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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诛论(誅論)
谓定死罪。汉书·南粤传:“又风闻老夫父母坟墓已坏削,兄弟宗族已诛论。”
分類:定死死罪
《漢語大詞典》:磬甸
语出礼记·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后用以指犯有死罪的贵族和显宦。《隋书·高帝纪上》:“往者国衰甫尔,已创阴谋,积恶数旬, 昆吾 方稔。泣诛磬甸,宗庙以寧。此又公之功也。”
《国语辞典》:昧死以闻(昧死以闻)  拼音:mèi sǐ yǐ wén
冒著死罪进言。表示谨慎惶恐。《史记。卷四三。赵世家》:「老臣贱息舒祺最少,不肖,而臣衰,窃怜爱之,愿得补黑衣之缺以卫王宫,昧死以闻。」也作「没死以闻」。
《国语辞典》:没死以闻(没死以闻)  拼音:mò sǐ yǐ wén
冒著死罪向君王进言。表示诚惶恐惧。《战国策。赵策四》:「老臣贱息舒祺最少,不肖,而臣衰,窃爱怜之,愿得补黑衣之数以卫王宫,没死以闻。」也作「昧死以闻」。
《国语辞典》:无头罪(无头罪)  拼音:wú tóu zuì
杀头死罪。元。高文秀《遇上皇》第三折:「止不过泪若扒推,这的是自寻的无头罪。」
《國語辭典》:缓决(緩決)  拼音:huǎn jué
已判死刑的犯人,经处决宣告后,依据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限内,暂缓处决,称为「缓决」。
《漢語大詞典》:劾死
判决死罪。汉书·律历志上:“ 寿王 候课,比三年下,终不服。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
《漢語大詞典》:不测之罪(不測之罪)
指大罪,死罪。 战国 乐毅 《报燕惠王书》:“临不测之罪,以幸为利,义之所不敢出也。” 汉 司马迁 《报任少卿书》:“今 少卿 抱不测之罪,涉旬月,迫季冬;僕又薄从上 雍 ,恐卒然不可为讳,是僕终已不得舒愤懑以晓左右,则长逝者魂魄私恨无穷。”《好逑传》第十三回:“莫非朝议以我前罪尚轻,又加以不测之罪么?”
分類:死罪
《漢語大詞典》:十死不问(十死不問)
谓即使犯十次死罪也予宽恕。北史·艺术传上·皇甫玉:“ 孝昭 赐 赵郡王 十死不问, 王 喜曰:‘ 皇甫玉 相臣,云当恶死,今復何虑?’”参见“ 十死 ”。
《漢語大詞典》:十死
(1).本指十种情况必死,引申为极端危险。六韬·战车:“ 武王 曰:‘十死之地奈何?’ 太公 曰:‘往而无以还者,车之死地也;越絶险阻,乘敌远行者,车之竭地也……此十者,车之死地也。’” 北周 庾信 《哀江南赋》:“过漂渚而寄食,託芦中而渡水。届於七泽,滨於十死。”
(2).指犯十次死罪。言其多。周书·李穆传:“ 太祖 美其志节,乃叹曰:‘人之所贵,唯身命耳, 李穆 遂能轻身命之重,济孤於难……’乃特赐铁券,恕以十死。”新唐书·桓彦范传:“时 武三思 以迁太后衔恚……五月,加特进,封 扶阳郡王 ,赐姓 韦 ,同后属籍,锡金银、锦绣,皆以铁券恕十死,令朝朔望。”
(3).死十次。夸张说法。 唐 段成式 酉阳杂俎·盗侠:“ 黎 唯而趋入,拜伏曰:‘向迷丈人物色,罪当十死。’”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聂小倩:“﹝ 聂小倩 ﹞欢喜谢曰:‘君信义,十死不足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