书·废帝纪:“詔诸 元 良口配没宫内及赐人者,并放免。”资治通鉴·唐高祖武德四年:“癸酉,置钱监於 洛 、 并 、 幽 、 益 等诸州, 秦王 世民 , 齐王 元吉 赐三鑪, 裴寂 赐一鑪,听铸钱。自餘敢盗铸者,身死,家口配没。”
《漢語大詞典》:军户(軍户)
东晋 、 南北朝 时,士兵及其家属的户籍属于军府,称为“军户”。入军户后,世代为兵,社会地位低下。 元 、 明 、 清 亦有军户,但制度稍异。宋书·武帝纪:“吏身可赐爵一级,军户免为平民。”元史·兵志一:“诸军户投充诸侯王怯怜口、人匠,或託为别户以避其役者,復令为军。”《清会典·户部五·尚书侍郎职掌》:“凡户之别,有民户,有军户,有匠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