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台(1857年—1925年),字鸣岐,河南安阳崇义村人,清朝及中华民国政治人物。张凤台生于清朝咸丰七年(1857年)。光绪十一年(1885年)中举人,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中进士。历任直隶省元城县(今河北省大名县)、吴桥县、束鹿县知县。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调任长春府知府候补。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获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巡抚唐绍仪举授为长白府设治委员。长白设治公所设立以后,张凤台担任第一任知府衔设治委员,任职一年零七个月。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春,定长白山的塔甸为治所,宣统元年一月(1909年)署理公务。宣统元年十一月(1909年),张凤台自设治委员职位上离任。任内他向徐世昌提出了《善后十策》(又称《筹边十策》),即:此后他担任奉天省兴京府(今新宾县)知府。中华民国成立后,他历任河南省内务司长、民政长、参政院参政。民国九年(1920年)担任河南省省长,任内撰写了《鹿岩乡土志》,创办了河南通志局并自任总裁,还督修了《林县志》。民国十四年(1925年)七月,张凤台在河南安阳病逝,享年69岁。