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曼荼罗
【佛学大辞典】
(术语)日本觉鍐上人所传之五轮九字曼荼罗也。五字轮九字轮合为十四字轮,故曰二七。五字九轮明秘密释曰:「二七曼荼罗者,大日帝王之内證,弥陀世尊之肝心,现生大觉之普门,顺次往生之一道。」
(术语)日本觉鍐上人所传之五轮九字曼荼罗也。五字轮九字轮合为十四字轮,故曰二七。五字九轮明秘密释曰:「二七曼荼罗者,大日帝王之内證,弥陀世尊之肝心,现生大觉之普门,顺次往生之一道。」
二十七宿
【佛学大辞典】
(名数)(参见:星宿)
(名数)(参见:星宿)
星宿
【佛学大辞典】
(术语)又称宿曜,印度之天文法也。其中有二十八宿Naks!atra,十二宫Ra%s/i,七曜Graha之别。人界天界一切之事实,恒相反影,吉凶之相,现于宿曜,且由星宿之运行,而豫定个人之运命者也。是为星占法。阴阳师,兵家,及密教之占卜者皆传播之。藏经中有宿命智陀罗尼经,宿命陀罗尼,文殊师利菩萨及诸仙所说吉凶时日善恶宿曜经,宿曜仪轨,七曜禳灾决,七星如意轮秘要经,七曜星辰别行法等诸经,民间流布之杂书尤不胜枚举。
(术语)又称宿曜,印度之天文法也。其中有二十八宿Naks!atra,十二宫Ra%s/i,七曜Graha之别。人界天界一切之事实,恒相反影,吉凶之相,现于宿曜,且由星宿之运行,而豫定个人之运命者也。是为星占法。阴阳师,兵家,及密教之占卜者皆传播之。藏经中有宿命智陀罗尼经,宿命陀罗尼,文殊师利菩萨及诸仙所说吉凶时日善恶宿曜经,宿曜仪轨,七曜禳灾决,七星如意轮秘要经,七曜星辰别行法等诸经,民间流布之杂书尤不胜枚举。
七七
【佛学大辞典】
(杂名)人死后之四十九日也。北史胡国珍传,诏自始薨至七七,皆为设千僧斋。
【俗语佛源】
民间有「七七」之俗。人死之后,亲属每隔七天营斋
治丧,或延僧追荐。依次为头七、二七直至七七(断七),共四十九天。「七七」之俗起源很早。《北史·外戚传》记载,外戚胡国珍去世后,魏孝明帝在「七七日中」为他设千僧斋,并度僧七人。「七七」之俗出于佛教的因果轮回之说。佛教认为,除大善、大恶者因业力牵引极大而直接投生转世外,一般人在死后生前都有一种过渡状态的「中阴身」。据说「中阴身」脱离了粗浊的躯壳,由意念凝聚微细的物质而成,常人无法感知其存在。「中阴身」如小儿大小,感觉敏锐,行动迅捷。「中阴身」逢到转世机缘,即生「倒心」,因来世父母交会而投入胎中。这种转世机缘以七日为一期,最多四十九天内,必然投生,进入下一次轮回。这便是「七七」荐亡的教义上的依据(可参阅《瑜伽师地论》卷一等)。在「七七」期间,以「善愿功德力」(如营斋、修福、念佛、诵经)追荐亡人,可使他不堕落到地狱等「恶道」,而可望超生到「人天」等「善趣」中,甚至可能往生「净土」,这就是所谓「超度」。 (李明权)
(杂名)人死后之四十九日也。北史胡国珍传,诏自始薨至七七,皆为设千僧斋。
【俗语佛源】
民间有「七七」之俗。人死之后,亲属每隔七天营斋
治丧,或延僧追荐。依次为头七、二七直至七七(断七),共四十九天。「七七」之俗起源很早。《北史·外戚传》记载,外戚胡国珍去世后,魏孝明帝在「七七日中」为他设千僧斋,并度僧七人。「七七」之俗出于佛教的因果轮回之说。佛教认为,除大善、大恶者因业力牵引极大而直接投生转世外,一般人在死后生前都有一种过渡状态的「中阴身」。据说「中阴身」脱离了粗浊的躯壳,由意念凝聚微细的物质而成,常人无法感知其存在。「中阴身」如小儿大小,感觉敏锐,行动迅捷。「中阴身」逢到转世机缘,即生「倒心」,因来世父母交会而投入胎中。这种转世机缘以七日为一期,最多四十九天内,必然投生,进入下一次轮回。这便是「七七」荐亡的教义上的依据(可参阅《瑜伽师地论》卷一等)。在「七七」期间,以「善愿功德力」(如营斋、修福、念佛、诵经)追荐亡人,可使他不堕落到地狱等「恶道」,而可望超生到「人天」等「善趣」中,甚至可能往生「净土」,这就是所谓「超度」。 (李明权)
七七忌
【佛学大辞典】
(行事)中阴四十九日也。人死亡后,每七日营斋,修佛事而追荐之,是云斋七。其第七追荐日称为七七忌。
(行事)中阴四十九日也。人死亡后,每七日营斋,修佛事而追荐之,是云斋七。其第七追荐日称为七七忌。
七七斋
【佛学大辞典】
(术语)人命终后未受报之间,是中有也,中有之寿命但极于七日而死,死而复生,未得生缘,则至七七日,七七日,罪业审定,方受其报。此间亲属为亡者修追福,则转劣而为胜云。古婆沙论五十三曰:「尊者奢摩达多说曰:中有众生,寿七七日。尊者和须蜜曰:中有众生寿命七日,所以者何?彼身累弱故。」瑜伽论一曰:「此中有若未得生缘极七日住,若极七日未得生缘死而复生,极七日住,如是展转未得生缘,乃至七七日住,自此以后定得生缘。」地藏菩萨本愿经上曰:「圣女又问:此水何缘而乃涌沸?多诸罪人及以恶兽无?毒答曰:此是阎浮提造恶众新死之者,经四十九日,后无继嗣,为作功德,救援苦难。生时又无善因,当据本业所感地狱。」
【佛学常见辞汇】
人死之后七七四十九日,由于业缘的安排将去投胎,此时若其亲属为之修福,则可以转劣为胜而投生于善处。
(术语)人命终后未受报之间,是中有也,中有之寿命但极于七日而死,死而复生,未得生缘,则至七七日,七七日,罪业审定,方受其报。此间亲属为亡者修追福,则转劣而为胜云。古婆沙论五十三曰:「尊者奢摩达多说曰:中有众生,寿七七日。尊者和须蜜曰:中有众生寿命七日,所以者何?彼身累弱故。」瑜伽论一曰:「此中有若未得生缘极七日住,若极七日未得生缘死而复生,极七日住,如是展转未得生缘,乃至七七日住,自此以后定得生缘。」地藏菩萨本愿经上曰:「圣女又问:此水何缘而乃涌沸?多诸罪人及以恶兽无?毒答曰:此是阎浮提造恶众新死之者,经四十九日,后无继嗣,为作功德,救援苦难。生时又无善因,当据本业所感地狱。」
【佛学常见辞汇】
人死之后七七四十九日,由于业缘的安排将去投胎,此时若其亲属为之修福,则可以转劣为胜而投生于善处。
七八行
【佛学大辞典】
(杂语)七觉支,八正道之行法也。
(杂语)七觉支,八正道之行法也。
七十二字
【佛学大辞典】
(杂语)百论曰:劫初梵天王得七十二字,来化世间,世间皆不信,故吞七十字,唯二字留著于口之左右,即阿与沤也。故外道书之首,皆安此二字。阿者无,沤者有。谓一切诸法,不出有无之义,故安于经之首以表吉相。
(杂语)百论曰:劫初梵天王得七十二字,来化世间,世间皆不信,故吞七十字,唯二字留著于口之左右,即阿与沤也。故外道书之首,皆安此二字。阿者无,沤者有。谓一切诸法,不出有无之义,故安于经之首以表吉相。
七十二天
【佛学大辞典】
(名数)六十九天,太山府君,五道大神,及大吉祥天,合为七十二天。
(名数)六十九天,太山府君,五道大神,及大吉祥天,合为七十二天。
七十二威仪
【佛学大辞典】
(名数)沙弥之威仪数也。扶桑略记曰:「沙弥十戒七十二威仪。」
(名数)沙弥之威仪数也。扶桑略记曰:「沙弥十戒七十二威仪。」
七十二岁
【佛学大辞典】
