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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公格
隶胥
察子
道阶
迓鼓
六局
入物
巧儿
幽司
执照
召雇
官拓
官防
鸣官
推收
《漢語大詞典》:公格
官府簿册。梁书·武帝纪下:“田者荒废、水旱不作、无当时文列,应追税者,并作田不登公格者,并停。”
分類:官府簿册
《漢語大詞典》:隶胥(隸胥)
官府中的小吏。 明 田艺蘅 留青日札·非武备:“堂下隶胥闻之,皆掩口而笑。”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布客:“途中遇一短衣人,似是隶胥。”
《國語辭典》:察子  拼音:chá zi
察探事物的人。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二。事始》:「近世官司以探事者,谓之『察子』。」
《漢語大詞典》:道阶(道階)
宋 代崇奉道教,官府给道士分等分级,并配以品秩。谓之“道阶”。《宣和遗事》前集:“ 政和 四年春正月,置道阶品秩,凡二十六等。” 宋 周煇 《清波别志》卷中:“ 政和 四年,詔置道阶,自六字先生至鉴义,凡二十六等,崇奉道教,其权舆於此歟!”
《漢語大詞典》:迓鼓
(1). 宋 元 时民间乐曲名。官府有衙鼓,民间效其节奏,讹作迓鼓。 元 张可久 《折桂令·幽居次韵》曲:“攛顿着小丫鬟舞元宵迓鼓,摸索着大肚皮装村酒葫芦。” 清 俞樾 《茶香室续钞·村里迓鼓》:“ 元 人乐府有村里迓鼓之名, 宋 人乐苑有迓鼓格,图官衙严鼓之节也。衙讹为迓。曲名村里迓鼓者,以村里而效官衙,其衣装声节,必多可笑者,以是名之。”
(2).指俚俗的曲调。《老残游记》第九回:“ 申公 在省城里,弹好琴的多着呢,何必听我们这乡里迓鼓。”
《漢語大詞典》:六局
(1). 隋 殿内省和 唐 宋 殿中省设置尚食、尚药、尚衣、尚舍、尚乘( 宋 为尚醖)、尚辇等六局,掌宫廷之供奉。参阅隋书·百官志下旧唐书·职官志三宋史·职官志四
(2). 隋 门下省设城门、尚食、尚药、符玺、御府、殿内等六局。门下坊设司经、宫门、内直、典膳、药藏、斋帅等六局。宫内亦增置女官,准尚书省,设尚宫、尚仪、尚服、尚食、尚寝、尚工六局。参阅隋书·百官志下隋书·后妃传序
(3). 宋 代官府贵家置四司六局,掌筵席排设。京师街市有此行业,以供民户雇用。四司为帐设司、厨司、茶酒司、台盘司;六局为果子局、蜜煎局、菜蔬局、油烛局、香药局、排办局。雍熙乐府·哨遍·知休:“飢时节,选着那六局全食店里添些箇气。”参阅 宋 灌圃耐得翁 都城纪胜·四司六局
《漢語大詞典》:入物
谓交纳财物给官府。史记·平準书:“入物者补官,出货者除罪,选举陵迟,廉耻相冒,武力进用,法严令具。”
《漢語大詞典》:巧儿(巧兒)
唐 代官府技术工匠中的高手。 唐 张鷟 《游仙窟》:“巧儿旧来鐫未得,画匠迎生模不成。”新唐书·百官志三:“短蕃匠五千二十九人,綾锦坊巧儿三百六十五人。”
《漢語大詞典》:幽司
即阴司。阴间的官府。南史·沈僧昭传:“自云为 泰山 録事,幽司中有所收録,必 僧昭 署名……復谓人曰:吾昔为幽司所使,实为烦碎,今已自解。”
《國語辭典》:执照(執照)  拼音:zhí zhào
1.凭證、證据。《西游记》第三八回:「他敢道:『我是乌鸡国王。有甚逆天之事,你来拿我?』将甚执照与他折辩?」《三侠五义》第五回:「只因三年前不记日子,托杨大成到缎店取缎子,将此坠做为执照。」
2.由官署正式发给核准做某事的凭證。如:「营业执照」、「驾驶执照」。
《漢語大詞典》:召雇
唐 代官府为强迫百姓纳税服役而巧立之名目。新唐书·食货志二:“復有‘进奉’、‘宣索’之名,改科役曰‘召雇’,率配曰‘和市’,以巧避微文,比 大历 之数再倍。”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强令民众服役叫做召雇。”
《漢語大詞典》:官拓
官府拓印的书画碑刻等拓本。 唐 张彦远 历代名画记·论画体工用拓写:“古时好搨画,十得七八,不失神采笔踪,亦有御府搨本,谓之官搨。”
《國語辭典》:官防  拼音:guān fáng
1.官府的印信。引申为官府。元。无名氏《谢金吾》第一折:「(唱)怎生的打碎了这牌额。(谢金吾云)我便碎了这面牌额,打甚么不紧,你要告,告了我去。(正旦唱)难道你有官防无世界。」
2.官司、诉讼。《董西厢》卷八:「您死后教人打官防,我寻思著甚来由?」元。石君宝《秋胡戏妻》第四折:「走向前来,揝住罗裳,咱两个明有官防。」
《漢語大詞典》:鸣官(鳴官)
告官,向官府控告。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王成:“早起,将作归计,啟视囊中,则金亡矣。惊告主人,主人无所为计。或劝鸣官,责主人偿。”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姑妄听之二:“偶见邻妇与少年语,遽告其夫。夫侦之有迹,因伺其私会駢斩之,携首鸣官。”
分類:官府控告
《漢語大詞典》:推收
旧时民间田宅典当买卖时,报请官府办理产权和赋税的过户手续。宋史·食货志上二:“ 神宗 讲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合尺寸无所遗;以卖买,则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则吏不能措其姦。”《元典章·户部五·典卖》:“今后典卖田宅,先行经官给据,然后立契,依例投税,随时推收。”明史·食货志二:“推收之法,以田为母,户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