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辭典》:明正典刑 拼音:míng zhèng diǎn xíng
明,表明;正,治罪;典刑,法律。「明正典刑」泛指依照法律公开处刑。传统法中,多见于处决犯人的公文或布告中。宋。王楙《野客丛书。卷一○。宣帝待霍氏》:「使显等稍自悛改,则霍氏富贵,将来未艾。奈何悖逆之节,愈益驯嘄,而不容掩匿,苟不明正典刑,天下其谓帝何?其势不得不诛耳。」明。陆采《明珠记》第三四折:「故户部尚书租庸使刘震,忘累朝之厚恩,受逆贼之伪命,除将明正典刑外,妻子俱合随坐。」
《漢語大詞典》:明扬(明揚,明敭)
亦作“ 明敭 ”。
(1).公开张扬或宣扬。《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相提而论,是自明扬主上之过。”《续资治通鉴·宋徽宗政和五年》:“比引问於听事之所,先以疏其过恶,次以明扬君父不杀之恩,率皆面闕稽顙再拜以谢。”
(2).举用;选拔。《梁书·处士传·庾詵》:“明敭振滞,为政所先;旌贤求士,梦佇斯急。” 北周 庾信 《谨赠司寇淮南公》诗:“小人司刺举,明敭实滥吹。” 倪璠 注:“敭,举也。” 宋 王安石 《节度使加宣徽》:“比以明扬,屡更烦使,遂躋膴仕,良副訏謨。” 清 何启 胡礼垣 《新政论议》:“与其效奔竞于权门,夤缘而窃天家之爵,孰若听捐资于当道,明扬而邀天秩之荣。”
(1).公开张扬或宣扬。《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相提而论,是自明扬主上之过。”《续资治通鉴·宋徽宗政和五年》:“比引问於听事之所,先以疏其过恶,次以明扬君父不杀之恩,率皆面闕稽顙再拜以谢。”
(2).举用;选拔。《梁书·处士传·庾詵》:“明敭振滞,为政所先;旌贤求士,梦佇斯急。” 北周 庾信 《谨赠司寇淮南公》诗:“小人司刺举,明敭实滥吹。” 倪璠 注:“敭,举也。” 宋 王安石 《节度使加宣徽》:“比以明扬,屡更烦使,遂躋膴仕,良副訏謨。” 清 何启 胡礼垣 《新政论议》:“与其效奔竞于权门,夤缘而窃天家之爵,孰若听捐资于当道,明扬而邀天秩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