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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天讨(天討)
上天的惩治。书·皋陶谟:“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后以王师征伐为“天讨”,意谓禀承天意而行。后汉书·光武帝纪赞:“神旌乃顾,递行天讨。” 唐 杨炯 《青州刺史齐贞公宇文公神道碑》:“ 鲁 伯禽 始得征伐, 周穆王 遂行天讨。”《封神演义》第六七回:“今大王行弔民伐罪之师,正代天以彰天讨,救民于水火。” 清 陈梦雷 《题宁海将军白沙受降图》诗:“天讨原无敌,王师自有真。”
《漢語大詞典》:遵禀
犹言遵照禀承。 宋 岳飞 《奏措置虔贼状》:“伏望圣慈速赐指挥,以凭遵禀施行。”续资治通鉴·宋高宗建炎二年:“谓之立异好胜,谓之沽誉买直……谓之不遵禀处分,言章交攻,命令切责。”
分類:遵照禀承
《國語辭典》:天罚(天罰)  拼音:tiān fá
1.老天诛罚有罪的人。《国语。晋语五》:「晋为盟主,而不修天罚,将惧及焉。」《三国演义》第八○回:「嗣武二祖,躬行天罚。」
2.父母之丧。晋。陶渊明〈祭程氏妹文〉:「昔在江陵,重罹天罚。」
《漢語大詞典》:训政(訓政)
(1).旧时皇帝退位为太上皇,嗣皇帝仍须禀承训示处理大政,或皇太后垂帘听政,皆谓之“训政”。 清 朱圭 《〈御制毓庆宫记〉恭跋》:“丙辰元日,重光重轮,授璽於我皇上,以 毓庆宫 为重华之协,训政、听政者三年,所谓继德者如是之久而化成也。” 清 黄遵宪 《感事》诗:“授受元辰纪上仪, 帝尧 训政典留貽。” 何刚德 《春明梦录》卷下:“ 孝钦太后 重出训政,引见迟至黎明,则微露倦勤意矣。”
(2).指 孙中山 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就可结束训政,开始宪政阶段。
《漢語大詞典》:天届(天屆)
古时统治者谓禀承天意实行诛伐。语本诗·鲁颂·閟宫:“致天之届,于 牧 之野。” 汉 王粲 《柳赋》:“昔我君之定武,致天届而徂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