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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五法
(1).谓规、矩、绳、权、衡。《礼记·深衣》:“五法已施,故圣人服之。故规、矩取其无私,绳取其直,权、衡取其平,故先王贵之。” 孙希旦 集解:“谓规、矩、绳、权、衡也。”
(2).谓仁、义、礼、智、信。大戴礼记·盛德:“天子三公合以执六官,均五政,齐五法,以御四者,故亦惟其所引而之。” 卢辩 注:“五法,谓仁义礼智信。”
(3).佛教谓名、相、分别、正智、真如。入楞伽经卷七:“何等五法?一者名,二者相,三者分别,四者正智,五者真如……一切佛法,皆入五法中。”
《漢語大詞典》:四功五法
戏曲演员唱、做、念、打四种表演功夫和手、眼、身、法、步五种技术方法的合称。是戏曲演员的基本功。
七十五法
【佛学大辞典】
(术语)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为七十五,摄为五类:一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有法四十六,心不相应行法十四,无为法三也。第一色法十一Ru%Pa%n!i,分之为三种:一五根,二五境,三无表色也。五根者:一、眼根Caks!ur indriya,二、耳根S/rotra indriya,三、鼻根Ghra%n!a iudriya,四、舌根Jihva% indriya,五、身根Ka%ya indriya也,此五法能发识取境,故名根。五境者:一、色境Ru%pa vis!aya,二、声境Sabda vis!aya,三、香境Gandha vis!aya,四、昧境Rasa vis!aya,五、触境Spars/a vis!aya也。此五法能为五根所对之境,故名境。无表色Avn^jiapti者,依身口发动之善恶二业,生于身内之一种无形色法感苦,乐果之业因也其中,五根五境,有质碍之用,故名色,无表色则自体无质碍之用,以存质碍之四大为因而生者,故亦名为色。第二心法一Cittam,根境相对之时,依根而生,觉知境之总作用也。是从于所依之根,故虽为六识,而其心体是一也,此法必领有他之心所法,犹如国王之于臣民,故谓为心王。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Cittasam%prayuktasam%ska%ra%h!,又分六位:一、遍大地法十,二、大善地法十,三、大烦恼地法六,四、大不善地法二,五、小烦恼地法十,六、不定地法六也。此四十六法皆为心王所领有,而与心王皆为对于境界之别作用,故云心所有法,常略称心所法。一、遍大地法十Maha%bhu%mika%h!(dharma%h!)者:一、受Vepana%,领纳苦乐舍三境之作用也。二、想Sam%jn^a%,想像事物之作用也。三、思Cetana%,造作身口意三业之作用也。四、触Spars/a,触对境界之作用也。五、欲Cham%da,希求之作用也。六、慧Mati,简择之作用也。七、念Smr!ti,记忆之作用也。八、作意Manaska%ra,警觉他心心所之作用也。九、胜解Adhimoks!a,印决事理之作用也。十、三摩地Sama%dhi,译为定,使心心所注住于一境之作用也。此十法随逐善不善无记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遍大地法,略云大地法。二、大善地法十Kus/alamaha%bhu%mika%h!者:一、信S/raddha%,使心心所澄净之作用也。二、不放逸Aprama%da,于诸善恶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三、轻安Pras/rabdhi,使身心轻妙安稳之作用也。四、行舍Upeksa%,使身心舍杂执著诸法之念,而住于平等之作用也,是行蕴所摄之舍,故简别于彼受蕴所摄之舍受而谓之行舍。五、惭Hri^,于所造之罪自耻之作用也。六、愧Apatrapa%,于所造之罪自耻之作用也。七、无贪Alobha,于顺境无贪著之作用也。八、无瞋Adves!a,于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九、不害Ahim%sa%,不损害他之作用也。十、勤Virya,于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此十法与一切之善心相应而起,故名大善地法。三、大烦恼地法六Kles/amaha%bhu%mika%h!