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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AI词典》:受法  拼音:shòu fǎ
1. 遵从法令,接受法律约束。例:“吏民受法,上下无敢僭越。”
2. 接受佛教或道教的教义、戒律。多指弟子从师修习宗教法门,例:“年方弱冠即入山受法,精研佛理。”
3. 遭受法律惩处,被施加刑罚。例:“作奸犯科者,必当受法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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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词典》:法益  拼音:fǎ yì
【法益】刑法学术语,指由法律确认并保护的、可能被犯罪行为侵害或威胁的各类生活利益,涵盖个人法益(如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社会法益(如公共安全、公序良俗)、国家法益(如国家安全、国家财产)等范畴,是界定犯罪、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核心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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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灭趾(滅趾)  拼音:miè zhǐ
受法律制裁。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奏启》:「若能辟礼门以悬规,标义路以植矩,然后踰垣者折肱,捷径者灭趾,何必躁言丑句,诟病为切哉!」
《AI词典》:避辟  拼音:bì pì
犹躲避、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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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拼音:fǎ wǎng huī huī,shū ér bù lòu
犯罪者难能永久逍遥法外,终究必受法律制裁。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心存侥倖作奸犯科。」
《國語辭典》:打死人不偿命(打死人不償命)  拼音:dǎ sǐ rén bù cháng mìng
指人权大势大,虽蛮横霸道,也能不受法律制裁。元。无名氏《陈州粜米。楔子》:「我是那权豪势要之家,累代簪缨之子,打死人不要偿命,如同房檐上揭一个瓦。」
《國語辭典》:禁品  拼音:jìn pǐn
受法令管制的物品。如:「贩售犀牛角、虎骨等禁品的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三归受法  拼音:
【佛学大辞典】
(仪式)三归者在家入道之戒法,宜自师受之。其受之之法,先忏悔从前之邪非,起淳净之信,一心合掌随师口授一归,而己亦唱一归。如此三周三归,谓之受三归。释氏要览上曰:「阿含经云:于受归戒前先须忏悔,然后受三归。」
自受法乐  拼音:
【佛学大辞典】
(术语)法乐者玩妙法真味,而自乐之谓也,其法乐受于自身,故云自受法乐。唯识论十曰:「自受用身,常自受用广大法乐。」二教论下曰:「诸佛菩萨自受法乐,故各说自證三密门。」
何耶揭哩婆观世音菩萨受法坛  拼音:
【佛学大辞典】
(经名)一卷,失译人名。说马头观音之坛法。
受法  拼音:
【佛学大辞典】
(术语)随师入灌顶坛受一印一明乃至三部五部之法,名受法,各随其法有浅深广略之仪式作法,有意者应先受结缘灌顶,次第进入。
六受法  拼音:
【佛学大辞典】
(名数)(参见:六受)
【三藏法数】
(出大集法门经)
〔一、眼触受〕,触,即触著,亦对也。受,领纳也。谓眼与好恶之色相触对时,即生苦乐之受,是名眼触受。
〔二、耳触受〕,谓耳与好恶之声相触对时,即生苦乐之受,是名耳触受。
〔三、鼻触受〕,谓鼻与香臭之物相触对时,即生苦乐之受,是名鼻触受。
〔四、舌触受〕,谓舌与美恶之味相触对时,即生苦乐之受,是名舌触受。
〔五、身触受〕,谓身与美妙粗恶之境相触对时,即生苦乐之受,是名身触受。
〔六、意触受〕,谓意分别五尘好恶妍丑之境,即生苦乐之受,是名意触受。(五尘者,色尘、声尘、香尘、味尘、触尘也。)
六受  拼音:
【佛学大辞典】
(术语)受领于六根之六尘曰六受,行住坐卧语默曰六作。又六根之作业也。止观二之二曰:「若有诸尘,须舍六受。若无财物,须连六作。」
受法经  拼音:
【佛学大辞典】
(经名)二卷,就现在未来之苦乐而作四料简。此经出中阿含经四十五。
受法灌顶  拼音:
【佛学大辞典】
(修法)凡真言法以三昧耶戒为始受一尊法乃至阿阇梨必行灌顶之圣式,谓之受法灌顶。
能听受法  拼音:
【三藏法数】
谓既亲近善知识,又能听受正法,生长善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