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综合
诗话
词话
古籍检索
类书集成
查询
诗词
典故词汇
对仗词汇
词谱
曲谱
诗词地图
登录
韵典
平水韵
词林正韵
中原音韵
中华通韵
校注
律诗校验
词格校验
曲格校验
对联校验
自动笺注
课堂
律绝创作
填词入门
公开课
学习指南
其它
简繁转换
诗社
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
按出处分类
按人物分类
检索结果:
全部
265
典故
2
词典
231
佛典
13
其它
19
共231,分16页显示
上一页
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3
4
5
6
下一页
词典
(续上)
主判
佥判
察判
分判
判牍
判别
批判
一判
部判
判却
改判
判县
判明
公判
试判
《漢語大詞典》:
主判
唐 宋 时高级官员兼任较低职务之称。 宋
曾巩
《福州奏乞在京主判闲慢曹局状》
:“伏望圣慈悯惻,以臣老母见在京师,与臣一在京主判閒慢曹局差遣,或就移近京一便郡,庶便亲养。” 明
王鏊
《
震泽长语·官制
》
:“ 宋 初承 五代 ,三省无专职,臺省寺监无定员,类以它官主判。”
分類:
高级官员
兼任
职务
《漢語大詞典》:
佥判(僉判)
(1).即签判。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为 宋 代各州幕职,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 宋
陆游
《
老学庵笔记
》
卷三:“ 晏安恭 为 越州 教授, 张子韶 为僉判。”
《
警世通言·拗相公饮恨半山堂
》
:“﹝ 王安石 ﹞初任 浙江 庆元府 鄞县 知县……转任 扬州 僉判。”
(2).指做佥判官。 明
汪廷讷
《狮吼记·访友》
:“下官僉判 凤翔 三年,蒙恩召直史馆。”
(3).签名并作判词。 明
袁宏道
《与倪崧山》
:“大约手疲於僉判,眼疲於簿领。”
分類:
签名
并作
判官
签书
判词
书判
官厅
公事
《漢語大詞典》:
察判
审理判决。
《
南齐书·武帝纪
》
:“戊戌,詔曰:‘水潦为患,星纬乖序,京都囚繫,可尅日讯决;诸远狱委刺史以时察判。’”
分類:
审理
审理判决
判决
《漢語大詞典》:
分判
(1).剖析;评断。 南朝 宋 刘义庆
《
世说新语·文学
》
:“三乘佛家滞义, 支道林 分判,使三乘炳然。”
《
陈书·宣帝纪
》
:“自今应尚书曹、府、寺、内省监、司文案,悉付局参议分判。”
(2).分离。 宋
陶谷
《
清异录·鹰觜香
》
:“ 番禺 牙侩 徐审 与舶主 何吉罗 洽密,不忍分判。”
分類:
分离
剖析
评断
《漢語大詞典》:
判牍(判牘)
批阅公文。 清
薛福成
《
庸盦笔记·史料一·咸丰季年三奸伏诛
》
:“是时 周文勤公 以户部尚书协办大学士,而 肃顺 亦为户部尚书,同坐堂皇判牘。”
分類:
批阅
公文
《國語辭典》:
判别(判別)
拼音:
pàn bié
分别。如:「你如何判别食物的好坏呢?」
分類:
判别
辨别
《國語辭典》:
批判
拼音:
pī pàn
1.在公文上批示或判决。《三国演义》第五七回:「统手中批判,口中发落,耳内听词,曲直分明,并无分毫差错。」
2.是非的判断。哲学上有二义:一为对一种学说基本假设正确与否的判断。二为对我们认识能力所能达到界限的判断。
分類:
批判
评论
批示
判断
评断
错误
思想
言行
批驳
否定
《骈字类编》:
一判
太??经一判一合天地备矣
又晋书刘毅传见一子下
《漢語大詞典》:
部判
分别判处。
《
二刻拍案惊奇
》
卷二十:“以致山中虎狼食人,川中波涛溺人,有冥数不该不行分别,误伤性命的,多一一詰责,据案部判。随人善恶细微,各彰报应。”
分類:
分别
判处
《漢語大詞典》:
判却(判卻)
豁出;拼上。 唐
高骈
《送春》
诗:“春光看欲尽,判却醉如泥。” 宋
张元干
《临江仙·赵端礼重阳后一日置酒坐上赋》
词:“判却为花今夜醉,大家且泛鹅黄。”
分類:
豁出
《國語辭典》:
改判
拼音:
gǎi pàn
法官或竞赛裁判更改原先所作的判决。如:「由于新事證的出现,洗清被告的冤情,法官改判无罪。」「原已判定安全上垒的球员,对方教练提出抗议,后经重播辅助判决,改判回垒不及遭触杀出局。」
分類:
法院
更改
原来
判决
《漢語大詞典》:
判县(判縣)
古礼。卿大夫两面悬乐器,称为“判悬”。县,同“ 悬 ”。
《
周礼·春官·小胥
》
:“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云:“宫县,四面县;轩县,去其一面;判县,又去其一面;特县,又去其一面。”
分類:
古礼
卿大夫
两面
悬乐
乐器
《國語辭典》:
判明
拼音:
pàn míng
分辨清楚。如:「法官要判明案情,勿纵勿枉。」
分類:
辨别
清楚
《國語辭典》:
公判
拼音:
gōng pàn
1.在公开的法庭审理判决。
2.公众评断判别。
分類:
公正
公开
评判
审理
完结
案件
当众
判决
乙部
《漢語大詞典》:
试判(試判)
唐 代选拔人才的考试项目之一。考察其审定文字的能力以断定其文理是否优长。
《
新唐书·选举志下
》
:“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
《初刻拍案惊奇》
卷五:“有个姓 刘 的,是个应袭公子,到京师袭荫求官……吏部试判已毕,道是必成。” 清
顾炎武
《
日知录·判
》
:“试判起於 唐高宗 时,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牘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絶’。”参阅
《
新唐书·选举志下
》
。
分類:
选拔
人才
考试
考察
审定
文字
能力
断定
文理
是否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3275
粤ICP备17077571号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客服:+86 136 0901 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