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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薄刑
(1).轻罪;轻刑。礼记·月令:“﹝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繫。”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后汉书·鲁恭传:“初, 和帝 末,下令麦秋得案验薄刑,而州郡好以苛察为政,因此遂盛夏断狱。”
(2).减损刑罚;不以刑罚为重。 汉 班固 《白虎通·考黜》:“诸侯始封,爵土相随者何?君子重德薄刑,赏宜从重。”
《漢語大詞典》:省刑
减少或减轻刑罚。管子·牧民:“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国之度,在饰四维。” 汉 贾谊 《过秦论中》:“约法省刑,以持其后。”清史稿·高宗纪一:“乙卯,上诣圜丘行大雩礼,特詔贬损仪节,以示虔祷。以旱命省刑宽禁。”
《漢語大詞典》:减罪(減罪)
减轻刑事处分。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者,不得减罪。”《水浒传》第三五回:“且喜官事已遇赦了,必是减罪了。”
《漢語大詞典》:鞭督
(1).谓鞭笞加以责罚。古代一种轻刑。晋书·刑法志:“ 魏明帝 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
(2).鞭策督责。朱子语类卷四五:“‘鞭辟’如何?曰:此是 洛中 语,一处説作‘鞭约’,大抵是要鞭督向里去。今人皆不是鞭督向里,心都向外。”
《漢語大詞典》:以刑致刑
谓对重罪施以轻刑,则罪犯无所畏惧,其结果将导致不断用刑。《商君书·靳令》:“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商君书·去强》:“以刑致刑,国乱。”韩非子·饬令:“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参见“ 以刑去刑 ”。
《漢語大詞典》:以刑去刑
用刑罚遏止刑罚,意谓从重量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商君书·靳令》:“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高亨 注:“‘轻其重者’一句是衍文,韩非子·飭令篇无,是其证。”《商君书·去强》:“以刑去刑,国治。”
《国语辞典》:省刑薄敛(省刑薄敛)  拼音:shěng xíng bó liàn
减轻刑罚,薄收赋税。《东周列国志》第七七回:「勤于国政,省刑薄敛,养士训武,修复关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