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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制敕
亦作“ 制勅 ”。 皇帝的诏令。旧唐书·后妃传上·中宗韦庶人:“ 安乐 恃宠骄恣,卖官鬻狱,势倾朝廷,常自草制敕,掩其文而请帝书焉。”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六:“时露布之文,类制勅之体,盖执笔者悮,颇为识者所嗤。” 宋 范仲淹 《推委臣下论》:“置门下封駮司,使制勑无得悮者。”
《漢語大詞典》:制敕
见“ 制敕 ”。
《漢語大詞典》:制敕(制勅)
见“ 制敕 ”。
《漢語大詞典》:缴奏(繳奏)
谓给事中行使职权,驳正制敕之违失而封还章奏。宋史·刘一止传:“﹝ 刘一止 ﹞迁给事中……居琐闥百餘日,缴奏不已,用事者始忌。”续资治通鉴·宋哲宗绍圣元年:“帝曰:‘去冬以宫中缺人使令,因召旧人十数辈,此何繫外廷利害,而 范祖禹 、 丰稷 、 文及甫 并有章疏陈古今祸福以动朕听, 希纯 等又缴奏争之,何乃尔也!’”
《漢語大詞典》:批敕
代皇帝批示处理奏章和对草拟的制敕签署意见。 唐 罗隐 《送李右丞分司》诗:“在省曾批敕,中臺肯於黄敕后批之。吏曰:‘宜别连白纸。’ 藩 曰:‘别以白纸,是文状,岂曰批敕耶!’ 裴垍 言於帝,以为有宰相器。” 宋 苏轼 《送顾子敦奉使河朔》诗:“平生批敕手,浓墨写黄纸。”
《國語辭典》:缴还(繳還)  拼音:jiǎo huán
交还。《三国演义》第二回:「据汝害民,本当杀却;今姑饶汝命。吾缴还印绶,从此去矣。」
《漢語大詞典》:科参(科參)
明 代凡制敕有失,得封还执奏,内外章疏下,则由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科臣参驳称为“科参”。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明 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駮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駮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