(杂名)如来说法华之岁也。法华玄义五曰:「传云:佛年七十二岁,说法华经。」
(杂名)如来说法华之岁也。法华玄义五曰:「传云:佛年七十二岁,说法华经。」
七十三尊
【佛学大辞典】
(名数)金刚界曼荼罗之成身会,于五十三尊外加金刚部之二十天而为七十三尊。
(名数)金刚界曼荼罗之成身会,于五十三尊外加金刚部之二十天而为七十三尊。
七十五法
【佛学大辞典】
(术语)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为七十五,摄为五类:一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有法四十六,心不相应行法十四,无为法三也。第一色法十一Ru%Pa%n!i,分之为三种:一五根,二五境,三无表色也。五根者:一、眼根Caks!ur indriya,二、耳根S/rotra indriya,三、鼻根Ghra%n!a iudriya,四、舌根Jihva% indriya,五、身根Ka%ya indriya也,此五法能发识取境,故名根。五境者:一、色境Ru%pa vis!aya,二、声境Sabda vis!aya,三、香境Gandha vis!aya,四、昧境Rasa vis!aya,五、触境Spars/a vis!aya也。此五法能为五根所对之境,故名境。无表色Avn^jiapti者,依身口发动之善恶二业,生于身内之一种无形色法感苦,乐果之业因也其中,五根五境,有质碍之用,故名色,无表色则自体无质碍之用,以存质碍之四大为因而生者,故亦名为色。第二心法一Cittam,根境相对之时,依根而生,觉知境之总作用也。是从于所依之根,故虽为六识,而其心体是一也,此法必领有他之心所法,犹如国王之于臣民,故谓为心王。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Cittasam%prayuktasam%ska%ra%h!,又分六位:一、遍大地法十,二、大善地法十,三、大烦恼地法六,四、大不善地法二,五、小烦恼地法十,六、不定地法六也。此四十六法皆为心王所领有,而与心王皆为对于境界之别作用,故云心所有法,常略称心所法。一、遍大地法十Maha%bhu%mika%h!(dharma%h!)者:一、受Vepana%,领纳苦乐舍三境之作用也。二、想Sam%jn^a%,想像事物之作用也。三、思Cetana%,造作身口意三业之作用也。四、触Spars/a,触对境界之作用也。五、欲Cham%da,希求之作用也。六、慧Mati,简择之作用也。七、念Smr!ti,记忆之作用也。八、作意Manaska%ra,警觉他心心所之作用也。九、胜解Adhimoks!a,印决事理之作用也。十、三摩地Sama%dhi,译为定,使心心所注住于一境之作用也。此十法随逐善不善无记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遍大地法,略云大地法。二、大善地法十Kus/alamaha%bhu%mika%h!者:一、信S/raddha%,使心心所澄净之作用也。二、不放逸Aprama%da,于诸善恶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三、轻安Pras/rabdhi,使身心轻妙安稳之作用也。四、行舍Upeksa%,使身心舍杂执著诸法之念,而住于平等之作用也,是行蕴所摄之舍,故简别于彼受蕴所摄之舍受而谓之行舍。五、惭Hri^,于所造之罪自耻之作用也。六、愧Apatrapa%,于所造之罪自耻之作用也。七、无贪Alobha,于顺境无贪著之作用也。八、无瞋Adves!a,于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九、不害Ahim%sa%,不损害他之作用也。十、勤Virya,于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此十法与一切之善心相应而起,故名大善地法。三、大烦恼地法六Kles/amaha%bhu%mika%h!者:一、无明Moha,愚痴为性,反于上之慧之作用也。二、放逸Prama%da,反于上之不放逸,于恶法放逸之作用也。三、懈怠Kausidya,反于上之勤,于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四、不信As/ra%ddha,反于上之行,使心不澄净之作用也。五、惛沈Stya%na,使心涽重之作用也。六、掉举Auddhatya,使心轻浮之作用也。此六法者常与恶心及有覆无记心相应,故名大烦恼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二Akus/alamahabhu%mika%h!者:一、无惭Ahrikata%,反于上之惭,不自耻之作用也。二、无愧Anapatrapa%,反于上之愧,不他耻之作用也。此二法者,与一切之不善心相应,故名大不善地法。五、小烦恼地法十Upakles/abhu%mika%h!者:一、忿Krodha,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二、覆Mraks!a,隐藏己罪之作用也。三、悭Ma%tsarya,使于财施法施悭吝之作用也。四、嫉I^rs!ya%,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五、恼Prada%s/a,坚执恶事而恼乱身心之作用也。六、害Vihim%sa%,反于上之不害而行打骂他人等之作用也。七、恨Upana%ha,于忿境结怨不舍之作用也。八、谄Ma%ya%,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九、诳S/a%t!hya,欺他之作用也。十、憍Mada,染著于自法,使心贡高之作用也。此十法者,虽与恶心及有覆无记心相应而起,而唯为修道所断,不通于见道所断,又但与意识之无明相应,不通于他识,且此十法,现行各别而必非十法俱起,以此三义,故名小烦恼地法。六、不定地法八Aniyatabhu%mika%h!者:一、寻Vitarka,寻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二、伺Vica%ra,伺察事理之细性作用也。三、睡眠Middha,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四、恶作Kaukr!tya,思念恶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五、贪Ra%ga,反于上之无贪,而贪爱顺境之作用也。六、瞋Pratigha,反于上之无瞋,瞋恚逆境之作用也。七、慢Ma%na,对于他人使心高举之作用也。