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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榷矾
三五门
抗诉
刊授大学
劳动教养
奖售
检察官
厘捐
厘税
理论家
《漢語大詞典》:榷矾(榷礬)
官府对矾实行专卖。宋史·刘熙古传:“ 建隆 二年,受詔制置 晋州 榷矾,增课八十餘万緡。”
《漢語大詞典》:三五门(三五門)
晋 时部分地区实行五丁抽三的兵役制度, 南北朝 时因称必须服役的人家为“三五门”。宋书·武念传:“ 武念 , 新野 人也。本三五门,出身郡将。”
《漢語大詞典》:抗诉(抗訴)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定和裁定的错误,依法定程序提交人民法院重新处理。
《漢語大詞典》:刊授大学(刊授大學)
实行刊授教育的业余高等学校。《文学报》1983.5.12:“刊授大学前途远大。”参见“ 刊授教育 ”。
《漢語大詞典》:刊授教育
一种社会助学的新形式。由刊授单位编写和寄发系统的教材、讲义和各种辅导材料,帮助学员自学,并适当进行面授,使学员系统地、有计划地学好所学专业的各门课程,并通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文凭。
《國語辭典》:劳动教养(勞動教養)  拼音:láo dòng jiào yǎng
大陆地区对违法但又不构成刑责,或不需给予刑事处罚的违法罪犯和少年犯,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
《國語辭典》:奖售(獎售)  拼音:jiǎng shòu
大陆地区为鼓励出售产品而给予奖励的办法。
《国语辞典》:检察官(检察官)  拼音:jiǎn chá guān
代表国家实施犯罪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及执行其他法令所定职务的司法人员。
《漢語大詞典》:厘捐(釐捐)
即厘税。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五编第一章第三节:“1853年刑部侍郎 雷以諴 在 扬州 帮办军务,为筹措 江 北大营的军饷,在 仙女庙 等地创办厘捐。”
又称厘金、厘金税。晚 清 实行的一种行商税。在水陆要隘设立关卡,征收过往商品百分之一的捐税,百分之一为厘,故名。清史稿·食货志六:“釐金抽捐,创始 扬州 一隅,后遂推行全国。 咸丰 三年,刑部右侍郎 雷以諴 治军 扬州 ,始於 仙女庙 等镇创办釐捐。”《文明小史》第十五回:“国家不裁釐捐,这些弊病总不能除的。” 郑观应 《盛世危言·税则》:“迨后天下多事,始创榷货抽釐之制,藉资军餉。釐捐最旺时,岁收二千万。”
《漢語大詞典》:厘税(釐税)
晚清起实行的一种商业税。分坐厘、行厘两种,前者征货物交易税,后者征货物通过税。因税率按货值抽若干厘,故名“厘税”。又叫“厘捐”、“厘金”。 咸丰 三年(1853年)起征,至1931年裁撤。 康有为 《上清帝第二书》:“窃闻与 日本 议和,有割 奉天 沿边及 台湾 一省,补兵餉二万万两,及通商 苏 杭 ,听机器洋货流行内地,免其厘税等款。”
指厘捐及海关税。 清 李鸿章 《复蒋芗泉书》:“惟 沪 上……釐税所入,尽供 湘 淮 全军, 东豫 数省剿 捻 之用。” 杨玉如 《辛亥革命先著记》第八章第二节:“其餘釐税,除海关外,一律裁撤,曾经晓諭在案。”参见“ 釐捐 ”。
《国语辞典》:理论家(理论家)  拼音:lǐ lùn jiā
1.对某事物有抽象意识与信念的人。
2.讥笑只会空谈理论而不去实行的人。如:「他光说不练,只是个理论家罢了,实在不足为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