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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合议(合議)
共同商议。 汉 赵晔 吴越春秋·王僚使公子光传:“ 光 欲谋杀 王僚 ,未有所与合议。” 宋 王禹偁 《乡老献贤能书赋》:“合议於众寡,定谋於耉老。” 艾明之 《雨》:“他们已经暗暗合议好,要把 季阿镜 请去一起吃饭的。”
《國語辭典》:合议庭(合議庭)  拼音:hé yì tíng
为「独任庭」之相对概念。指有三人以上之法官出庭共同审理诉讼案件,称为「合议庭」。一、二审法院的合议庭,都由三位法官组成,以庭长为审判长,庭员一人为受命法官,另一庭员为陪席法官;三审法院的合议庭则由五位法官组成,包括一位审判长和四位法官。
《國語辭典》:合议制(合議制)  拼音:hé yì zhì
为「独任制」之相对概念。法院审判案件,如由三名(或五名)法官共同行使裁判权者,即为合议制。除地方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高等行政法院简易诉讼程序、智慧财产法院民事第一审诉讼程序及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采行独任制审判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均是以采行合议制审判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