八、疑Vicikitsa%,于谛理使犹豫之作用也。此八法,不入前之五地,为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第四心不相应行法十四Cittaviprayuktasam%ska%ra%h!者:一、得Pra%pti,使诸法获得于身之实法也。二、非得Apra%pti,使诸法离身之实法也。三、同分Sabha%gata%,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报同一,天趣者,使天趣之果报同等,各随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报之实法也。四、无想果Asam%jn^ika,于无想天之中使心心所都灭之实法也。是一种外道所执之涅槃也。五、无想定Asam%jn^isama%patti,欲得外道之无想果所修得之无心定也。六、灭尽定Nirodhasama%patti,不还或阿罗汉之圣者,为止息暂时所入之无心定也。七、命根Jivta,维持寿之实法也。八、生Ja%ti,使法生之实法也。九、住Sthiti,使法住之实法也。十、异Jara%,使法衰异之实法也。十一、灭Anityata%,使法坏灭之实法也。十二、名身Na%maka%ya,色声等之名也。十三、句身Padka%ya,诸法无常等之章句也。十四、文身Vyam%janaka%ya,名与句所依之文字也。二个已上名为身。此十四法者,为非色非心之法,而非与心相应之法,故名心不相应行法。行者,有为法之总名也。又此十四者,为五蕴中行蕴之所摄,故名行。第五无为三Asam%skr!tadharma%h者:一、择灭无为Pratisam%khya%nirodha,依正智简择力而得之寂灭法也,即涅槃也。此法能使烦恼寂灭,故名灭。二、非择灭无为Apratisam%khya%nirodha,非依择力但依缺生缘而现之寂灭法也。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灭。三、虚空无为Aka%s/a,无碍为性,得通行于一切之碍法中也。此三法无生住异灭四相之作为,故名无为法。
【佛学常见辞汇】
小乘俱舍宗对宇宙万有,立五位七十五法,以总括之。五位者:一、色法,有十一,即吾人依正二报所具的种种色质,内五根外五尘皆是。二、心法,有一,即六识的作用。三、心所有法,简称心所法,有四十六,系属于心王者。四、不相应行法,有十四,谓不如色法之有形,亦非如心王心所之无形,与此三法皆不相应,非心非物,乃宇宙万有变化的幻象。五、无为法,有三,谓无生灭变化之可得,而寂然常住之法,以上共七十五。请参见附表。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声、香、味、触)├───────十一┐
│ └无表色 ┘ │
│心 法─(亦名心王法,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 │
│ 身识、意识)────────────────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触、欲、慧、念、 │
│ │ 作意、胜解、三摩地)────────十│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轻安、舍、惭、愧、无贪 │
┌有为法─┤ │ 、无瞋、不害、勤)────────十│七
│ │心所法─┤大烦恼地法(痴、放逸、懈怠、不信、昏沈、 ├十
│ │ │ 掉举)─────────────六│五
宇 │ │大不善地法(无惭、无愧)──────────二│法
宙 │ │小烦恼地法(忿、覆、悭、嫉、恼、害、恨、谄 │
万 │ │ 诳、憍)────────────十│
有 │ └不不定地法(寻、伺、睡眠、恶作、贪、瞋、慢、 │
│ │ 疑)───────────────八│
│ └不相应行法(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命 │
│ 根、生、住、异、灭、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无为法──(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虚空无为)──────────三┘
【佛学次第统编】
一切诸法,可以七十五法括之。立七十五法者,以一切诸法,不外有为无为二种。
有为法者,略分四种:一者色法,二者心法,三者心所法,四者不相应行法。
第一色法,有十一种。一者五根,二者五境,三者无表色。
一、五根者。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
二、五境者。
一色、二声、三香、四味、五触,如前文五蕴所述。
三、无表色。
如前文五蕴所述。
第二心法一,即心王,心王者即六识,谓:
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如前文十八界六识条所述。
第三心所法有四十六,分为六:一者大地法,二者大善地法,三者大烦恼地法,四者大不善地法,五者小烦恼地法,六者不定地法。
一、大地法有十:一受、二想、三思、四触、五欲、六慧、七念、八作意、九胜解、十三摩地。
一、受 受谓三种领纳,苦乐俱非,有差别故。
二、想 想谓于境取差别相。
三、思 思谓能令心有造作。
四、触 触谓根境识和合生,能有触对。
五、欲 欲谓希求所作事业。
六、慧 慧谓于法能有简择。
七、念 念谓于缘明记不忘。
八、作意 作意者谓能令心惊觉。
九、胜解 胜解者谓能于境印可。
十、三摩地 三摩地者谓心一境。
二、大善地法有十:一信、二不放逸、三轻安、四舍、五惭、六愧、七无贪、八无瞋、九不害、十勤,谓法恒于诸善心有彼法。
一、信 信谓令心澄净,有说于谛实业果中现前忍许,故名为信。
二、不放逸 不放逸者,修诸善法,离诸不善法。复何名修?谓此于善专注为性,能守护心,名不放逸。
三、轻安 轻安者谓心堪任。
四、舍 舍谓心平等性,无惊觉性,说名为舍。
五、惭 惭谓自增上及法增上,于所作罪,羞耻为性。
六、愧 愧谓世增上,于所作罪,羞耻为性。
七、无贪 无贪者谓贪对治,令深厌患,无著为性。
八、无瞋 无瞋者谓瞋对治,以慈为性。
九、不害 不害者谓无损恼。
十、勤 勤谓令心勇悍为性。
三、大烦恼地法有六:一痴、二放逸、三懈怠、四不信、五昏沈、六掉举,谓法恒于染污心有彼法。
一、痴 痴者所谓愚痴,即是无明、无智、无显。
二、放逸 放逸者谓不修诸善,是修诸善所对治法。
三、懈怠 懈怠者谓心不勇悍,是为勤所对治。
四、不信 不信者谓心不澄净,是为信所对治。
五、昏沈 昏沈者谓身重心重,身无堪任,心无堪任。
六、掉举 掉举者令心不静。