者:一、无明Moha,愚痴为性,反于上之慧之作用也。二、放逸Prama%da,反于上之不放逸,于恶法放逸之作用也。三、懈怠Kausidya,反于上之勤,于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四、不信As/ra%ddha,反于上之行,使心不澄净之作用也。五、惛沈Stya%na,使心涽重之作用也。六、掉举Auddhatya,使心轻浮之作用也。此六法者常与恶心及有覆无记心相应,故名大烦恼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二Akus/alamahabhu%mika%h!者:一、无惭Ahrikata%,反于上之惭,不自耻之作用也。二、无愧Anapatrapa%,反于上之愧,不他耻之作用也。此二法者,与一切之不善心相应,故名大不善地法。五、小烦恼地法十Upakles/abhu%mika%h!者:一、忿Krodha,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二、覆Mraks!a,隐藏己罪之作用也。三、悭Ma%tsarya,使于财施法施悭吝之作用也。四、嫉I^rs!ya%,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五、恼Prada%s/a,坚执恶事而恼乱身心之作用也。六、害Vihim%sa%,反于上之不害而行打骂他人等之作用也。七、恨Upana%ha,于忿境结怨不舍之作用也。八、谄Ma%ya%,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九、诳S/a%t!hya,欺他之作用也。十、憍Mada,染著于自法,使心贡高之作用也。此十法者,虽与恶心及有覆无记心相应而起,而唯为修道所断,不通于见道所断,又但与意识之无明相应,不通于他识,且此十法,现行各别而必非十法俱起,以此三义,故名小烦恼地法。六、不定地法八Aniyatabhu%mika%h!者:一、寻Vitarka,寻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二、伺Vica%ra,伺察事理之细性作用也。三、睡眠Middha,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四、恶作Kaukr!tya,思念恶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五、贪Ra%ga,反于上之无贪,而贪爱顺境之作用也。六、瞋Pratigha,反于上之无瞋,瞋恚逆境之作用也。七、慢Ma%na,对于他人使心高举之作用也。八、疑Vicikitsa%,于谛理使犹豫之作用也。此八法,不入前之五地,为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第四心不相应行法十四Cittaviprayuktasam%ska%ra%h!者:一、得Pra%pti,使诸法获得于身之实法也。二、非得Apra%pti,使诸法离身之实法也。三、同分Sabha%gata%,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报同一,天趣者,使天趣之果报同等,各随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报之实法也。四、无想果Asam%jn^ika,于无想天之中使心心所都灭之实法也。是一种外道所执之涅槃也。五、无想定Asam%jn^isama%patti,欲得外道之无想果所修得之无心定也。六、灭尽定Nirodhasama%patti,不还或阿罗汉之圣者,为止息暂时所入之无心定也。七、命根Jivta,维持寿之实法也。八、生Ja%ti,使法生之实法也。九、住Sthiti,使法住之实法也。十、异Jara%,使法衰异之实法也。十一、灭Anityata%,使法坏灭之实法也。十二、名身Na%maka%ya,色声等之名也。十三、句身Padka%ya,诸法无常等之章句也。十四、文身Vyam%janaka%ya,名与句所依之文字也。二个已上名为身。此十四法者,为非色非心之法,而非与心相应之法,故名心不相应行法。行者,有为法之总名也。又此十四者,为五蕴中行蕴之所摄,故名行。第五无为三Asam%skr!tadharma%h者:一、择灭无为Pratisam%khya%nirodha,依正智简择力而得之寂灭法也,即涅槃也。此法能使烦恼寂灭,故名灭。二、非择灭无为Apratisam%khya%nirodha,非依择力但依缺生缘而现之寂灭法也。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灭。三、虚空无为Aka%s/a,无碍为性,得通行于一切之碍法中也。此三法无生住异灭四相之作为,故名无为法。
