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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
同舍子
 
误持金
 
不偷金
  
金有误持
 
直氏偷金枉
   
偷金枉

相关人物
直不疑


《史记》卷一百三〈万石张叔列传·直不疑〉~2770~
塞侯直不疑者,南阳人也。为郎,事文帝。其同舍有告归,误持同舍郎金去,已而金主觉,妄意不疑,不疑谢有之,买金偿。而告归者来而归金,而前郎亡金者大惭,以此称为长者。文帝称举,稍迁至太中大夫。朝廷见,人或毁曰:「不疑状貌甚美,然独无奈其善盗嫂何也!」不疑闻,曰:「我乃无兄。」然终不自明也。

简释

偷金枉:喻指蒙受不白之冤。唐刘长卿《按履后归睦州赠苗待御》:“直氏偷金枉,于家决狱明。”

同舍子:喻指同居郎官的人。唐韩愈《和虞部卢四酬翰林钱七赤藤杖歌》:“归来捧赠同舍子,浮光照手欲把疑。”


例句

直氏偷金枉,于家决狱明。 刘长卿 按履后归睦州赠苗侍御

人皆知饮水,公辈不偷金。 杜甫 赠裴南部闻袁判官自来欲有按问

璧非真盗客,金有误持郎。 柳宗元 弘农公以硕德伟材屈于诬枉左官三岁复为大僚天监昭明人心感悦宗元窜伏湘浦拜贺末由谨献诗五十韵以毕微志

归来捧赠同舍子,浮光照手欲把疑。 韩愈 和虞部卢四酬翰林饯七赤藤杖歌

典故
虞翻骨相屯
 
虞翻枉
 
弃虞翻
 
时情弃仲翔
 
虞翻地远

相关人物
虞翻


《三国志》卷五十七《吴书·虞翻传》
「翻性疏直,数有酒失。权与张昭论及神仙,翻指昭曰:『彼皆死人,而语神仙,世岂有仙人邪!』权积怒非一,遂徙翻交州。虽处罪放,而讲学不倦,门徒常数百人。又为《老子》、《论语》、《国语》训注,皆传于世。」南朝宋·裴松之注引《翻别传曰》:「翻放弃南方,云『自恨疏节,骨体不媚,犯上获罪,当长没海隅,生无可与语,死以青蝇为吊客,使天下一人知己者,足以不恨。』」