四、大不善地法有二:一无惭、二无愧,谓法恒于不善心有彼法。
一、无惭 于诸功德及有德者,无敬无崇,无所忌难,无所随属,说名无惭。又自观无耻,名曰无惭。
二、无愧 于诸罪过,不见怖畏,说名无愧。又观他无耻,名曰无愧。
五、小烦恼地法有十:一忿、二覆、三悭、四嫉、五恼、六害、七恨、八谄、九诳、十憍,谓法少分染污心俱。
一、忿 忿谓除瞋及害,于情非情,令心愤发,说名为忿。
二、覆 覆谓隐藏自罪,说名为覆。
三、悭 悭谓财法巧施相违,令心吝著。
四、嫉 嫉谓于他诸兴盛事,令心不喜。
五、恼 恼谓坚执诸有罪事,由此不取如理谏悔。
六、害 害谓于他能为逼迫,由此能行打骂等事。
七、恨 恨谓于忿所缘事中,数数寻思,结怨不舍。
八、谄 谄谓心曲,由此不能如实自显,或矫非拨,或设方便,令解不明。
九、诳 诳谓惑他。
十、憍 憍谓染著自法为先,令心傲逸,无所愿性。
六、不定地法有八:一寻、二伺、三睡眠、四恶作、五贪、六瞋、七慢、八疑。
一、寻 心之粗性为寻。
二、伺 心之细性为伺。
三、睡眠 谓不自在转心极昧略为性。
四、恶作 恶所作体,名为恶作。
五、贪 谓于五取蕴染爱耽著为性。
六、瞋 谓于有情乐作损害为性。
七、慢 谓对他心自举性,称量自他德类差别,心自举恃,凌懱于他。故名为慢。
八、疑 谓于谛等犹豫为性。
第四不相应行法有十四: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无想果、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异、十一灭、十二文身、十三名身、十四句身。
一、得 谓获成就,名之为得。
二、非得 与得相违,名为非得。
三、同分 有别实物,名为同分。
四、无想果 由修无想所得之果,名无想果。
五、无想定 有法能令心心所灭,脱离心相,遮令不起,名无想定。
六、灭尽定 由止息心心所法令其不起,谓灭尽定。
七、命根 谓能持煖识之寿,名为命根。
八、生 能起名生。
九、住 能安名住。
十、异 能衰名异。
十一、灭 能坏名灭。
十二、文身 文者谓字,如说阿壹伊等字。
十三、名身 名谓作想,如说色声香味等想。
十四、句身 句者谓章,诠义究竟,如说诸行无常等章。
无为法有三:一择灭无为,二非择灭无为,三虚空无为。
一、择灭无为 择灭以离系为性,诸有漏法,远离系缚,證得解脱,名为择灭无为。
二、非择灭无为 谓能永碍未来法生,得灭异前,名非择灭无为。
三、虚空无为 虚空以无碍为性,由无障故,色于中行,为虚空无为。
七十五法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声、香、味、触)├……………十一┐
│ └无表色 ┘ │
│心法(心王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触、欲、慧、 ┐ │
│ │ 念、作意、胜解、三摩地)……十│ │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轻安、舍、惭、愧 │ │
│ │ 、无贪、无瞋、不害、勤)…十│ │
│心所法┤大烦恼地法(痴、放逸、懈怠、不信、昏 │四│
┌有为法┤ │ 沈、掉举)…………………六├十│
│ │ │大不善地法(无惭、无愧)………………二│六│七
│ │ │小烦恼地法(忿、覆、悭、嫉、恼、害、 │ ├十
│ │ │ 恨、谄、诳、憍)…………十│ │五
│ │ └不定地法(寻、伺、睡眠、恶作、贪、瞋 │ │法
一切法┤ │ 、慢疑)………………………八┘ │
│ └不相应行法(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 │
│ 、灭尽定、命根、生、住、异、灭、 │
│ 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 ┌择灭无为 ┐ │
└无为法┤非择灭无为├………………………………………………三┘
└虚空无为 ┘
(术语)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为七十五,摄为五类:一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有法四十六,心不相应行法十四,无为法三也。第一色法十一Ru%Pa%n!i,分之为三种:一五根,二五境,三无表色也。五根者:一、眼根Caks!ur indriya,二、耳根S/rotra indriya,三、鼻根Ghra%n!a iudriya,四、舌根Jihva% indriya,五、身根Ka%ya indriya也,此五法能发识取境,故名根。五境者:一、色境Ru%pa vis!aya,二、声境Sabda vis!aya,三、香境Gandha vis!aya,四、昧境Rasa vis!aya,五、触境Spars/a vis!aya也。此五法能为五根所对之境,故名境。无表色Avn^jiapti者,依身口发动之善恶二业,生于身内之一种无形色法感苦,乐果之业因也其中,五根五境,有质碍之用,故名色,无表色则自体无质碍之用,以存质碍之四大为因而生者,故亦名为色。第二心法一Cittam,根境相对之时,依根而生,觉知境之总作用也。是从于所依之根,故虽为六识,而其心体是一也,此法必领有他之心所法,犹如国王之于臣民,故谓为心王。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Cittasam%prayuktasam%ska%ra%h!,又分六位:一、遍大地法十,二、大善地法十,三、大烦恼地法六,四、大不善地法二,五、小烦恼地法十,六、不定地法六也。此四十六法皆为心王所领有,而与心王皆为对于境界之别作用,故云心所有法,常略称心所法。一、遍大地法十Maha%bhu%mika%h!(dharma%h!)者:一、受Vepana%,领纳苦乐舍三境之作用也。二、想Sam%jn^a%,想像事物之作用也。三、思Cetana%,造作身口意三业之作用也。四、触Spars/a,触对境界之作用也。五、欲Cham%da,希求之作用也。六、慧Mati,简择之作用也。七、念Smr!ti,记忆之作用也。八、作意Manaska%ra,警觉他心心所之作用也。九、胜解Adhimoks!a,印决事理之作用也。十、三摩地Sama%dhi,译为定,使心心所注住于一境之作用也。此十法随逐善不善无记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遍大地法,略云大地法。二、大善地法十Kus/alamaha%bhu%mika%h!者:一、信S/raddha%,使心心所澄净之作用也。二、不放逸Aprama%da,于诸善恶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三、轻安Pras/rabdhi,使身心轻妙安稳之作用也。