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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断屠月(斷屠月)
唐 律以每年正、五、九月为停止执行死刑的月份。 明 陆深 《传疑录》:“ 唐 朝新格,又以正月、五月、九月为忌月,至今仕宦上任避之。此本无谓, 房玄龄 等损益《隋律》,亦存之以不行刑,谓之断屠月。” 清 钱大昕 十驾斋养新录·断屠月禁杀日:“《唐律》……断屠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断屠月谓正月、五月、九月。”
《國語辭典》:缓决(緩決)  拼音:huǎn jué
已判死刑的犯人,经处决宣告后,依据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限内,暂缓处决,称为「缓决」。
《漢語大詞典》:朝审(朝審)
明 清 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 明 天顺 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二:“﹝ 永乐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 天顺 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清 王士禛 《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天雨花》第六回:“话説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 清 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处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先朝审,后秋审。参阅《清通典·刑法四·刑制》
《國語辭典》:枪毙(槍斃)  拼音:qiāng bì
以枪射死。如:「谋害多条人命的凶手,已于今天凌晨枪毙。」也作「枪决」、「鎗毙」、「鎗决」。
《國語辭典》:鎗毙(鎗斃)  拼音:qiāng bì
用鎗射杀,是执行死刑的一种方法。如:「今天枪毙了一名劫匪。」也作「枪毙」、「枪决」、「鎗决」。
《國語辭典》:秋审(秋審)  拼音:qiū shěn
古代各省死罪人犯,至秋季由刑部覆核定罪,在秋后处决,称为「秋审」。《六部成语注解。刑部》:「秋审:当时立即处断,谓之热审。其馀各案统请刑部核议奏明定罪,每年秋后处决,谓之秋审。」
《國語辭典》:陪绑(陪綁)  拼音:péi bǎng
1.古时处决人的时候,把囚犯和应处决的人一同绑至刑场,用来警惕囚犯,称为「陪绑」。如:「经过这次陪绑,他吓得说不敢再做坏事了。」
2.引申为随同受苦。
《漢語大詞典》:十直日
指一月中规定禁止执行死刑、屠宰、渔钓的十天。此法始于 唐 律。 唐 长孙无忌 《唐律疏议·断狱下》:“其所犯虽不待时,若於断屠月,谓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杀日,谓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虽不待时,於此月日,亦不得决死刑。”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八:“ 武德 二年正月甲子下詔曰:‘……自今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十直日,竝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杀。’” 宋 赵与时 宾退录卷三:“今断狱律疏议列此十日谓之十直日。”道家以此十直日为明真斋日。参见“ 十斋日 ”。参阅云笈七籤卷三七。
《漢語大詞典》:殊死刑
斩首的死刑。后汉书·梁统传:“臣窃见 元 哀 二帝轻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 李贤 注:“《东观记》曰:‘ 元帝 初元 五年,轻殊死刑三十四事; 哀帝 建平 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
分類:斩首死刑
《國語辭典》:决不待时(決不待時)  拼音:jué bù dài shí
旧时对已判死刑的重刑犯,不待秋后而立即执行。《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一》:「强盗肆行劫杀,按赃拟辟,决不待时。」《醒世恒言。卷三三。十五贯戏言成巧祸》:「准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者,斩加等,决不待时。」
《國語辭典》:就地正法  拼音:jiù dì zhèng fǎ
在犯罪所在地执行死刑。《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六五回:「因为案情重大,并且是积案累累的,就办了一个就地正法。」
分類:执行死刑
《漢語大詞典》:句决(句決)
(1). 汉 代 乌桓 妇女的首饰。后汉书·乌桓传:“妇人至嫁时乃养髮,分为髻,著句决,饰以金碧,犹中国有簂步摇。”
(2).旧时执行死刑的司法程序之一。 清 制,各地判处死刑的案件,须申报刑部转奏皇帝决定,凡经皇帝朱笔画钩者,即照原拟罪名处决,谓之句决。清史稿·穆宗纪一:“今年例停句决, 何桂清 统兵失律,仅予斩候,已属法外之仁。”
《國語辭典》:监斩(監斬)  拼音:jiān zhǎn
监督执行死刑。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三折:「窦娥告监斩大人,有一事肯依,窦娥便死而无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