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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辩诉(辯訴)
法律用语。法院审判案件时,被告人为自己申辩。
《國語辭典》:执狱(執獄)  拼音:zhí yù
主持狱讼。《北史。卷二六。列传。宋隐》:「执狱宽平,多所全济。」
《漢語大詞典》:断谳(斷讞)
审判案件。宋史·职官志三:“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讞既定,报审刑。”
《漢語大詞典》:决事比(決事比)
汉 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汉书·刑法志:“《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颜师古 注:“比,以例相比况也。”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 贾公彦 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后汉书·陈忠传:“ 忠 略依 宠 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讞之敝。”
《漢語大詞典》:铁笔无私(鐵筆無私)
谓执笔判案不徇私情。《三宝太监西洋记通俗演义》第九十回:“铁笔无私,你这蜘蛛鬚儿扎的笔,牙齿缝里都是私(丝)。”
《国语辞典》:司法独立(司法独立)  拼音:sī fǎ dú lì
司法机关或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依据法律独立审判,而不受任何干涉或胁迫,称为「司法独立」。
《国语辞典》:伪證(伪證)  拼音:wèi zhèng
法院审判案件或检察官侦查时,證人、鉴定人、通译,对于有关案情的重要事项作虚伪的供述,并且已经完成具结程序以担保所陈述之内容均属真实者;伪證罪最重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漢語大詞典》:裁判所
审判案件的场所。《孽海花》第十五回:“后来亏了几个近卫兵有本事,死命把炸弹夺了下来,才把她捉住。如今发到裁判所讯问去了。”
《漢語大詞典》:奇请它比(奇請它比)
谓于法律正文以外,另行请示或比附他例判案。汉书·刑法志:“律令繁多,百有餘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 颜师古 注:“奇请,谓常文之外,主者别有所请,以定罪也;它比,谓引它类以比附之,稍增律条也。”
《國語辭典》:陪审制(陪審制)  拼音:péi shěn zhì
欧美司法制度,由依法选出的陪审团,在听取诉讼双方辩论后,以公正的立场表决被告罪行是否成立,而他们的立场要一致才可以。这种由公民直接参加审判的司法制度就称为「陪审制」。也称为「国民裁判制」。
《國語辭典》:审判长(審判長)  拼音:shěn pàn zhǎng
法院开合议庭时,于推事中推举一人为首,称为「审判长」。通常由庭长担任,在法庭上有指挥与维持秩序等权力。
《國語辭典》:明镜高悬(明鏡高懸)  拼音:míng jìng gāo xuán
比喻官吏执法严明,判案公正,或办事明察秋毫,公正无私。元。关汉卿《望江亭》第四折:「呀,只除非天见怜,奈天天又远。今日个幸对清官,明镜高悬。」《三侠五义》第八四回:「望乞众位大人明镜高悬,细细详查是幸。」也作「高抬明镜」、「秦庭朗镜」、「秦镜高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