四、行舍Upeksa%,使身心舍杂执著诸法之念,而住于平等之作用也,是行蕴所摄之舍,故简别于彼受蕴所摄之舍受而谓之行舍。五、惭Hri^,于所造之罪自耻之作用也。六、愧Apatrapa%,于所造之罪自耻之作用也。七、无贪Alobha,于顺境无贪著之作用也。八、无瞋Adves!a,于逆境不瞋恚之作用也。九、不害Ahim%sa%,不损害他之作用也。十、勤Virya,于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此十法与一切之善心相应而起,故名大善地法。三、大烦恼地法六Kles/amaha%bhu%mika%h!者:一、无明Moha,愚痴为性,反于上之慧之作用也。二、放逸Prama%da,反于上之不放逸,于恶法放逸之作用也。三、懈怠Kausidya,反于上之勤,于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四、不信As/ra%ddha,反于上之行,使心不澄净之作用也。五、惛沈Stya%na,使心涽重之作用也。六、掉举Auddhatya,使心轻浮之作用也。此六法者常与恶心及有覆无记心相应,故名大烦恼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二Akus/alamahabhu%mika%h!者:一、无惭Ahrikata%,反于上之惭,不自耻之作用也。二、无愧Anapatrapa%,反于上之愧,不他耻之作用也。此二法者,与一切之不善心相应,故名大不善地法。五、小烦恼地法十Upakles/abhu%mika%h!者:一、忿Krodha,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二、覆Mraks!a,隐藏己罪之作用也。三、悭Ma%tsarya,使于财施法施悭吝之作用也。四、嫉I^rs!ya%,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五、恼Prada%s/a,坚执恶事而恼乱身心之作用也。六、害Vihim%sa%,反于上之不害而行打骂他人等之作用也。七、恨Upana%ha,于忿境结怨不舍之作用也。八、谄Ma%ya%,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九、诳S/a%t!hya,欺他之作用也。十、憍Mada,染著于自法,使心贡高之作用也。此十法者,虽与恶心及有覆无记心相应而起,而唯为修道所断,不通于见道所断,又但与意识之无明相应,不通于他识,且此十法,现行各别而必非十法俱起,以此三义,故名小烦恼地法。六、不定地法八Aniyatabhu%mika%h!者:一、寻Vitarka,寻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二、伺Vica%ra,伺察事理之细性作用也。三、睡眠Middha,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四、恶作Kaukr!tya,思念恶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五、贪Ra%ga,反于上之无贪,而贪爱顺境之作用也。六、瞋Pratigha,反于上之无瞋,瞋恚逆境之作用也。七、慢Ma%na,对于他人使心高举之作用也。八、疑Vicikitsa%,于谛理使犹豫之作用也。此八法,不入前之五地,为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第四心不相应行法十四Cittaviprayuktasam%ska%ra%h!者:一、得Pra%pti,使诸法获得于身之实法也。二、非得Apra%pti,使诸法离身之实法也。三、同分Sabha%gata%,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报同一,天趣者,使天趣之果报同等,各随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报之实法也。四、无想果Asam%jn^ika,于无想天之中使心心所都灭之实法也。是一种外道所执之涅槃也。五、无想定Asam%jn^isama%patti,欲得外道之无想果所修得之无心定也。六、灭尽定Nirodhasama%patti,不还或阿罗汉之圣者,为止息暂时所入之无心定也。七、命根Jivta,维持寿之实法也。八、生Ja%ti,使法生之实法也。九、住Sthiti,使法住之实法也。十、异Jara%,使法衰异之实法也。十一、灭Anityata%,使法坏灭之实法也。十二、名身Na%maka%ya,色声等之名也。十三、句身Padka%ya,诸法无常等之章句也。十四、文身Vyam%janaka%ya,名与句所依之文字也。二个已上名为身。此十四法者,为非色非心之法,而非与心相应之法,故名心不相应行法。行者,有为法之总名也。又此十四者,为五蕴中行蕴之所摄,故名行。第五无为三Asam%skr!tadharma%h者:一、择灭无为Pratisam%khya%nirodha,依正智简择力而得之寂灭法也,即涅槃也。此法能使烦恼寂灭,故名灭。二、非择灭无为Apratisam%khya%nirodha,非依择力但依缺生缘而现之寂灭法也。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灭。三、虚空无为Aka%s/a,无碍为性,得通行于一切之碍法中也。此三法无生住异灭四相之作为,故名无为法。
【佛学常见辞汇】
小乘俱舍宗对宇宙万有,立五位七十五法,以总括之。五位者:一、色法,有十一,即吾人依正二报所具的种种色质,内五根外五尘皆是。二、心法,有一,即六识的作用。三、心所有法,简称心所法,有四十六,系属于心王者。四、不相应行法,有十四,谓不如色法之有形,亦非如心王心所之无形,与此三法皆不相应,非心非物,乃宇宙万有变化的幻象。五、无为法,有三,谓无生灭变化之可得,而寂然常住之法,以上共七十五。请参见附表。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声、香、味、触)├───────十一┐
│ └无表色 ┘ │
│心 法─(亦名心王法,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 │
│ 身识、意识)────────────────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触、欲、慧、念、 │
│ │ 作意、胜解、三摩地)────────十│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轻安、舍、惭、愧、无贪 │
