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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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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9
分类词汇
直辖市
公法上职务关系
心理建设
五大建设
政治建设
复决权
院辖市
乡公所
区公所
《国语辞典》:
直辖市(直辖市)
拼音:
zhí xiá shì
由中央直接管辖的都市,为我国第一层级地方自治团体。凡人口数达一百二十五万,且于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报行政院核定设直辖市。目前我国有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园市六个直辖市。也称为「院辖市」。
分类:
直辖市
由中
中央
直接
接管
管辖
都市
为我
层级
地方自治
团体
《国语辞典》:
公法上职务关系(公法上职务关系)
拼音:
gōng fǎ shàng zhí wù guān xi
特定人由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对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负有职务义务的关系。
分类:
定人
特别
法律
原因
对国
国家
地方自治
团体
《国语辞典》:
心理建设(心理建设)
拼音:
xīn lǐ jiàn shè
1.调整心态以增加适应力。如:「心理建设完全的人,不会因为遇到小小挫折,就灰心气馁。」
2.地方自治的五大中心工作之一。以知行哲学为基础,以心理的澈底改造为前提,力求打破知易行难的旧观念,发挥实践的新精神。是孙文学说中革命建国的基本要件。
分类:
调整
地方自治
心态
五大
增加
大中
中心
适应
应力
《国语辞典》:
五大建设(五大建设)
拼音:
wǔ dà jiàn shè
建立地方自治的五项中心工作。即心理建设、伦理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总称为「五大建设」。
分类:
建立
立地
地方自治
五项
中心
建设
伦理
《国语辞典》:
政治建设(政治建设)
拼音:
zhèng zhì jiàn shè
地方自治五大中心工作之一,以建国大纲为法典,以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各种业务为内容,以训练人民行使四权为起点。
分类:
地方自治
五大
大中
中心
建国大纲
为法
法典
《国语辞典》:
复决权(复决权)
拼音:
fù jué quán
公民依《公民投票法》有权对法律、重大政策、《宪法》修正案及地方自治法规等行使复决。
分类:
公民
法律
重大
大政
政策
修正
地方自治
法规
行使
复决
《国语辞典》:
院辖市(院辖市)
拼音:
yuàn xiá shì
即「直辖市」。为我国第一层级地方自治团体,由行政院直接管辖。参见「直辖市」条。
分类:
为我
层级
地方自治
团体
由行
行政
直接
接管
管辖
《国语辞典》:
乡公所(乡公所)
拼音:
xiāng gōng suǒ
县以下的地方自治单位。设乡长一人,综理乡政。分设民政、财政、建设、户籍、兵役等课,分掌各有关事项。
分类:
地方自治
乡长
一人
《國語辭典》:
区公所(區公所)
拼音:
qū gōng suǒ
市以下的地方自治组织,设区长一人,综理全区政务,并承市长之命,办理自治行政及交办事项。
分類:
掌管
管区
地方自治
事务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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