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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法头例首
税款
赎例
擅兴律
例规
例章
《漢語大詞典》:法头例首(法頭例首)
指首先受到刑法条例惩处的人。 清 孔尚任 《桃花扇·草檄》:“可怜俺 侯公子 ,做了个法头例首。”
《國語辭典》:税款(稅款)  拼音:shuì kuǎn
税金。如:「缴纳税款」、「退还税款」。
《漢語大詞典》:赎例(贖例)
赎罪的条例。明史·刑法志一:“是时重修条例,奏定赎例……大抵赎例有二:一罚役,一纳钞,而例復三变。” 清 全祖望 《陈卜年志》:“ 管村 之子 承勋 前往救父,时 陕中 开赎例, 管村 之故人裒金五千,以与 承勋 , 管村 得赎免死。”
分類:赎罪条例
《漢語大詞典》:擅兴律(擅興律)
我国古代关于处分未奉诏旨擅自发兵以及其他有关罪行的刑法条例。《唐律疏议·“擅兴”题解》:“擅兴律者, 汉 相 萧何 创为兴律, 魏 以擅事附之,名为擅兴律。 晋 復去擅为兴。又至 高齐 ,改为兴擅律。 隋 开皇 改为擅兴律。虽题目增损,随时沿革,原其旨趣,意义不殊。大事在於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参见“ 擅兴 ”。
《漢語大詞典》:擅兴(擅興)
(1).无诏旨擅自发兵。史记·太史公自序:“天下已平,亲属既寡; 悼惠 先壮,实镇东土。 哀王 擅兴,发怒诸 吕 , 駟钧 暴戾,京师弗许。”资治通鉴·后汉高祖天福十二年:“擅兴者不罪,则疆埸有生事者矣;丧师者获存,则行陈无效死者矣。” 胡三省 注:“无詔旨而擅发兵,谓之擅兴。”
(2).见“ 擅兴发 ”。
《國語辭典》:例规(例規)  拼音:lì guī
1.由惯例而成立的规则。如:「新进会员,必须先自我介绍,这是本会的例规。」
2.泛称法例、规则。《清史稿。卷四七六。循吏列传一。江皋列传》:「革四府徵粮例规,积弊一清。」
《漢語大詞典》:例章
条例章程。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孙文革命运动清方档案》:“又缉匪贵用精於捕务之将弁,而尤在重用眼綫,水陆来往,川资犒赏所费甚鉅,现时财力艰窘,几难筹措,且无例章报销。”
分類:条例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