┌有为法─┤ │ 、无瞋、不害、勤)────────十│七
│ │心所法─┤大烦恼地法(痴、放逸、懈怠、不信、昏沈、 ├十
│ │ │ 掉举)─────────────六│五
宇 │ │大不善地法(无惭、无愧)──────────二│法
宙 │ │小烦恼地法(忿、覆、悭、嫉、恼、害、恨、谄 │
万 │ │ 诳、憍)────────────十│
有 │ └不不定地法(寻、伺、睡眠、恶作、贪、瞋、慢、 │
│ │ 疑)───────────────八│
│ └不相应行法(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命 │
│ 根、生、住、异、灭、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无为法──(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虚空无为)──────────三┘
【佛学次第统编】
一切诸法,可以七十五法括之。立七十五法者,以一切诸法,不外有为无为二种。
有为法者,略分四种:一者色法,二者心法,三者心所法,四者不相应行法。
第一色法,有十一种。一者五根,二者五境,三者无表色。
一、五根者。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
二、五境者。
一色、二声、三香、四味、五触,如前文五蕴所述。
三、无表色。
如前文五蕴所述。
第二心法一,即心王,心王者即六识,谓:
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如前文十八界六识条所述。
第三心所法有四十六,分为六:一者大地法,二者大善地法,三者大烦恼地法,四者大不善地法,五者小烦恼地法,六者不定地法。
一、大地法有十:一受、二想、三思、四触、五欲、六慧、七念、八作意、九胜解、十三摩地。
一、受 受谓三种领纳,苦乐俱非,有差别故。
二、想 想谓于境取差别相。
三、思 思谓能令心有造作。
四、触 触谓根境识和合生,能有触对。
五、欲 欲谓希求所作事业。
六、慧 慧谓于法能有简择。
七、念 念谓于缘明记不忘。
八、作意 作意者谓能令心惊觉。
九、胜解 胜解者谓能于境印可。
十、三摩地 三摩地者谓心一境。
二、大善地法有十:一信、二不放逸、三轻安、四舍、五惭、六愧、七无贪、八无瞋、九不害、十勤,谓法恒于诸善心有彼法。
一、信 信谓令心澄净,有说于谛实业果中现前忍许,故名为信。
二、不放逸 不放逸者,修诸善法,离诸不善法。复何名修?谓此于善专注为性,能守护心,名不放逸。
三、轻安 轻安者谓心堪任。
四、舍 舍谓心平等性,无惊觉性,说名为舍。
五、惭 惭谓自增上及法增上,于所作罪,羞耻为性。
六、愧 愧谓世增上,于所作罪,羞耻为性。
七、无贪 无贪者谓贪对治,令深厌患,无著为性。
八、无瞋 无瞋者谓瞋对治,以慈为性。
九、不害 不害者谓无损恼。
十、勤 勤谓令心勇悍为性。
三、大烦恼地法有六:一痴、二放逸、三懈怠、四不信、五昏沈、六掉举,谓法恒于染污心有彼法。
一、痴 痴者所谓愚痴,即是无明、无智、无显。
二、放逸 放逸者谓不修诸善,是修诸善所对治法。
三、懈怠 懈怠者谓心不勇悍,是为勤所对治。
四、不信 不信者谓心不澄净,是为信所对治。
五、昏沈 昏沈者谓身重心重,身无堪任,心无堪任。
六、掉举 掉举者令心不静。
四、大不善地法有二:一无惭、二无愧,谓法恒于不善心有彼法。
一、无惭 于诸功德及有德者,无敬无崇,无所忌难,无所随属,说名无惭。又自观无耻,名曰无惭。
二、无愧 于诸罪过,不见怖畏,说名无愧。又观他无耻,名曰无愧。
五、小烦恼地法有十:一忿、二覆、三悭、四嫉、五恼、六害、七恨、八谄、九诳、十憍,谓法少分染污心俱。
一、忿 忿谓除瞋及害,于情非情,令心愤发,说名为忿。
二、覆 覆谓隐藏自罪,说名为覆。
三、悭 悭谓财法巧施相违,令心吝著。
四、嫉 嫉谓于他诸兴盛事,令心不喜。
五、恼 恼谓坚执诸有罪事,由此不取如理谏悔。
六、害 害谓于他能为逼迫,由此能行打骂等事。
七、恨 恨谓于忿所缘事中,数数寻思,结怨不舍。
八、谄 谄谓心曲,由此不能如实自显,或矫非拨,或设方便,令解不明。
九、诳 诳谓惑他。
十、憍 憍谓染著自法为先,令心傲逸,无所愿性。
六、不定地法有八:一寻、二伺、三睡眠、四恶作、五贪、六瞋、七慢、八疑。
一、寻 心之粗性为寻。
二、伺 心之细性为伺。
三、睡眠 谓不自在转心极昧略为性。
四、恶作 恶所作体,名为恶作。
五、贪 谓于五取蕴染爱耽著为性。
六、瞋 谓于有情乐作损害为性。
七、慢 谓对他心自举性,称量自他德类差别,心自举恃,凌懱于他。故名为慢。
八、疑 谓于谛等犹豫为性。
第四不相应行法有十四: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无想果、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异、十一灭、十二文身、十三名身、十四句身。
一、得 谓获成就,名之为得。
二、非得 与得相违,名为非得。
三、同分 有别实物,名为同分。
四、无想果 由修无想所得之果,名无想果。
五、无想定 有法能令心心所灭,脱离心相,遮令不起,名无想定。
六、灭尽定 由止息心心所法令其不起,谓灭尽定。
七、命根 谓能持煖识之寿,名为命根。
八、生 能起名生。
九、住 能安名住。
十、异 能衰名异。
十一、灭 能坏名灭。
十二、文身 文者谓字,如说阿壹伊等字。
十三、名身 名谓作想,如说色声香味等想。
十四、句身 句者谓章,诠义究竟,如说诸行无常等章。
无为法有三:一择灭无为,二非择灭无为,三虚空无为。
一、择灭无为 择灭以离系为性,诸有漏法,远离系缚,證得解脱,名为择灭无为。
二、非择灭无为 谓能永碍未来法生,得灭异前,名非择灭无为。
三、虚空无为 虚空以无碍为性,由无障故,色于中行,为虚空无为。
七十五法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声、香、味、触)├……………十一┐
│ └无表色 ┘ │
│心法(心王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触、欲、慧、 ┐ │
│ │ 念、作意、胜解、三摩地)……十│ │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轻安、舍、惭、愧 │ │
│ │ 、无贪、无瞋、不害、勤)…十│ │
│心所法┤大烦恼地法(痴、放逸、懈怠、不信、昏 │四│
┌有为法┤ │ 沈、掉举)…………………六├十│
│ │ │大不善地法(无惭、无愧)………………二│六│七
