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约法(約法)  拼音:yuē fǎ
1.以法规相约束。《韩诗外传》卷一○:「制礼约法于四方,臣弗如也。」
2.国家宪法制订以前,由议会制定让政府跟民众相约共守的法律。
《漢語大詞典》:摄官(攝官)
(1).任职的谦词。表示暂时代理。左传·成公二年:“敢告不敏,摄官承乏。” 杨伯峻 注:“摄,代也。承乏亦谦词,表示某事由於缺乏人手,只能由自己承当。此固当时辞令。” 晋 潘岳 《〈秋兴赋〉序》:“僕,野人也,偃息不过茅屋茂林之下,谈话不过农夫田父之客,摄官承乏,猥厕朝列。” 南朝 梁 范云 《古意赠王中书》:“摄官青琐闥,遥望凤皇池。”
(2).暂行代理的非正式任命的官员。 唐 杨炯 《遂州长江县孔子庙堂碑》:“道协 周公 ,神交帝 唐 。摄官从事,冕服端章。”旧五代史·唐书·庄宗纪五:“州县官在任考满,即具关申送吏部格式,本道不得差摄官替正官。”资治通鉴·后梁均王贞明六年:“ 萧顷 与 琪 同为相, 顷 谨密而阴伺 琪 短。久之,有以摄官求仕者, 琪 輒改摄为守, 顷 奏之。” 胡三省 注:“ 欧 《史》曰:‘ 琪 所私吏当得试官, 琪 改试为守,为 顷 所发。’”《续资治通鉴·宋孝宗淳熙十二年》:“二 广 两荐之士,许试摄官,谓之‘试额’。”
《国语辞典》:缓徵(缓徵)  拼音:huǎn zhēng
1.对发生灾荒的地方,暂行停徵钱粮。
2.延缓徵集。依兵役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徵兵及龄男子,因在学及犯罪者,得予缓徵。
《漢語大詞典》:捐例
清 代朝廷纳资捐官的规例。分暂行事例及现行常例两种。 清 薛福成 《上曾侯相书》:“今之由捐例进者,推其本意,不过以官为市而已。”清史稿·选举志七:“捐例不外拯荒、河工、军需三者,曰暂行事例,期满或事竣即停,而现行事例则否……大抵贡监、衔封、加级、纪録无关銓政者,属现行事例。”
《國語辭典》:书扣子(書扣子)  拼音:shū kòu zi
说评书到紧张时暂行停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