忆草溪郑判书国经 元末明初 · 李穑
七言律诗
草溪深处可幽居,断与斯文郑判书。
芸阁剧谈恒静处,柏台独坐驳新除。
雍容礼峻班行里,清苦名存冰檗馀。
自愧病成犹未去,白头方欲赋归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