│ │ │小烦恼地法(忿、覆、悭、嫉、恼、害、 │ ├十
│ │ │ 恨、谄、诳、憍)…………十│ │五
│ │ └不定地法(寻、伺、睡眠、恶作、贪、瞋 │ │法
一切法┤ │ 、慢疑)………………………八┘ │
│ └不相应行法(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 │
│ 、灭尽定、命根、生、住、异、灭、 │
│ 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 ┌择灭无为 ┐ │
└无为法┤非择灭无为├………………………………………………三┘
└虚空无为 ┘
七十真实论
【佛学大辞典】
(书名)天亲菩萨破数论之金七十论。今不传。婆薮槃豆法师传曰:「外道身既成石,天亲弥复愤懑,即造七十真实论,破外道僧祛论,首尾瓦解,无一句得立。」梵Tattva-saptati。
(书名)天亲菩萨破数论之金七十论。今不传。婆薮槃豆法师传曰:「外道身既成石,天亲弥复愤懑,即造七十真实论,破外道僧祛论,首尾瓦解,无一句得立。」梵Tattva-saptati。
七大
【佛学大辞典】
(术语)楞严经三就地水火风空见识之七法,明周遍法界之义,周遍法界者大之义也,此七法,性真圆融,皆如来藏,故种种法法无不周遍,无不含容,此为大之实义。大小乘中虽说四大五大六大,然是各持自相,地大不能遍于水大风大,水大不能容火大,岂成大之义哉,欲显此义,故经中先就五阴,六入,十二入,十八界(是云四科),说明幻空性真之理,更说七大之义。此中第六之见大,为眼根之见性,举一而其他耳根等之闻性等,可推而知,即六根之性也。故疏释者通称之为根大(案俱舍有根见识见之二说,而毗昙宗成立根见之义,今于有情世间为愚者依根见之说开显能缘能了之真性也),然则地水火风空之五大为六境,见大为六根,识大为六识,但与十八界开合不同耳。世尊就十八界破凡夫所见幻化之相,显圆融之真性,是七天之义也。(参见:大)
【佛学大辞典】
(名数)楞严经所说。七大者地水火风空见识。上五大为该括一切六尘之境者。见者举经中眼根见性之一,使例知其他耳根等之听嗅尝知,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之作用也。因之又名根大(经三)。「如一见根见周法界。听嗅尝触觉触。妙德莹然。遍周法界。圆满十虚。宁有方所。循业发现。」识者六根六尘和合而生了别六尘之识心也。开则为六识。要之为六境六根六识之十八界也。大者周遍之义,地水火风空周遍法界,十方圆满,根识之二大亦周遍法界,十方圆满,故皆称为大也。此中明根识二大之周遍法界,他经尚无所说,是本经之特别发明也。虽密教之六大无碍,亦无过于此。「当知了别见闻觉知圆满湛然性非从所。兼彼虚空地水火风均名为七大。性真圆融皆如来藏。本无生灭。」
【佛学常见辞汇】
地、水、火、风、空、见、识。地水火风是四大,空即虚空的本性,见即眼根的见性,识即八识。因为以上七大周遍于法界,所以叫做大。
【三藏法数】
(出楞严经)
大即体性圆融周遍无外之义。盖由万法不离地水火风而成,依空建立,因见有觉,因识有知,举此七种,则自他依、正、色、心,一切万法无不摄矣。然以众生迷失本心,根尘对起,知见妄分,听不出声,见不超色,但于日镜和合处见火起,月珠和合处见水生,各不相容,执相成碍,殊不知如来藏中,水火性空,本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故世尊于楞严会上,开悟阿难及诸大众,会七大万法,皆归如来藏,故说此七大之相也。(依、正、色、心者,依即所依国土;正谓正受果报,即能依之身也;色即色身;心即心识也。)
〔一、地大〕,粗为大地,细为微尘。析则成空,合聚为地。众生昏迷,但见其相,不知地性融通,遍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清净本然,宁有方所,故名地大。(循业,即随业也。)
〔二、火大〕,火性无我,寄于诸缘,如执镜艾,对日火生。众生昏迷,但见其相,不知火性融通,遍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如一处执镜,一处火生。遍法界执,满世间起。起遍世间,宁有方所,故名火大。(火性无我者,言火性无体也。)
〔三、水大〕,水性不定,流息无恒。如执珠盘,对月出水。众生昏迷,但见其相,不知水性融通,遍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如一处执珠,一处水出,遍法界执,满法界生。生满世间,宁有方所,故名水大。
〔四、风大〕,风性无体,动静不常,如人整衣,则有微风拂他人面。众生昏迷,但知微风,不知风性,融通遍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如一人整衣有微风出,遍法界拂,满国土生。周遍世间,宁有方所,故名风大。
〔五、空大〕,空性无形,因色显发,如人凿井,出土一尺,中间则有一尺虚空。众生昏迷,但见此空,不知性觉真空,遍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如一井空,空生一井,十方虚空,亦复如是,圆满十方,宁有方所,故名空大。
〔六、见大〕,见觉无知,因色空有。如朝明夕昏,一切色相,因见分析。众生昏迷,但见明暗之相,不知性见精明,遍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以由色空既遍,见亦周遍,六根互用,闻听觉知,亦复如是。圆满十虚,宁有方所,故名见大。(六根互用者,谓如眼见色,亦能闻声、嗅香、知味、觉触之类也。十虚,即十方虚空也。)
〔七、识大〕,识性无源,因于六种根尘而出,如根尘对起,分别妄生。众生昏迷,但随分别,不知性识明知,遍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以由根境无边,识亦无尽,含吐十虚,宁有方所,故名识大。(六种根尘者,根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尘即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也。十虚者,十方虚空也。)
(术语)楞严经三就地水火风空见识之七法,明周遍法界之义,周遍法界者大之义也,此七法,性真圆融,皆如来藏,故种种法法无不周遍,无不含容,此为大之实义。大小乘中虽说四大五大六大,然是各持自相,地大不能遍于水大风大,水大不能容火大,岂成大之义哉,欲显此义,故经中先就五阴,六入,十二入,十八界(是云四科),说明幻空性真之理,更说七大之义。此中第六之见大,为眼根之见性,举一而其他耳根等之闻性等,可推而知,即六根之性也。故疏释者通称之为根大(案俱舍有根见识见之二说,而毗昙宗成立根见之义,今于有情世间为愚者依根见之说开显能缘能了之真性也),然则地水火风空之五大为六境,见大为六根,识大为六识,但与十八界开合不同耳。世尊就十八界破凡夫所见幻化之相,显圆融之真性,是七天之义也。(参见:大)