【佛学常见辞汇】
小乘俱舍宗对宇宙万有,立五位七十五法,以总括之。五位者:一、色法,有十一,即吾人依正二报所具的种种色质,内五根外五尘皆是。二、心法,有一,即六识的作用。三、心所有法,简称心所法,有四十六,系属于心王者。四、不相应行法,有十四,谓不如色法之有形,亦非如心王心所之无形,与此三法皆不相应,非心非物,乃宇宙万有变化的幻象。五、无为法,有三,谓无生灭变化之可得,而寂然常住之法,以上共七十五。请参见附表。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声、香、味、触)├───────十一┐
│    └无表色          ┘         │
│心 法─(亦名心王法,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    │
│     身识、意识)────────────────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触、欲、慧、念、     │
│    │    作意、胜解、三摩地)────────十│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轻安、舍、惭、愧、无贪 │
┌有为法─┤    │     、无瞋、不害、勤)────────十│七
│    │心所法─┤大烦恼地法(痴、放逸、懈怠、不信、昏沈、   ├十
│    │    │      掉举)─────────────六│五
宇    │    │大不善地法(无惭、无愧)──────────二│法
宙    │    │小烦恼地法(忿、覆、悭、嫉、恼、害、恨、谄  │
万    │    │      诳、憍)────────────十│
有    │    └不不定地法(寻、伺、睡眠、恶作、贪、瞋、慢、  │
│    │          疑)───────────────八│
│    └不相应行法(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命 │
│          根、生、住、异、灭、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无为法──(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虚空无为)──────────三┘
【佛学次第统编】
一切诸法,可以七十五法括之。立七十五法者,以一切诸法,不外有为无为二种。
有为法者,略分四种:一者色法,二者心法,三者心所法,四者不相应行法。
第一色法,有十一种。一者五根,二者五境,三者无表色。
一、五根者。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
二、五境者。
一色、二声、三香、四味、五触,如前文五蕴所述。
三、无表色。
如前文五蕴所述。
第二心法一,即心王,心王者即六识,谓:
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如前文十八界六识条所述。
第三心所法有四十六,分为六:一者大地法,二者大善地法,三者大烦恼地法,四者大不善地法,五者小烦恼地法,六者不定地法。
一、大地法有十:一受、二想、三思、四触、五欲、六慧、七念、八作意、九胜解、十三摩地。
一、受 受谓三种领纳,苦乐俱非,有差别故。
二、想 想谓于境取差别相。
三、思 思谓能令心有造作。
四、触 触谓根境识和合生,能有触对。
五、欲 欲谓希求所作事业。
六、慧 慧谓于法能有简择。
七、念 念谓于缘明记不忘。
八、作意 作意者谓能令心惊觉。
九、胜解 胜解者谓能于境印可。
十、三摩地 三摩地者谓心一境。
二、大善地法有十:一信、二不放逸、三轻安、四舍、五惭、六愧、七无贪、八无瞋、九不害、十勤,谓法恒于诸善心有彼法。
一、信 信谓令心澄净,有说于谛实业果中现前忍许,故名为信。
二、不放逸 不放逸者,修诸善法,离诸不善法。复何名修?谓此于善专注为性,能守护心,名不放逸。
三、轻安 轻安者谓心堪任。
四、舍 舍谓心平等性,无惊觉性,说名为舍。
五、惭 惭谓自增上及法增上,于所作罪,羞耻为性。
