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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付千钟
典出《全唐诗》卷三百三十八〈赠郑兵曹〉
- 尊酒相逢十载前,君为壮夫我少年。尊酒相逢十载后,我为壮夫君白首。我材与世不相当,戢鳞委翅无复望。当今贤俊皆周行,君何为乎亦遑遑【君何为乎独遑遑】。杯行到君莫停手,破除万事无过酒。
悲衅钟
典出《孟子注疏》卷一下〈梁惠王〉~2~
- 曰:「臣闻之胡龁曰,王坐于堂上,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王见之,曰:『牛何之?』对曰:『将以衅钟。』王曰:『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对曰:『然则废衅钟与?』曰:『何可废也?以羊易之!』不识有诸?」曰:「有之。」曰:「是心足以王矣。百姓皆以王为爱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王曰:「然。诚有百姓者。齐国虽褊小,吾何爱一牛?即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故以羊易之也。」曰:「王无异于百姓之以王为爱也...[详细]
例句:
- 问牛悲衅钟,说彘惊临牢。
- 步出芙蓉府,归乘觳𧥆车。
- 齐王不忍觳觫牛,简子亦放邯郸鸠。二子得意犹念此,况我万里为孤囚。
莛撞钟 寸莛撞钟
典出《昭明文选》卷四十五〈对问设论辞序上·设论·答客难〉~200~
- 客难东方朔曰:「……」东方先生喟然长息,仰而应之曰:「……今世之处士,时虽不用,块然无徒,廓然独居,上观许由,下察接舆,计同范蠡,忠合子胥,天下和平,与义相扶,寡偶少徒,固其宜也,子何疑于予哉?若夫燕之用乐毅,秦之任李斯,郦食其之下齐,说行如流,曲从如环,所欲必得,功若丘山,海内定,国家安,是遇其时者也,子又何怪之邪?语曰:『以筦窥天,以蠡测海,以筳撞钟』,岂能通其条贯,考其文理,发其音声哉!犹是...[详细]
律应黄钟 律按黄钟 应律黄钟
典出《礼记注疏》卷十七〈月令〉~340~
- 仲冬之月,日在斗,昏东壁中,轸旦中,其日壬癸,其帝颛顼,其神玄冥,其虫介,其音羽,律中黄钟。东汉·郑玄注:「黄钟者,律之始也,九寸。仲冬气至,则黄钟之律应。」
景阳钟
典出《南史》卷十一《后妃传上·武穆裴皇后传》
- 宫内深隐,不闻端门鼓漏声,置钟于景阳楼上,应五鼓及三鼓。宫人闻钟声,早起庄饰。
例句: [更多...]
- 借问景阳台下客,谢家谁更卧东山。
- 閒听景阳钟尽后,两莺飞上万年枝。
- 今朝画眉早,不待景阳钟。
景钟
典出《国语》卷十三〈晋语七·悼公即位〉~432~
- 使令狐文子佐之,曰:「昔克潞之役,秦来图败晋功,魏颗以其身却退秦师于辅氏,亲止杜回,其勋铭于景钟。至于今不育,其子不可不兴也。」三国吴·韦昭注:「晋景公治兵以略狄土。及雒,魏颗败秦师于辅氏,获杜回。辅氏,晋地。杜回,秦力士。勋,功也。景钟,景公钟。」
嶰谷黄钟
典出《吕氏春秋·纪部》卷五〈仲夏纪·古乐〉~284~
- 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取竹于嶰溪之谷,以生空窍厚钧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吹曰『舍少』。次制十二筒,以之阮隃之下,听凤皇之鸣,以别十二律。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以比黄钟之宫,适合。黄钟之宫,皆可以生之,故曰黄钟之宫,律吕之本。黄帝又命伶伦与荣将铸十二钟,以和五音,以施英韶,以仲春之月,乙卯之日,日在奎,始奏之,命之曰咸池。
例句: [更多...]
- 未遭伶伦听,非安子猷宠。
- 伶伦吹裂孤生竹,却为知音不得听。
- 伶伦采之自昆丘,轩辕诏遣中分作十二。
千钟
典出《孔子家语》卷二〈致思〉~5~
- 孔子曰:「季孙之赐我粟千钟也,而交益亲,自南宫敬叔之乘我车也,而道加行。故道虽贵,必有时而后重,有势而后行,微夫二子之贶财,则丘之道,殆将废矣。」
例句:
- 争得千钟季孙粟,沧洲归与故人分。
- 南昌一榻延徐孺,楚国千钟逼老莱。
一饮千钟
典出《孔丛子》卷下〈儒服〉~603~
- 平原君与子高饮,强子高酒,曰:「昔有遗谚:『尧舜千钟,孔子百觚,子路嗑嗑,尚饮十榼。』古之圣贤,无不能饮也,吾子何辞焉?」
情所钟 情之所钟
典出《世说新语笺疏》下卷上〈伤逝〉~638~
- 王戎丧儿万子,山简往省之,王悲不自胜。简曰:「孩抱中物,何至于此?」王曰:「圣人忘情,最下不及情;情之所钟,正在我辈。」简服其言,更为之恸。程炎震云:「《晋书·王衍传》取此,云衍尝丧幼子。盖以万年十九卒,不得云孩抱中物也。」余嘉锡案:「今《晋书·王衍传》作『衍尝丧幼子,山简吊之』。即注所载一说也。吴士鉴注曰:『王戎丧子,年已十九,不得云孩抱中物。世说误衍作戎,合为一事。注引王绥事以实之,亦误也。』...[详细]
三茅钟
典出《乾道临安志》卷一〈行在所·宫观〉~327~
禄万钟 万钟
典出《孟子》卷十一下《告子上》
- 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
例句:
我辈情钟
典出《世说新语笺疏》下卷上〈伤逝〉~638~
- 王戎丧儿万子,山简往省之,王悲不自胜。简曰:「孩抱中物,何至于此?」王曰:「圣人忘情,最下不及情;情之所钟,正在我辈。」简服其言,更为之恸。
掩耳窃钟
典出《吕氏春秋·论部》卷二十四〈不苟论·自知〉~60~
- 范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钟者,欲负而走,则钟大不可负,以椎毁之,钟况然有音,恐人闻之而夺己也,遽掩其耳。恶人闻之可也,恶己自闻之悖矣。为人主而恶闻其过,非犹此也?恶人闻其过尚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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