【佛学大辞典】
(名数)楞严经所说。七大者地水火风空见识。上五大为该括一切六尘之境者。见者举经中眼根见性之一,使例知其他耳根等之听嗅尝知,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之作用也。因之又名根大(经三)。「如一见根见周法界。听嗅尝触觉触。妙德莹然。遍周法界。圆满十虚。宁有方所。循业发现。」识者六根六尘和合而生了别六尘之识心也。开则为六识。要之为六境六根六识之十八界也。大者周遍之义,地水火风空周遍法界,十方圆满,根识之二大亦周遍法界,十方圆满,故皆称为大也。此中明根识二大之周遍法界,他经尚无所说,是本经之特别发明也。虽密教之六大无碍,亦无过于此。「当知了别见闻觉知圆满湛然性非从所。兼彼虚空地水火风均名为七大。性真圆融皆如来藏。本无生灭。」
【佛学常见辞汇】
地、水、火、风、空、见、识。地水火风是四大,空即虚空的本性,见即眼根的见性,识即八识。因为以上七大周遍于法界,所以叫做大。
【三藏法数】
(出楞严经)
大即体性圆融周遍无外之义。盖由万法不离地水火风而成,依空建立,因见有觉,因识有知,举此七种,则自他依、正、色、心,一切万法无不摄矣。然以众生迷失本心,根尘对起,知见妄分,听不出声,见不超色,但于日镜和合处见火起,月珠和合处见水生,各不相容,执相成碍,殊不知如来藏中,水火性空,本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故世尊于楞严会上,开悟阿难及诸大众,会七大万法,皆归如来藏,故说此七大之相也。(依、正、色、心者,依即所依国土;正谓正受果报,即能依之身也;色即色身;心即心识也。)
〔一、地大〕,粗为大地,细为微尘。析则成空,合聚为地。众生昏迷,但见其相,不知地性融通,遍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清净本然,宁有方所,故名地大。(循业,即随业也。)
〔二、火大〕,火性无我,寄于诸缘,如执镜艾,对日火生。众生昏迷,但见其相,不知火性融通,遍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如一处执镜,一处火生。遍法界执,满世间起。起遍世间,宁有方所,故名火大。(火性无我者,言火性无体也。)
〔三、水大〕,水性不定,流息无恒。如执珠盘,对月出水。众生昏迷,但见其相,不知水性融通,遍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如一处执珠,一处水出,遍法界执,满法界生。生满世间,宁有方所,故名水大。
〔四、风大〕,风性无体,动静不常,如人整衣,则有微风拂他人面。众生昏迷,但知微风,不知风性,融通遍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如一人整衣有微风出,遍法界拂,满国土生。周遍世间,宁有方所,故名风大。
〔五、空大〕,空性无形,因色显发,如人凿井,出土一尺,中间则有一尺虚空。众生昏迷,但见此空,不知性觉真空,遍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如一井空,空生一井,十方虚空,亦复如是,圆满十方,宁有方所,故名空大。
〔六、见大〕,见觉无知,因色空有。如朝明夕昏,一切色相,因见分析。众生昏迷,但见明暗之相,不知性见精明,遍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以由色空既遍,见亦周遍,六根互用,闻听觉知,亦复如是。圆满十虚,宁有方所,故名见大。(六根互用者,谓如眼见色,亦能闻声、嗅香、知味、觉触之类也。十虚,即十方虚空也。)
〔七、识大〕,识性无源,因于六种根尘而出,如根尘对起,分别妄生。众生昏迷,但随分别,不知性识明知,遍周法界,随众生心,循业发现,以由根境无边,识亦无尽,含吐十虚,宁有方所,故名识大。(六种根尘者,根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尘即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也。十虚者,十方虚空也。)
大
【佛学大辞典】
(术语)梵语Maha%,摩诃、么贺。自体宽广之义,周遍包含之义,又多之义,胜之义,妙之义,不可思议之义。俱舍论一曰:「体宽广故。」起信论义记上本曰:「包含为义。」法华玄义二曰:「大义有三大多胜。」玄义十曰:「即妙是大,即大是妙也。」止观三曰:「大经云:大名不可思议也。」长水楞严义疏三下曰:「周遍含摄,体无不在,物无不且,非因待小当体受称,故名为大。」
【佛学常见辞汇】
梵语摩诃,华译为大,是自体宽广、周遍包含、多、胜、妙、不可思议等的意思。
【三藏法数】
大即常体得名,常遍为义。谓旷兼无际,体不变易,竖穷三际,横亘十方也。(三际者,即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也。)
(术语)梵语Maha%,摩诃、么贺。自体宽广之义,周遍包含之义,又多之义,胜之义,妙之义,不可思议之义。俱舍论一曰:「体宽广故。」起信论义记上本曰:「包含为义。」法华玄义二曰:「大义有三大多胜。」玄义十曰:「即妙是大,即大是妙也。」止观三曰:「大经云:大名不可思议也。」长水楞严义疏三下曰:「周遍含摄,体无不在,物无不且,非因待小当体受称,故名为大。」
【佛学常见辞汇】
梵语摩诃,华译为大,是自体宽广、周遍包含、多、胜、妙、不可思议等的意思。
【三藏法数】
大即常体得名,常遍为义。谓旷兼无际,体不变易,竖穷三际,横亘十方也。(三际者,即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也。)
七子
【佛学大辞典】
(名数)父母有七子,于病子慈心最深。七子譬人,天,二乘,藏通别三教之菩萨也。涅槃经二十曰:「譬如一人而有七子,是七子中一子遇病,父母之心非不平等,然于病子心则偏多。大王!如来亦尔,于诸众生非不平等,然于罪者心则偏重。」章安疏曰:「或以七方便根性为七子,谓人天二乘三乘菩萨,是七子中有起过者,心则偏重。」
(名数)父母有七子,于病子慈心最深。七子譬人,天,二乘,藏通别三教之菩萨也。涅槃经二十曰:「譬如一人而有七子,是七子中一子遇病,父母之心非不平等,然于病子心则偏多。大王!如来亦尔,于诸众生非不平等,然于罪者心则偏重。」章安疏曰:「或以七方便根性为七子,谓人天二乘三乘菩萨,是七子中有起过者,心则偏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