六、愧 愧谓世增上,于所作罪,羞耻为性。
七、无贪 无贪者谓贪对治,令深厌患,无著为性。
八、无瞋 无瞋者谓瞋对治,以慈为性。
九、不害 不害者谓无损恼。
十、勤 勤谓令心勇悍为性。
三、大烦恼地法有六:一痴、二放逸、三懈怠、四不信、五昏沈、六掉举,谓法恒于染污心有彼法。
一、痴 痴者所谓愚痴,即是无明、无智、无显。
二、放逸 放逸者谓不修诸善,是修诸善所对治法。
三、懈怠 懈怠者谓心不勇悍,是为勤所对治。
四、不信 不信者谓心不澄净,是为信所对治。
五、昏沈 昏沈者谓身重心重,身无堪任,心无堪任。
六、掉举 掉举者令心不静。
四、大不善地法有二:一无惭、二无愧,谓法恒于不善心有彼法。
一、无惭 于诸功德及有德者,无敬无崇,无所忌难,无所随属,说名无惭。又自观无耻,名曰无惭。
二、无愧 于诸罪过,不见怖畏,说名无愧。又观他无耻,名曰无愧。
五、小烦恼地法有十:一忿、二覆、三悭、四嫉、五恼、六害、七恨、八谄、九诳、十憍,谓法少分染污心俱。
一、忿 忿谓除瞋及害,于情非情,令心愤发,说名为忿。
二、覆 覆谓隐藏自罪,说名为覆。
三、悭 悭谓财法巧施相违,令心吝著。
四、嫉 嫉谓于他诸兴盛事,令心不喜。
五、恼 恼谓坚执诸有罪事,由此不取如理谏悔。
六、害 害谓于他能为逼迫,由此能行打骂等事。
七、恨 恨谓于忿所缘事中,数数寻思,结怨不舍。
八、谄 谄谓心曲,由此不能如实自显,或矫非拨,或设方便,令解不明。
九、诳 诳谓惑他。
十、憍 憍谓染著自法为先,令心傲逸,无所愿性。
六、不定地法有八:一寻、二伺、三睡眠、四恶作、五贪、六瞋、七慢、八疑。
一、寻 心之粗性为寻。
二、伺 心之细性为伺。
三、睡眠 谓不自在转心极昧略为性。
四、恶作 恶所作体,名为恶作。
五、贪 谓于五取蕴染爱耽著为性。
六、瞋 谓于有情乐作损害为性。
七、慢 谓对他心自举性,称量自他德类差别,心自举恃,凌懱于他。故名为慢。
八、疑 谓于谛等犹豫为性。
第四不相应行法有十四: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无想果、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异、十一灭、十二文身、十三名身、十四句身。
一、得 谓获成就,名之为得。
二、非得 与得相违,名为非得。
三、同分 有别实物,名为同分。
四、无想果 由修无想所得之果,名无想果。
五、无想定 有法能令心心所灭,脱离心相,遮令不起,名无想定。
六、灭尽定 由止息心心所法令其不起,谓灭尽定。
七、命根 谓能持煖识之寿,名为命根。
八、生 能起名生。
九、住 能安名住。
十、异 能衰名异。
十一、灭 能坏名灭。
十二、文身 文者谓字,如说阿壹伊等字。
十三、名身 名谓作想,如说色声香味等想。
十四、句身 句者谓章,诠义究竟,如说诸行无常等章。
无为法有三:一择灭无为,二非择灭无为,三虚空无为。
一、择灭无为 择灭以离系为性,诸有漏法,远离系缚,證得解脱,名为择灭无为。
二、非择灭无为 谓能永碍未来法生,得灭异前,名非择灭无为。
三、虚空无为 虚空以无碍为性,由无障故,色于中行,为虚空无为。
七十五法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声、香、味、触)├……………十一┐
│   └无表色          ┘       │
│心法(心王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触、欲、慧、   ┐ │
│   │    念、作意、胜解、三摩地)……十│ │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轻安、舍、惭、愧 │ │
│   │     、无贪、无瞋、不害、勤)…十│ │
│心所法┤大烦恼地法(痴、放逸、懈怠、不信、昏 │四│
┌有为法┤   │      沈、掉举)…………………六├十│
│   │   │大不善地法(无惭、无愧)………………二│六│七
│   │   │小烦恼地法(忿、覆、悭、嫉、恼、害、 │ ├十
│   │   │      恨、谄、诳、憍)…………十│ │五
│   │   └不定地法(寻、伺、睡眠、恶作、贪、瞋 │ │法
一切法┤   │         、慢疑)………………………八┘ │
│   └不相应行法(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    │
│         、灭尽定、命根、生、住、异、灭、    │
