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综合
诗话
词话
古籍检索
类书集成
查询
诗词
典故词汇
对仗词汇
词谱
曲谱
诗词地图
登录
韵典
平水韵
词林正韵
中原音韵
中华通韵
校注
律诗校验
词格校验
曲格校验
对联校验
自动笺注
课堂
律绝创作
填词入门
公开课
学习指南
其它
简繁转换
诗社
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
按出处分类
按人物分类
检索结果:
全部
198
典故
3
词典
186
佛典
3
其它
6
共198,分14页显示
上一页
3
4
5
6
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9
10
11
12
下一页
词典
(续上)
死不认错
强制认领
国家承认
俯首认罪
半道儿认姐姐
不认得字的
自认倒楣
给个棒锤当针认
只认钱不认人
文书认證
无可否认
不认帐
认床
认背
法定认领
《国语辞典》:
死不认错(死不认错)
拼音:
sǐ bù rèn cuò
执意不肯承认错误。如:「人不怕犯错,怕的就是死不认错。」
分类:
执意
不肯
承认
认错
错误
《国语辞典》:
强制认领(强制认领)
拼音:
qiǎng zhì rèn lǐng
非婚生子女未经生父认领者,由本人、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依法律请求其生父认领,称为「强制认领」。也称为「法定认领」。
分类:
经生
生父
认领
由本
本人
生母
法定代理
《国语辞典》:
国家承认(国家承认)
拼音:
guó jiā chéng rèn
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是否具备国家的条件,有无诚意遵守国际法和履行国际义务所作的确认。
分类:
国家
新国
是否
《国语辞典》:
俯首认罪(俯首认罪)
拼音:
fǔ shǒu rèn zuì
低头承认自己的罪行。如:「抢劫银行的嫌犯在證据确凿的情况下,终于俯首认罪。」
分类:
低头
承认
自己
罪行
《国语辞典》:
半道儿认姐姐(半道儿认姐姐)
拼音:
bàn dào ér rèn jiě jie
(歇后语)
1.多馀。认姐姐,结拜为姐妹。馀音谐「姨」。姨儿,母亲的姊妹。如:「你知道就好了,何必要说出口,真是半道儿认姐姐──多馀。」
2.多疑。疑音谐「姨」。如:「你别老是不放心他,真是半道儿认姐姐──多疑。」
分类:
歇后语
多疑
多馀
姐姐
音谐
结拜
姐妹
《国语辞典》:
不认得字的(不认得字的)
拼音:
bù rèn de zì de
不识字。《
红楼梦
》第四二回:「后来大人知道了,打的打,骂的骂,烧的烧,才丢开了。所以咱们女孩儿家,不认得字的倒好。」
分类:
不识
识字
《国语辞典》:
自认倒楣(自认倒楣)
拼音:
zì rèn dǎo méi
接受吃亏的事实而不去计较。如:「他因为贪便宜,一时大意,买到假的字画,只好自认倒楣了。」
分类:
接受
吃亏
事实
不去
计较
《国语辞典》:
给个棒锤当针认(给个棒锤当针认)
拼音:
gěi ge bàng chuí dàng zhēn rèn
(谚语)比喻人不知变通。如:「小王是一个实心眼儿的人,给个棒锤当针认,没想到一句玩笑话,他却认了真。」
分类:
谚语
不知
知变
变通
《国语辞典》:
只认钱不认人(只认钱不认人)
拼音:
zhǐ rèn qián bù rèn rén
只重视钱财,不重视人。形容人非常势利,见钱眼开。如:「现今社会越来越功利,大多数人只认钱不认人,人情味也日趋淡薄。」
分类:
重视
钱财
不重
势利
《国语辞典》:
文书认證(文书认證)
拼音:
wén shū rèn zhèng
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与公文的真实性,由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与人员签名或盖章予以證明。基本上认證行为应由政府外交或领事机关行使,使公證文书在国外发生效力。
分类:
有法
法律
意义
文件
公文
真实性
《国语辞典》:
无可否认(无可否认)
拼音:
wú kě fǒu rèn
不能不承认。如:「经过军中严格的训练,无可否认的,他在身心各方面都有长足的进步。」
分类:
不能不
承认
《国语辞典》:
不认帐(不认帐)
拼音:
bù rèn zhàng
不承认这件事。如:「这笔帐款有你的签名,不怕你不认帐。」《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三:「万一家中忌讳,故意不认帐起来,这事也是有的,须要防他。」
分类:
不承
承认
《国语辞典》:
认床(认床)
拼音:
rèn chuáng
只在自己睡惯的床铺安眠,换了床铺便不得安枕。如:「他有认床的习惯,每次外宿,他便不得安眠。」
分类:
只在
自己
床铺
安眠
便不
得安
《国语辞典》:
认背(认背)
拼音:
rèn bèi
背,运气坏。认背指逆来顺受、承受不幸。如:「损失许多东西,问谁赔,只好认背了。」
分类:
运气
逆来顺受
承受
不幸
《国语辞典》:
法定认领(法定认领)
拼音:
fǎ dìng rèn lǐng
有事实足认其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认领之诉,请求法院判决促使生父认领其子女。
分类:
有事
事实
实足
为非
生父
粤ICP备17077571号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客服:+86 136 0901 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