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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同财(同財)
(1).共有家庭财产,谓不分家。 晋 陶潜 《与子俨等疏》:“ 济北 氾稚春 , 晋 时操行人也,七世同财,家人无怨色。”南史·孝义传上·封延伯:“﹝ 封延伯 ﹞世为州郡著姓,寓居 东海 ,三世同财,为北州所宗附。”
(2).犹合资。 元 陈以仁《存孝打虎》第二折:“[ 李克用 云]你做甚买卖营生。[正末唱]与人家牧牛羊。[ 李克用 云]你和他同财合本。”
《國語辭典》:烟酒(菸酒)  拼音:yān jiǔ
香烟和酒。如:「商店须向政府有关单位申请后,始可贩卖烟酒。」
《國語辭典》:分爨  拼音:fēn cuàn
兄弟分居,各自为炊。也作「分烟」。
分類:分家度日
《國語辭典》:析爨  拼音:xī cuàn
兄弟分立门户,各起炉灶,各自炊食。指分家。《聊斋志异。卷六。江城》:「我不能为儿女任过,不如各立门户,即烦主析爨。」也称为「分烟」、「析箸」、「析烟」。
《漢語大詞典》:析烟(析煙)
分立炉灶。指分家。烟,炊烟。 宋 张今 《范子严墓志》:“逮归,季孟已有析烟之议。”
《漢語大詞典》:析耕
分开田产,各自耕作。谓分家。 宋 叶适 《王太孺人唐氏墓志铭》:“又三年, 夷仲 、 贾夫人 相次卒,家益衰,兄弟析耕,不数斛。”
《漢語大詞典》:柝居
分家,分居。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谋反大逆》:“谋反者……及期亲伯叔等,亦不限已未柝居,皆坐,而不及其孙。”
分類:分家分居
《国语辞典》:分门割户(分门割户)  拼音:fēn mén gē hù
分家、家庭不和。《清平山堂话本。错认尸》:「妇人之语不宜听,分门割户坏人伦。」
《漢語大詞典》:分锅(分鍋)
方言。分立锅灶,即分家。 沙汀 《困兽记》二四:“因为已经分锅,母亲、妻子又很古板,同他们一道吃饭的只有 章桐 的妹妹。”
《漢語大詞典》:分烟析产(分煙析産)
亦作“ 分烟析生 ”。亦作“分家析產”。 谓分家。分割财产,各自过活。 宋 苏轼 《乞增修弓箭社条约状》之一:“如本地分内人户分烟析生,即各据户眼定差,或外来人户典买到本社田地,亦许收入差充弓箭社户。”宋书·食货志上二:“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文汇报》1984.9.19:“ 周善腾 想:‘现在社会上因分家析产引起矛盾激化的事例很多,这起纠纷若不及时解决,后果不堪设想。’”
《漢語大詞典》:分支帐(分支帳)
宋 元 人称分家的契据为分支帐。资治通鉴·梁武帝天监十六年“行臺军司给券,当中竖裂,一支付勋人,一支送门下” 元 胡三省 注:“此 韩愈 《寄崔立之诗》所谓‘当如合分支’者也,今人亦谓析产文契为分支帐。”参见“ 分支 ”。
《國語辭典》:分支  拼音:fēn zhī
从一个系统或主体中分出来的部分称为「分支」。
《漢語大詞典》:三世同财(三世同財)
谓三代人和睦共居,不分家产。南齐书·孝义传·封延伯:“﹝ 延伯 ﹞侨居 东海 ,遂不至京师。三世同财,为北州所宗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