│         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   ┌择灭无为 ┐                   │
└无为法┤非择灭无为├………………………………………………三┘
└虚空无为 ┘
入堂五法
【佛学大辞典】
(名数)戒律宗入法堂当守五种之法规。(参见:入众五法)
入众五法
【佛学大辞典】
(名数)戒律入僧伽中当守五种之规法。五分律曰:「佛言入众应以五法:一下意、二慈心、三恭敬、四知次第、五不说馀事。」
五法
【佛学大辞典】
(杂语)五法有种种。
【佛学常见辞汇】
楞伽经与唯识论等,把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诸法,归纳为五法,即一、相,即森罗万象的事物,其形相各各不同;二、名,即依彼种种相,假设种种名,以作表诠;三、分别,即于万物的相及名,思量之,识别之,于是有所谓大小、高低、美丑、是非等出现;四、正智,指无漏心心所,离虚妄分别,观名相互为其客,离常离断,如理而知;五、如如,由正智所證的境界,心境皆寂,一如真如的体性。此中前二是所变境,第三是能变心自缘其所变境,三者皆属有漏法,第四是就法相正观法性,属于无漏法,第五是心境一如,湛然寂灭。
【佛学常见辞汇】
楞伽经唯识论等,把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诸法,归纳为五法。五法者:第一相,森罗万象的事物,情与无情,千态万状,其形相各各不同,是为相。第二名,依彼种种相,假设种种名,以表诠之,是为名。第三分别,于万物的相及名,思量之,识别之,于是有所谓的大小、高低、美丑、是非等出现,是为分别。第四正智,指无漏心心所,离虚妄分别,观名相互为其客,离常离断,如理而知,是为正智。第五如如,由正智所證得的境界,心境皆寂,一如真如的体性,是为如如。
【三藏法数】
(出楞伽经)
〔一、名〕,名即假名也。谓一切圣凡,情与无情,若根若尘,各有自相,逐体称呼,是为名也。(根者,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尘者,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也。)
〔二、相〕,相即色相也。谓三界一切品类,洪纤妍丑,情与无情,及根尘诸法,各有形状,是为相也。(三界者,欲界、色界、无色界也。)
〔三、妄想〕,妄想者,分别虚妄之念也。谓由前名、相二法,起分别心;认假名为自己,执幻相为本身,则有心、心数法,种种攀缘,是为妄想也。(心即心王,心数法即受想行等法也。)
〔四、正智〕,正智者,如来明了正见之智也。谓了前诸法如幻如化,非断非常,超过一切凡夫小乘偏邪异见,是为正智也。
〔五、如如〕,如如者,不变不异,真如之理也。谓由前正智,观察名相,皆悉如幻,非有非无,名相本空,即真如理。理因智明,智因理发;以智如理,以理如智;是为如如也。
相名五法
【佛学大辞典】
(名数)常曰三性五法,皆分别诸法之自性者,楞伽经所说。瑜伽唯识诸大论详释之。一、相,森罗万像之有为法,各自因缘而生,呈各种之相状者。二、名,是亦依因缘而呼彼之相,生一一之名者。盖相为所诠而名为能诠也。此二者由凡夫有漏之心变现之所变境也。三、分别,旧译曰妄想。是分别所变二相之能变心也。已上三者有漏心之能变所变也。四、正智,杂无漏心之一切妄想者。已上四者,共为有为法,有漏无漏之别也。五、如如,由前之正智而證得之真如也。为由如理智證得之真如,故曰如如。是无为法也。以此五法该收有为无为等之一切诸法,一事无馀矣。见楞伽经一,唯识论八。
事理五法
【佛学大辞典】
(名数)一切事理之诸法,不过五种。小乘俱舍立之为心外之实法,大乘唯识,尽成于唯一之识体上者:一、心法,是识之自相也,唯识有眼等八种之心王,俱舍有唯一之心王。二、心所法,是与上之八识相应而起者。唯识有五十一,俱舍有四十六。三、色法,是上之心法与心所法所变也。唯识俱舍皆有十一种。四、不相应法,是假上之三法某部分之位而设者。唯识有二十四,俱舍有十四。五、无为法,上四法之实性也。唯识有六种,俱舍有三种。此中上四法为事,第五之无为为理。以知此五法尽一切之事理,不外乎唯识。唯识语七曰:「识自相故,识相应故,二所变故,三分位故,四实性故,如是诸法皆不离识,总立识名。」
理智五法
【佛学大辞典】
(名数)一真如,二大圆境智,三平等性智,四妙观察智,五成所作智也。唯识论十曰:「此法身,五法为性。」
提婆五法
【佛学大辞典】
