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与夺(與奪)
(1).赐予和剥夺;奖励和惩罚。《左传·成公八年》:“七年之中,一与一夺,二三孰甚焉!”《荀子·王制》:“贵贱杀生与夺,一也。”《后汉书·符融传》:“三公所辟召者,輒以询访之,随所臧否,以为与夺。” 唐 韩愈 《孟东野失子》诗:“失子将何尤,吾将上尤天。女实主下人,与夺一何偏。”
(2).决定;裁决。《三国志·魏志·明元郭皇后传》:“值三主幼弱,宰辅统政,与夺大事,皆先咨启於太后而后施行。”《旧唐书·裴漼传》:“ 琰之 命书吏数人,连纸进笔,斯须剖断并毕,文翰俱美,且尽与夺之理。”《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二年》:“课吏民射,有过失,射中则释其罪;有辞某事,輒因中否而与夺之。”
(3).取舍。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附会》:“谓总文理,统首尾,定与夺,合涯际,弥纶一篇,使杂而不越者也。” 唐 白居易 《论考试进士事宜状》:“虽诗赋之间,皆有瑕病,在与夺之际,或可矜量。” 宋 王安石 《议服》:“礼之所与夺,刑之所生杀,皆於此乎权之。”
(4).得失。《魏书·甄琛传》:“臣子所求,便为议上,都不復斟酌与夺,商量是非。” 晋 葛洪 《抱朴子·广譬》:“与夺不汩其神者,至粹者也。” 宋 范仲淹 《答安抚王内翰书》:“尚有议论与夺,或失此机会卒无休兵之期,如更有沮败则用何道?” 明 高启 《北郭秋夜喜徐卿远来兼南游》诗:“与夺得丧未足较,惟有一贫聊復尔。”
(5).褒贬。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史传》:“立义选言,宜依经以树则;劝戒与夺,必附圣以居宗。” 唐 刘知几 《史通·称谓》:“爱憎出於方寸,与夺由其笔端。”
(2).决定;裁决。《三国志·魏志·明元郭皇后传》:“值三主幼弱,宰辅统政,与夺大事,皆先咨启於太后而后施行。”《旧唐书·裴漼传》:“ 琰之 命书吏数人,连纸进笔,斯须剖断并毕,文翰俱美,且尽与夺之理。”《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二年》:“课吏民射,有过失,射中则释其罪;有辞某事,輒因中否而与夺之。”
(3).取舍。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附会》:“谓总文理,统首尾,定与夺,合涯际,弥纶一篇,使杂而不越者也。” 唐 白居易 《论考试进士事宜状》:“虽诗赋之间,皆有瑕病,在与夺之际,或可矜量。” 宋 王安石 《议服》:“礼之所与夺,刑之所生杀,皆於此乎权之。”
(4).得失。《魏书·甄琛传》:“臣子所求,便为议上,都不復斟酌与夺,商量是非。” 晋 葛洪 《抱朴子·广譬》:“与夺不汩其神者,至粹者也。” 宋 范仲淹 《答安抚王内翰书》:“尚有议论与夺,或失此机会卒无休兵之期,如更有沮败则用何道?” 明 高启 《北郭秋夜喜徐卿远来兼南游》诗:“与夺得丧未足较,惟有一贫聊復尔。”
(5).褒贬。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史传》:“立义选言,宜依经以树则;劝戒与夺,必附圣以居宗。” 唐 刘知几 《史通·称谓》:“爱憎出於方寸,与夺由其笔端。”
《漢語大詞典》:夺锦(奪錦)
见“ 夺袍 ”。
《漢語大詞典》:夺袍(奪袍)
《新唐书·文艺传中·宋之问》:“ 武后 游 洛 南 龙门 ,詔从臣赋诗,左史 东方虯 诗先成,后赐锦袍, 之问 俄顷献,后览之嗟赏,更夺袍以赐。”后因称竞赛中获胜为“夺袍”。 唐 杜甫 《寄李十二白二十韵》:“龙舟移棹晚,兽锦夺袍新。”亦称“ 夺锦 ”。 明 高启 《谢赐衣》:“被泽徒深厚,惭无夺锦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