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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非是
(1).谓不正当的事。管子·明法解:“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是。”
(2).以非为是。荀子·修身:“非是是非谓之愚。” 杨倞 注:“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则谓之愚。”
(3).不正常,意外。
(4).不当;有过错。汉书·外戚传下·定陶丁姬:“臣前奏请葬 丁姬 復故,非是。” 唐 韩愈 《送侯参谋赴河中幕》诗:“侵官固非是,妄作谴可惩。”
《國語辭典》:不消  拼音:bù xiāo
1.不必、无须。《五代史平话。梁史。卷上》:「若去劫他时,不消贤弟下手。」元。关汉卿《窦娥冤。楔子》:「这不消你嘱付,令嫒到我家,就做亲女儿一般看承她。」
2.无法承受。《水浒传》第八回:「林冲叫一声:『哎也!』急缩得起时,泡得脚面红肿了。林冲道:『不消生受』。」
《國語辭典》:乖违(乖違)  拼音:guāi wéi
1.违背、背离。汉。王充《论衡。顺鼓》:「若事,臣子之礼也;责让,上之礼也。乖违礼意,行之如何?」
2.失误、不当。《周书。卷七。宣帝纪》:「恐群臣不得行己之志,常遣左右密伺察之。动止所为,莫不钞录,小有乖违,辄加其罪。」
《國語辭典》:不安  拼音:bù ān
1.心里过意不去。《儒林外史》第九回:「四公子道:『我们兄弟们都不在家,有甚好处到你老人家?却说这样的话,越说得我们心里不安。』」
2.不高兴、不愉快。《三国演义》第四六回:「瑜曰:『诸将怨否?』肃曰:『多有心中不安者。』」
3.不舒服、不舒适。《文选。枚乘。七发》:「伏闻太子玉体不安,亦少閒乎?」《西游记》第九回:「张氏身体忽然染病,与光蕊道:『我身上不安,且在店中调养两日再去。』」
4.不甘心于某种景况。如:「阿毛从来就不安于她那低微的地位,不认为自己的命运生来不如人。」
《國語辭典》:未便  拼音:wèi biàn
不宜,有所不便。如:「未便打扰」。《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五回:「我因想起一个法子,可以杜绝景翼索回财礼,因不知办得到与否,未便说穿。」
《國語辭典》:苟得  拼音:gǒu dé
不当得而得。孟子。告子上:「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
分類:不当当得
《國語辭典》:失时(失時)  拼音:shī shí
错失机会。《论语。阳货》:「好从事而亟失时,可谓知乎?」《聊斋志异。卷一。王成》:「成心愿盈溢,惟恐失时。」
《國語辭典》:戒律  拼音:jiè lǜ
宗教徒所守的法规。唐。杨烱〈大周明威将军梁公神道碑〉:「恨深负米,荣暨击钟。爰持戒律,思答慈容。」也称为「戒条」。
《國語辭典》:失策  拼音:shī cè
计谋失误。《后汉书。卷四四。胡广传》:「是以虑无失策,举无过事。」《文选。陆机。辩亡论上》:「谋无遗谞,举不失策。」也作「失算」。
《國語辭典》:叨窃(叨竊)  拼音:tāo qiè
自谦不该得而得。三国蜀。诸葛亮街亭之败戮马谡上疏〉:「臣以弱才,叨窃非据。」《晋书。卷七三。列传。庾亮》:「臣凡鄙小人,才不经世,阶缘戚属,累忝非服,叨窃弥重,谤议弥兴。」
《漢語大詞典》:封驳(封駁,封駮)
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此制 汉 时已有,但无专职掌管。如 西汉 哀帝 益封 董贤 ,丞相 王嘉 “封还詔书,因奏封事”,见汉书·王嘉传。 东汉 明帝 时, 锺离意 为尚书仆射,亦“独敢諫争,数封还詔书”,见《后汉书·锺离意传》。至 唐 始由门下省掌管,对有失宜诏敕可以封还,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 五代 废。 宋 太宗 时复 唐 旧制。 明 罢门下省长官,诏敕有不便者,由六科给事中驳正。 清 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并,此制遂废。 唐 白居易 《郑覃可给事中制》:“给事中之职,凡制敕有不便於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於理者,得駮正之。” 宋 司马光 《乞合两省为一札子》:“盖以中书出詔令,门下掌封駮,日有争论,纷紜不决,故使两省先於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 明 王鏊 震泽长语·官制:“ 唐 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明 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駮之任。”参阅《唐六典·门下省》。参见“ 封还 ”。