(名数)提婆达多妄说五法,破释迦之和合僧。正理论四十三曰:「言邪道者,提婆达多妄说五事为出离道:一者不应受用乳等,二者断肉,三者断盐,四者应被不截衣服,五者应居聚落边寺。」婆沙论一百十六曰:「云何五法?一者尽寿著粪扫衣,二者尽寿常乞食,三者尽寿唯一坐食,四者尽寿常居回露,五者尽寿不食一切鱼肉血昧盐苏乳等。」婆沙之五法与正理不同,律多引婆沙之五法。
【佛学大辞典】
(故事)五逆罪中以破僧罪为最重,破僧者于同一结界中构别法而树立一众也。今提婆所立有五法。辅行一曰:「言五法者。婆沙云:一粪扫衣。二常乞食。三一坐食。四常露坐。五不受盐及五味。与正理不同。正理云:一不受五味。二断肉。三断盐。四不受割截衣。五不居聚落边寺。」非谓是五法悉邪,立此五法为二分一味之僧为大罪也。(参见:五法)
五法
【佛学大辞典】
(杂语)五法有种种。
【佛学常见辞汇】
楞伽经与唯识论等,把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诸法,归纳为五法,即一、相,即森罗万象的事物,其形相各各不同;二、名,即依彼种种相,假设种种名,以作表诠;三、分别,即于万物的相及名,思量之,识别之,于是有所谓大小、高低、美丑、是非等出现;四、正智,指无漏心心所,离虚妄分别,观名相互为其客,离常离断,如理而知;五、如如,由正智所證的境界,心境皆寂,一如真如的体性。此中前二是所变境,第三是能变心自缘其所变境,三者皆属有漏法,第四是就法相正观法性,属于无漏法,第五是心境一如,湛然寂灭。
【佛学常见辞汇】
楞伽经唯识论等,把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诸法,归纳为五法。五法者:第一相,森罗万象的事物,情与无情,千态万状,其形相各各不同,是为相。第二名,依彼种种相,假设种种名,以表诠之,是为名。第三分别,于万物的相及名,思量之,识别之,于是有所谓的大小、高低、美丑、是非等出现,是为分别。第四正智,指无漏心心所,离虚妄分别,观名相互为其客,离常离断,如理而知,是为正智。第五如如,由正智所證得的境界,心境皆寂,一如真如的体性,是为如如。
【三藏法数】
(出楞伽经)
〔一、名〕,名即假名也。谓一切圣凡,情与无情,若根若尘,各有自相,逐体称呼,是为名也。(根者,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尘者,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也。)
〔二、相〕,相即色相也。谓三界一切品类,洪纤妍丑,情与无情,及根尘诸法,各有形状,是为相也。(三界者,欲界、色界、无色界也。)
〔三、妄想〕,妄想者,分别虚妄之念也。谓由前名、相二法,起分别心;认假名为自己,执幻相为本身,则有心、心数法,种种攀缘,是为妄想也。(心即心王,心数法即受想行等法也。)
〔四、正智〕,正智者,如来明了正见之智也。谓了前诸法如幻如化,非断非常,超过一切凡夫小乘偏邪异见,是为正智也。
〔五、如如〕,如如者,不变不异,真如之理也。谓由前正智,观察名相,皆悉如幻,非有非无,名相本空,即真如理。理因智明,智因理发;以智如理,以理如智;是为如如也。
五法人
【佛学大辞典】
(名数)受提婆达多破僧五法者。
五法身
【佛学大辞典】
(名数)有小乘所立之五分法身与大乘所立三种之五种法身。(参见:五分法身)
五分法身
【佛学大辞典】
(术语)以五种功德法成佛身,故曰五分法身。小乘以之为三身中之法身:一、戒,谓如来口意三业离一切过非之戒法身也。二、定,如来之真心寂静,离一切妄念,谓之定法身。三、慧,如来之真智圆明,观达法性,谓之慧法身。即根本智也。四、解脱,如来之心身,解脱一切系缚,谓之解脱法身。即涅槃之德也。五、解脱知见,知已实解脱,谓之解脱知见法身。即后得智也。此五者有次第,由戒而生定。由定而生慧。由慧而得解脱。由解脱而有解脱知见。前三者。就因而受名。后二者。就果而付名。而总是佛之功德也。以此五法成佛身,则谓之五分法身。大乘义章二十本曰:「此五种分别为分,法是其轨则之义,此之五种成身之轨,故名为法。身者是体,此五佛体,故名为身。」行宗记一上曰:「五分法身者,戒定慧从因受名,解脱解脱知见从果受号。由慧断惑,断惑惑无之处名解脱。出缠破障,反照观心名解脱知见。」济缘记三下曰:「五法成身,故名为分。」王介甫金陵话录曰:「五分法身,所谓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此五者,皆以超出五阴故。戒,超色阴;定,超受阴;慧,超想阴;解脱,超行阴;解脱知见,超识阴。」
【佛学常见辞汇】
以五种的功德法,成就佛身,叫做五分法身。一、戒法身,谓如来三业,离一切的过失。二、定法身,谓如来真心寂灭,离一切的妄念。三、慧法身,谓如来真智圆明,通达诸法的性相。四、解脱法身,谓如来的身心,解脱一切的系缚。五、解脱知见法身,谓如来具有了知自己实已解脱的智慧。