例句

地远虞翻老,秋深宋玉悲。 李白 赠易秀才

世议排张挚,时情弃仲翔。 柳宗元 弘农公以硕德伟材屈于诬枉左官三岁复为大僚天监昭明人心感悦宗元窜伏湘浦拜贺末由谨献诗五十韵以毕微志

共叹虞翻枉,同悲阮籍途。 贾至 送王员外赴长沙

宁嗟人世弃虞翻,且喜江山得康乐。 钱起 送毕侍御谪居

久钦江总文才妙,自叹虞翻骨相屯。 韩愈 韶州留别张端公使君

《國語辭典》:枉费(枉費)  拼音:wǎng fèi
白费、空费。宋。刘过念奴娇。知音者少〉词:「虚名相误,十年枉费辛苦。」《儒林外史》第一九回:「像这都是有些想头的事,也不枉费一番精神。」
《漢語大詞典》:枉自
徒然,白白地。《水浒传》第二四回:“如今枉自有三五七口人喫饭,都不管事。” 清 李渔 《慎鸾交·雪愤》:“狂徒枉自把奸邪逞,一事无成只落得命早倾。” 毛泽东 《送瘟神》诗之一:“緑水青山枉自多, 华佗 无奈小虫何!”
《國語辭典》:不枉  拼音:bù wǎng
不冤枉、没有辜负。《初刻拍案惊奇》卷二:「谁知太后回銮,也是小的每福尽灾生,一死也不枉了。」《红楼梦》第四三回:「这是凤丫头孝敬老太太的。算他的孝心虔,不枉了老太太素日疼他。」
分類:冤枉
《漢語大詞典》:枉教
敬辞。犹言屈尊赐教。 宋 王安石 《与李修撰书》:“乃烦枉教,慰感何可復言,尤喜动止多福。”
《國語辭典》:枉道  拼音:wǎng dào
1.违背、歪曲正道。宋。业适〈故知枢密院事资政殿大学士施公墓志铭〉:「进退以义,士之节也;枉道于进,士之耻也。」
2.绕道。《文选。曹丕。与朝歌令吴质书》:「今遣骑到邺,故使枉道相过。」唐。岑参送庐郎中除杭州赴任〉诗:「知君望乡处,枉道上姑苏。」
《韵府拾遗 养韵》:忽枉
孙觌诗柴扉忽枉故人车
《漢語大詞典》:枉渚
(1).古地名。 枉水 流入 沅水 的小水湾,在今 湖南 常德市 南。《楚辞·九章·涉江》:“朝发 枉渚 兮,夕宿 辰阳 。”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沅水:“ 沅水 又东歷小湾,谓之 枉渚 。”
(2).古地名。又名 琵琶洲 ,在今 甘肃省 两当县 南。因洲渚迂回,人迹罕到,故名。 唐 杜甫 《两当县吴十侍御江上宅》诗:“鵾鷄号 枉渚 ,日色傍阡陌。”
(3).弯曲之渚。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穀水:“其中引水,飞皋倾澜,瀑布或枉渚,声溜潺潺不断。” 唐 欧阳詹 《陪太原郑行军登汾上阁》诗:“城槐临枉渚,巷市接飞梁。”
《國語辭典》:枉驾(枉駕)  拼音:wǎng jià
屈尊以相访。称人来访的谦词。《晋书。卷九四。隐逸传。刘驎之传》:「使君既枉驾光临,宜先诣家君。」《儒林外史》第三五回:「先生如回贵府,便道枉驾过舍,还有些拙著慢慢的请教。」也作「下顾」、「枉顾」。
《漢語大詞典》:枉尺
见“ 枉尺直寻 ”。
《國語辭典》:枉尺直寻(枉尺直尋)  拼音:wǎng chǐ zhí xún
枉,弯曲。直,伸。寻,古代长度单位,约八尺或七尺。枉尺直寻指弯曲一尺而能伸长八尺。语本《孟子。滕文公下》:「枉尺而直寻,宜若可为也。」后比喻损失小部分以求大范围的收穫。《后汉书。卷五九。张衡传》:「枉尺直寻,议者讥之,盈欲亏志,孰云非羞?」《晋书。卷九四。隐逸传。戴逵传》:「苟迷拟之然后动,议之然后言,固当先辩其趣舍之极,求其用心之本,识其枉尺直寻之旨,采其被褐怀玉之由。」
分類:小有大有
《漢語大詞典》:枉直
曲与直。比喻是非、好坏。后汉书·西域传·大秦:“常使一人持囊随王车,人有言事者,即以书投囊中,王至宫发省,理其枉直。” 晋 葛洪 抱朴子·酒诫:“ 于公 聪达,明於听断,小大以情,不失枉直。” 宋 苏辙 《四论熙河边事札子》:“今若不问枉直所在,兴忿恚之师,为必取之计,则 关 陕 兵祸,渐不可知。” 章炳麟 《菌说》:“若专以是非枉直相角,则天下皆恶直丑正者矣。”
分類:是非好坏
《國語辭典》:冤枉  拼音:yuān wǎng
1.冤屈。多指无辜被诬或无故受责。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风操》:「周章道路,要候执事,叩头流血,申诉冤枉。」《老残游记》第三回:「未到一年,站笼站死两千多人。难道没有冤枉吗?」
2.给无辜者加上罪名。《喻世明言。卷一三。张道陵七试赵升》:「平日间冤枉他一言半字,便要赌神罚咒,那个肯重叠还价?」
3.吃亏、不值得。如:「这钱花得有点冤枉。」
《漢語大詞典》:矫枉(矯枉)
矫正弯曲。比喻纠正偏邪。孟子·滕文公下“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 汉 赵岐 注:“人当以直矫枉耳。”后汉书·朱祐景丹传论:“ 光武 鉴前事之违,存矫枉之志。” 李贤 注:“矫,正也。枉,曲也。” 唐 元希声 《赠皇甫侍御赴都》诗之四:“刺邪矫枉,非贤勿居。” 宋 秦观 《送洪景之循州参军》诗:“寒梅不自重,輒花桃李先。矫枉有佳菊,最后众芳妍。”
《國語辭典》:枉法  拼音:wǎng fǎ
以私意歪曲、破坏法律。《南史。卷七○。循吏传。吉翰传》:「未尝枉法申恩,守宰由斯而震。」《五代史平话。周史。卷上》:「有叶仁鲁者,周太祖旧时亲吏也,做著莱州刺史,坐受枉法赃事,法当赐死。」
《国语辞典》:不疑诬金(不疑诬金)  拼音:bù yí wú jīn
汉代直不疑被诬告盗金的事。见《汉书。卷四六。直不疑传》。
分类:诬告汉朝
《漢語大詞典》:偷金
史记·万石张叔列传:“ 塞侯 直不疑 者, 南阳 人也。为郎,事 文帝 。其同舍有告归,误持同舍郎金去,已而金主觉,妄意 不疑 , 不疑 谢有之,买金偿。而告归者来而归金,而前郎亡金者大慙,以此称为长者。”后指被诬不辩,久而得白为“偷金”。 唐 杜甫 《赠裴南部》诗:“人皆知饮水,公辈不偷金。” 仇兆鳌 注:“此言 裴君 以清节受诬。”
分類:后指
《漢語大詞典》:同舍
所弃相同。韩非子·奸劫弑臣:“人臣之所毁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谓同舍。”
(1).共居一舍。舍,馆舍或官舍。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相如 ﹞客游 梁 。 梁孝王 令与诸生同舍。” 唐 韩愈 《和虞部卢四酬翰林钱七赤藤杖歌》:“归来捧赠同舍子,浮光照手欲把疑。” 宋 曾巩 《相国寺维摩院听琴序》:“ 治平 三年夏,得 洪君 於京师,始合同舍之士,听其琴于 相国寺 之 维摩院 。”
(2).住同一馆舍的人。史记·万石张叔列传:“其同舍有告归,误持同舍郎金去。”
(3).指同僚。 唐 杜甫 《潭州送韦员外迢牧韶州》诗:“分符先令望,同舍有辉光。” 宋 朱弁 曲洧旧闻卷九:“予在馆中时,盛暑中 傅崧卿 给事以冰餽同舍。” 清 吴伟业 《临江参军》诗:“同舍展欢謔,失语輒面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