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故 
掩耳窃钟


《吕氏春秋·论部》卷二十四〈不苟论·自知〉~60~
范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钟者,欲负而走,则钟大不可负,以椎毁之,钟况然有音,恐人闻之而夺己也,遽掩其耳。恶人闻之可也,恶己自闻之悖矣。为人主而恶闻其过,非犹此也?恶人闻其过尚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