【佛学次第统编】
以五种之功德法而成身,谓之五分法身。
一、戒 身口意三业,离一切之过非,谓之戒法身。
二、定 息虑静缘,离一切之妄念,谓之定法身。
三、慧 破惑證真,谓之慧法身。
四、解脱 正习俱断,得尽智,谓之解脱法身。
五、解脱知见 了了觉照,得无生智,谓之解脱知见法身。
【三藏法数】
(出法华玄义释签)
五分法身者,分即分齐;法者,戒定慧诸法也。身者聚也,聚集诸法,以成其身也。(聚集诸法者,谓聚集色受想行识之法也。)
〔一、戒身〕,谓二乘因持无作之戒,戒法成就,證得此身,故名戒身。(二乘者,声闻乘、缘觉乘也。无作戒者,不作意持,任运无犯,名无作戒也。)
〔二、定身〕,谓二乘因修无漏净禅,得證此身,故名定身。(无漏者,不漏落生死也。净禅者,谓因修禅定,能断诸漏,漏即三界烦恼,既无烦恼,心则清净,故名无漏净禅也。)
〔三、慧身〕,谓二乘因修无漏智慧,得證此身,故名慧身。(无漏智慧者,即是观十二因缘,及观四谛之智慧也。修此智慧者,即能断三界烦恼,出离有漏生死也。)
〔四、解脱身〕,解缚得脱,故名解脱。有二种:一者,有为解脱,谓以无漏智慧,断有漏烦恼。二者,无为解脱,谓一切烦恼,灭尽无馀,烦恼既尽,理本无为。由二种解脱,得證此身,故名解脱身。
〔五、解脱知见身〕,知以智知,见以眼见,谓二乘因此智眼于一切法知觉照了,当体即空,悉皆如幻,得證此身,故名解脱知见身。
五法成身
【佛学大辞典】
(术语)(参见:五相成身)
五相成身
【佛学大辞典】
(术语)五相具备,成就本尊身之观行也。又作五相成身观,五转成身,五法成身。一通达菩提心,二修菩提心,三成金刚心,四證金刚身,五佛身圆满。成此五相之观而显得金刚界之佛身也。金刚顶大教王经一说一切义成就菩萨(悉多太子),蒙诸佛警觉开示而修證五相之轨则。十八会指归曰:「毗虑遮那佛受用身,以五相现成等正觉。五相者,所谓通达本心、修菩提心、成金刚心、證金刚身、佛身圆满,此则五智通达。」菩提心论曰:「一是通达心、二是菩提心、三金刚心、四金刚身、五是證得无上菩提获金刚坚固身也。然此五相具备方成本尊身也。」一、通达菩提心者,初心行者,蒙阿阇梨之开示,始观吾质多心(第六识之缘虑心),为圆明之月轮,其径仅一肘量。月轮之圆明者,表本有之菩提心自性清净也。是始通入性德之菩提心,故名通达菩提心。行者依此观,渐拂无明妄想之念。金刚界仪轨说通达菩提心之文曰:「诸佛同音言:汝当观自心,久住谛观察,不见自心相。礼佛足白言:最胜尊,我不见自心,此心为何相?诸佛咸告言:心相难测量,授与心真言,即诵彻心明,观心如月轮,若在轻雾中。如是谛观察。」二、修菩提心者,更观菩提心之月轮之位也。是于性德之菩提心发修法之菩提心,故名修菩提心。此有广歛二观:广者,渐广月轮,使之周遍无边;歛者,渐歛之而为一肘量。如是数数广歛也。三、成金刚心者,欲加持此菩提心,使能坚固,犹如金刚,而于心月轮观五股金刚之位也。四、證金刚身者,其观全成就而为自身三昧耶身之位也。五、佛心圆满者,自己五股金刚之三昧耶身变而为大日如来,其眷属围绕,而坐于其中央之位也。此五相成身云者,谓五相之观成,即成就佛身之义也。为此五相成身观,用阿弥陀之妙观察智定。三摩地仪轨云:行者欲入金刚定,先住妙观察智定。定慧二羽仰相叉,进禅力智各相柱。以此妙观印修三摩地,即得如来之不动智。问何故以是定为妙观察智之定?答曰:观诸法之性相及自相共相,而不断说法之疑者,妙观察智之妙用也。今观诸法之如幻等观自心界之理,故为妙观察智。且无识心三昧五相成身,皆用弥陀之定印,故以之为妙观察智也。又守护国经说菩提心所说第五之一相成身;心地观经说第一、第二、第三之三相成身;摄真实经说十相成身。又日本智證立八相成身。
【佛学常见辞汇】
五相具备而成就佛身的观法。菩提心论说:「一是通达心,二是菩提心,三是金刚心,四是金刚身,五是證得无上菩提获金刚坚固身也。」
五法藏
【佛学大辞典】
(名数)小乘之犊子部所立,一过去法藏,二未来法藏,三现在法藏,四无为法藏,五不可说法藏。彼立非即非离蕴之我以之摄于不可说法藏。见五教章上之三。
【佛学常见辞汇】
(参见:五法)
五法
【佛学大辞典】
(杂语)五法有种种。
【佛学常见辞汇】
楞伽经与唯识论等,把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诸法,归纳为五法,即一、相,即森罗万象的事物,其形相各各不同;二、名,即依彼种种相,假设种种名,以作表诠;三、分别,即于万物的相及名,思量之,识别之,于是有所谓大小、高低、美丑、是非等出现;四、正智,指无漏心心所,离虚妄分别,观名相互为其客,离常离断,如理而知;五、如如,由正智所證的境界,心境皆寂,一如真如的体性。此中前二是所变境,第三是能变心自缘其所变境,三者皆属有漏法,第四是就法相正观法性,属于无漏法,第五是心境一如,湛然寂灭。
