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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均田
(1). 汉 代按等级分赐田地的制度。《汉书·王嘉传》:“詔书罢菀,而以赐 贤 二千餘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 颜师古 注引 孟康 曰:“自公卿以下至於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於品制中令均等。今赐 贤 二千餘顷,则坏其等制也。”
(2). 北魏 至 唐 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文献通考·田赋一:“ 魏孝文 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过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文献通考·田赋二:“ 孝文 太和 元年……均田之制,始於此矣。九年,下詔均给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刘泽华 等《中国古代史》第十章第五节:“ 北魏 政权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稳定社会秩序,便着手解决土地问题,于公元485年( 孝文帝 太和 九年)颁布了均田令。”
耘田。大戴礼记·夏小正:“农率均田。率者,循也,均田者,始除田也。言农夫急除田也。” 孔广森 补注:“均读为耘,故传言除田也。”
《漢語大詞典》:夫田
(1).古代有计口受田制度。一夫所受之田,谓之夫田。后汉书·仲长统传:“限夫田以断并兼,定五刑以救死亡。”
(2).指计口受田制度。 清 曹寅 《东皋草堂记》:“国家奠畿辅之重,鉴前 明 府卫之弊,因 盛京 夫田之制,得寓兵於农之法。”
《漢語大詞典》:还受(還受)
(1). 北魏 至 隋 行均田制时,男女到达一定年龄计口授与若干亩露田,年老免赋或身亡交还。“还受”指接受和归还露田。魏书·食货志:“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隋书·食货志:“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参见“ 露田 ”。
(2).谓受到还报。 明 无名氏 《驻马听·怨别》曲:“多应是前生欠下,今生还受。”
《漢語大詞典》:露田
北魏 田制,有露田、桑田、麻田之别。种谷物之田谓之“露田”。魏书·食货志:“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 章炳麟 《訄书·定版籍》:“今之大法,自池、井、海、堧有盐而外,露田稻冣长,黍稷粱麦各有品也。居宅与树蓺之地次之。” 李大钊 《土地与农民》一:“﹝ 北魏 孝文帝 均田法﹞均田法的大要是把田地分为露田与桑田二类……露田,即种谷的田。”
分類:田制桑田
《漢語大詞典》:口井
计口分田,实行井田制。汉书·王莽传中:“予前在大麓,始令天下公田口井。” 颜师古 注:“计口而为井田。”
《漢語大詞典》:口数粥(口數粥)
旧俗农历十二月廿五日煮赤豆粥,全家计口而食,称“口数粥”或“口数”。 宋 范成大 《腊月村田乐府十首》序:“二十五日煮赤豆作糜,暮夜闔家同饗,云能辟瘟气,虽远出未归者亦留贮口分,至襁褓小儿及僮僕皆预,故名口数粥。”按,一说云:廿四日作糖豆粥,谓之“口数”。参见“ 口数 ”。
《漢語大詞典》:口数(口數)
(1).人数。管子·度地:“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商君书·垦令》:“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汉书·高帝纪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
(2).指口数粥。 宋 范成大 《腊月村田乐府·口数粥行》:“大杓轑鐺分口数,疫鬼闻香走无处。” 宋 周密 武林旧事·岁晚节物:“二十四日,谓之‘交年’,祀灶用花餳米饵,及烧替代,及作糖豆粥,谓之‘口数’。”参见“ 口数粥 ”。
分類:口数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