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共50,分4页显示  上一页  1  2  3
分类词汇(续上)
赦事诛意
数罪并罚
决宪
鞠罪
律令格式
《漢語大詞典》:赦事诛意(赦事誅意)
谓不问其实际行动而但推究其居心以定罪责。后汉书·霍谞传:“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事诛意,故 许止 虽弑君而不罪, 赵盾 以纵贼而见书。” 李贤 注:“﹝《公羊传》﹞曰:‘ 晋 史书 赵盾 弑其君。 赵盾 曰:“天乎无辜,吾不弑君。”太史曰:“尔为仁为义,人弑尔君而不讨贼,此非弑君如何?”’此赦事诛意也。”
《國語辭典》:数罪并罚(數罪併罰)  拼音:shù zuì bìng fá
同一犯人于裁判确定前犯二种以上之罪,应分别宣告其刑,而依其所判定之刑,合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漢語大詞典》:决宪(決憲)
谓作出惩处决定;定罪。 清 昭槤 啸亭杂录·徐中丞:“凡讞,决宪於辕垣,絶人影射。”
《漢語大詞典》:鞠罪
审讯定罪。鞠,通“ 鞫 ”。 明 彭时 《彭文宪公笔记》卷下:“仍以 刘长子 、 石和尚 为俘获,献於朝廷,法司依原奏鞠罪,刑于市。”
《漢語大詞典》:律令格式
唐 代法律的表现形式。律是当代法典,规定罪名和刑罚;令是皇帝的命令,规定贵贱等级等重要制度;格是规定官吏的办事规则;式是规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律、令创始于 秦 代,格、式创始于 东魏 、 西魏 ,至 唐 代四种并行。新唐书·刑法志:“ 唐 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於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