【佛学常见辞汇】
楞伽经唯识论等,把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诸法,归纳为五法。五法者:第一相,森罗万象的事物,情与无情,千态万状,其形相各各不同,是为相。第二名,依彼种种相,假设种种名,以表诠之,是为名。第三分别,于万物的相及名,思量之,识别之,于是有所谓的大小、高低、美丑、是非等出现,是为分别。第四正智,指无漏心心所,离虚妄分别,观名相互为其客,离常离断,如理而知,是为正智。第五如如,由正智所證得的境界,心境皆寂,一如真如的体性,是为如如。
【三藏法数】
(出楞伽经)
〔一、名〕,名即假名也。谓一切圣凡,情与无情,若根若尘,各有自相,逐体称呼,是为名也。(根者,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尘者,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也。)
〔二、相〕,相即色相也。谓三界一切品类,洪纤妍丑,情与无情,及根尘诸法,各有形状,是为相也。(三界者,欲界、色界、无色界也。)
〔三、妄想〕,妄想者,分别虚妄之念也。谓由前名、相二法,起分别心;认假名为自己,执幻相为本身,则有心、心数法,种种攀缘,是为妄想也。(心即心王,心数法即受想行等法也。)
〔四、正智〕,正智者,如来明了正见之智也。谓了前诸法如幻如化,非断非常,超过一切凡夫小乘偏邪异见,是为正智也。
〔五、如如〕,如如者,不变不异,真如之理也。谓由前正智,观察名相,皆悉如幻,非有非无,名相本空,即真如理。理因智明,智因理发;以智如理,以理如智;是为如如也。
五法事理唯识
【佛学大辞典】
(术语)谓心心所等事理之五法尽为唯识也。其所以然者,以心为识之自相故也。乃至无为为识之实性故也。(参见:五法)
五法
【佛学大辞典】
(杂语)五法有种种。
【佛学常见辞汇】
楞伽经与唯识论等,把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诸法,归纳为五法,即一、相,即森罗万象的事物,其形相各各不同;二、名,即依彼种种相,假设种种名,以作表诠;三、分别,即于万物的相及名,思量之,识别之,于是有所谓大小、高低、美丑、是非等出现;四、正智,指无漏心心所,离虚妄分别,观名相互为其客,离常离断,如理而知;五、如如,由正智所證的境界,心境皆寂,一如真如的体性。此中前二是所变境,第三是能变心自缘其所变境,三者皆属有漏法,第四是就法相正观法性,属于无漏法,第五是心境一如,湛然寂灭。
【佛学常见辞汇】
楞伽经唯识论等,把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诸法,归纳为五法。五法者:第一相,森罗万象的事物,情与无情,千态万状,其形相各各不同,是为相。第二名,依彼种种相,假设种种名,以表诠之,是为名。第三分别,于万物的相及名,思量之,识别之,于是有所谓的大小、高低、美丑、是非等出现,是为分别。第四正智,指无漏心心所,离虚妄分别,观名相互为其客,离常离断,如理而知,是为正智。第五如如,由正智所證得的境界,心境皆寂,一如真如的体性,是为如如。
【三藏法数】
(出楞伽经)
〔一、名〕,名即假名也。谓一切圣凡,情与无情,若根若尘,各有自相,逐体称呼,是为名也。(根者,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尘者,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也。)
〔二、相〕,相即色相也。谓三界一切品类,洪纤妍丑,情与无情,及根尘诸法,各有形状,是为相也。(三界者,欲界、色界、无色界也。)
〔三、妄想〕,妄想者,分别虚妄之念也。谓由前名、相二法,起分别心;认假名为自己,执幻相为本身,则有心、心数法,种种攀缘,是为妄想也。(心即心王,心数法即受想行等法也。)
〔四、正智〕,正智者,如来明了正见之智也。谓了前诸法如幻如化,非断非常,超过一切凡夫小乘偏邪异见,是为正智也。
〔五、如如〕,如如者,不变不异,真如之理也。谓由前正智,观察名相,皆悉如幻,非有非无,名相本空,即真如理。理因智明,智因理发;以智如理,以理如智;是为如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