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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驳议(駁議)  拼音:bó yì
汉时臣属对朝廷决策有异议而上书,称为「驳议」。《东观汉记。卷一七。宋均传》:「数纳策谋,每驳议,未尝不合上意。」《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国家乐闻驳议,黄发无愆,诏书过耳,何故自系?」也作「駮议」。
《漢語大詞典》:缴驳(繳駁)
(1).驳还。 宋 文天祥 《己未上皇帝书》:“或有不当,又至缴驳。”《元典章新集·朝纲·纪纲》:“昔 唐 以中书奏事,门下缴驳,尚书奉行,亦谨号令之意。”续资治通鉴·宋哲宗绍圣元年:“丙辰, 张商英 言 吕希纯 於 元祐 中尝缴驳词头不当及附会 吕大防 、 苏辙 事。”
(2).驳议。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史书佔毕一:“综核精严,缴驳平允。”
分類:驳议
《漢語大詞典》:驳论(駁論)
亦作“駮论”。
(1).文体名。犹驳议。晋书·杜轸传:“ 軫 博闻广涉,奏议驳论多见施用。” 宋 叶适 《运使直阁郎中王公墓志铭》:“ 常 之狱,有手刃佣主及家数人皆死,焚其庐。州以无证佐奏裁。公亟具駮论如法。”
(2).通过反驳对方的论点来阐明自己的论点。
《漢語大詞典》:较议(較議)
评论驳议。后汉书·皇后纪上·明德马皇后:“时诸将奏事及公卿较议难平者,帝数以试后。后輒分解趣理,各得其情。”
分類:评论驳议
《漢語大詞典》:出法驳案(出法駁案)
谓出于律例之外进行辩驳议论。资治通鉴·晋惠帝元康九年:“乃下詔:‘郎、令史復出法驳案者,随事以闻。’” 胡三省 注:“出法驳案者,谓出於法之外而为驳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