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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三权宪法(三权宪法)  拼音:sān quán xiàn fǎ
采取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的宪法。如《法国第一共和宪法》及《美国联邦宪法》,即其著例。
《国语辞典》:柔性宪法(柔性宪法)  拼音:róu xìng xiàn fǎ
凡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立法程序相同者,称为「柔性宪法」。
《国语辞典》:刚性宪法(刚性宪法)  拼音:gāng xìng xiàn fǎ
凡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立法程序不同,如经由不同机关或不同手续修定者,称为「刚性宪法」。
《国语辞典》:黄金条款(黄金条款)  拼音:huáng jīn tiáo kuǎn
宪法条文中,某些重要性如黄金般,不可轻易更动的条款。如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我国国体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合国,即为不得更动的黄金条款。
《国语辞典》:劳工基本权(劳工基本权)  拼音:láo gōng jī běn quán
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存,而由宪法所制定的劳工基本权利。其具体内容因国而异,通常包括工作权、团结权、团体交涉权、争议权等。
《国语辞典》:不逮捕特权(不逮捕特权)  拼音:bù dài bǔ tè quán
宪法上规定在会期中,除现行犯外,警方不得逮捕或拘禁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目的在避免因被补人员不能行使职权,而影响开会或决议人数。
《国语辞典》:威玛宪法(威玛宪法)  拼音:wēi mǎ xiàn fǎ
西元一九一九年,德国在威玛制定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有详细的规划。
《国语辞典》:有限政府  拼音:yǒu xiàn zhèng fǔ
指在权力、职能和规模上,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并受社会监督与约束的政府,为民主政治的显著特色之一。
《国语辞典》:制宪权(制宪权)  拼音:zhì xiàn quán
制定宪法和修正宪法的权力,通称为「制宪权」。
《国语辞典》:成文宪法(成文宪法)  拼音:chéng wén xiàn fǎ
宪法中以一种或数种文书构成的独立法典,称为「成文宪法」。
《国语辞典》:程序修宪(程序修宪)  拼音:chéng xù xiū xiàn
我国宪法由第一届国代修宪时,各界所提出的一种修宪方式的主张。广义来说是指修改的内容要不涉及宪法内权力架构的变动。
《国语辞典》:同意权(同意权)  拼音:tóng yì quán
1.对他人意见可表赞同或否决的权力。如:「对于是否采购这批货品,总经理当然有同意权。」
2.特指宪法上的程序。监察院对总统提名的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及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所为之同意不同意的权力。
《國語辭典》:公民权(公民權)  拼音:gōng mín quán
具有公民身分才享有的权利,如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应考试权、服公职权等。
《漢語大詞典》:公民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漢語大詞典》:地方性法规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仅对本地区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