《漢語大詞典》:封还(封還)
(1).缄封退还。多指封还诏敕。汉书·王嘉传:“﹝ 哀帝 ﹞益封 董贤 二千户…… 嘉 封还詔书,因奏封事。”
(2). 唐 以后为门下省给事中的主要职务之一。 宋 费衮 梁谿漫志·学士不草诏:“ 唐 制惟给事中得封駮,本朝 富郑公 在西掖封还 遂国夫人 词头,自是舍人遂皆得封缴。”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唐 制,凡詔勅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参见“ 封駮 ”。
《漢語大詞典》:封駮
亦作“ 封驳 ”。 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此制 汉 时已有,但无专职掌管。如 西汉 哀帝 益封 董贤 ,丞相 王嘉 “封还詔书,因奏封事”,见汉书·王嘉传。 东汉 明帝 时, 锺离意 为尚书仆射,亦“独敢諫争,数封还詔书”,见《后汉书·锺离意传》。至 唐 始由门下省掌管,对有失宜诏敕可以封还,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 五代 废。 宋 太宗 时复 唐 旧制。 明 罢门下省长官,诏敕有不便者,由六科给事中驳正。 清 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并,此制遂废。 唐 白居易 《郑覃可给事中制》:“给事中之职,凡制敕有不便於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於理者,得駮正之。” 宋 司马光 《乞合两省为一札子》:“盖以中书出詔令,门下掌封駮,日有争论,纷紜不决,故使两省先於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 明 王鏊 震泽长语·官制:“ 唐 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明 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駮之任。”参阅《唐六典·门下省》。参见“ 封还 ”。
《漢語大詞典》:封还(封還)
(1).缄封退还。多指封还诏敕。汉书·王嘉传:“﹝ 哀帝 ﹞益封 董贤 二千户…… 嘉 封还詔书,因奏封事。”
(2). 唐 以后为门下省给事中的主要职务之一。 宋 费衮 梁谿漫志·学士不草诏:“ 唐 制惟给事中得封駮,本朝 富郑公 在西掖封还 遂国夫人 词头,自是舍人遂皆得封缴。”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唐 制,凡詔勅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参见“ 封駮 ”。
《漢語大詞典》:淫祀
不合礼制的祭祀;不当祭的祭祀,妄滥之祭。礼记·曲礼下:“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 孙希旦 集解:“淫,过也。或其神不在祀典,如 宋襄公 祭 次睢之 社;或越分而祭,如 鲁季氏 之旅 泰山 ,皆淫祀也。” 唐 赵璘 因话录卷五:“虽岳海镇凟,名山大川,帝王先贤,不当所立之处,不在典籍,则淫祀也。” 明 宋濂 《吴德基传》:“其俗好淫祀,有蛇出户限,民怪之以为神至,奔走祠之。” 严复 《有如三保》:“往者 江 浙 之间有五通神,淫祀也。”
《國語辭典》:冤枉  拼音:yuān wǎng
1.冤屈。多指无辜被诬或无故受责。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风操》:「周章道路,要候执事,叩头流血,申诉冤枉。」《老残游记》第三回:「未到一年,站笼站死两千多人。难道没有冤枉吗?」
2.给无辜者加上罪名。《喻世明言。卷一三。张道陵七试赵升》:「平日间冤枉他一言半字,便要赌神罚咒,那个肯重叠还价?」
3.吃亏、不值得。如:「这钱花得有点冤枉。」
《漢語大詞典》:非德
(1).不合道德;违背道德。书·康诰:“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乂。” 孔颖达 疏:“乃由汝非以道德用治之故。”左传·定公四年:“无谋非德,无犯非义。”
(2).指不当之赏。书·盘庚上:“作福作灾,予亦不敢动用非德。” 孙星衍 疏:“非德,谓发爵赐服之不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